《節約用電管理辦法》于2000年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聯合發布。本法共分6章29條。在總則中規定:電力是指國家和地方電網以及企業自備電廠等所提供的各類電能;節約用電,是指加強用電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電措施,減少電能的直接和間接損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護環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的節約用電工作,指導全國的節約用電工作;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鼓勵、支持節約用電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強節約用電宣傳和教育,普及節約用電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的節約用電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約用電義務。在節約用電管理中規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高耗電行業的監督和指導,督促其采取有效的節約用電措施,推進節約用電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品的電力消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高耗電的主要產品實行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電產品的國內先進電耗指標;電力用戶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條款,積極采取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環境允許的節約用電措施,制定節約用電規劃和降耗目標做好節約用電工作;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用電設施的節約用電評價等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設備、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項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應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轉移他人使用;用電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應當注明耗電指標,鼓勵推廣經過國家節能認證的節約用電產品,鼓勵建立能源服務公司,促進高耗電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淘汰和改造,傳播節約用電信息。在電力需求側管理中規定:各級經濟貿易委員會要積極推動需求側管理,對終端用戶進行負荷管理,推行可中斷負荷方式和直接負荷控制,以充分利用電力系統的低谷電能;鼓勵推廣綠色照明技術、產品和節能型家用電器,鼓勵余熱、余壓和
新能源發電,支持清潔、高效的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和綜合利用電廠,推廣應用蓄冷、蓄熱技術等節約用電措施;擴大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范圍,逐步提高基本電價,降低電度電價;加速推廣峰谷分時電價和豐枯電價,逐步拉大峰谷、豐枯電價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電負荷電價;對應用國家重點推廣或經過國家節能認證的節約用電產品的電力用戶,可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減免新增電力容量供電工程貼費,價格主管部門在征求電力企業意見的基礎上予以協調處理;對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節約用電技術和產品,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節約用電技術進步中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先進節約用電技術的創新,公布先進節約用電技術的開發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節約用電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約用電技術市場;國家組織實施重大節約用電科研項目、節約用電示范工程,組織提出節約用電產品的節能認證和推廣目錄,國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節約用電示范工程和節約用電推廣目錄中的技術、產品,并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的節約用電技術和產品;地方財政安排的科學研究經費應當支持先進節約用電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本法最后還規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對在節電降耗中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企業應當制定獎懲辦法,對在單位產品電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單位產品電力消耗超過最高限額的集體和個人給予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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