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能源緊缺和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威脅全球可持續性發展的兩大障礙。在全社會總能耗中,
建筑能耗的比例占近三分之一。為了改善生存環境和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世界各國均將節約能源作為一項重要戰略措施。在我國,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建設總量逐年擴大,建筑用能占全社會能耗的比重也不斷增大,但建筑用能利用效率低和污染嚴重的問題卻一直未能解決,
建筑節能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很大。究其原因,除了起步晚、資金投入少、認識不足、技術落后等因素外,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我國的建筑節能亟待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完善相應的法規體系。
二、完善建筑節能領域法規體系的必要性很
多發達國家對于建筑節能都建立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對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日本是能源匱乏的國家,早在1979年便頒布實施了《合理用能法》,對能源消耗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并對建設方的節能義務做了規定;1998年制定《2010年能源供應和需求的長期展望》,強調通過采用穩定的節能措施來控制能源需求。美國是人均能源占有量最多、能源相對豐富的國家,同樣重視節約能源方面的立法。相繼出臺《資源節約與恢復法》、《聯邦能源管理改進法》、《國家能源政策法》等多部法律,對建筑節能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在1991年至1998年期間,共發布了10部行政令和2份總統備忘錄來推動建筑節能。2003年出臺的《能源部能源戰略計劃》更是把“提高能源利用率”上升到能源安全戰略的高度。我國建筑節能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新建建筑貫徹節能
設計標準的比例過低,建設部2000年曾對北方
采暖地區貫徹
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情況組織檢查,發現達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
節能建筑只占同期建筑總量的5.7%。同時社會和公眾缺乏建筑節能意識,致使建筑節能工作缺乏積極性和自覺性。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強制性法律法規來推動建筑節能工作順利進行。因此,現階段完善我國建筑節能領域的法規體系是一項迫切的任務。
三、建筑節能法規體系現狀分析
1994年建設部成立了節能工作協調組與建筑節能辦公室,開始有組織地制定建筑節能政策并組織實施。制定了《建筑節能"九五"計劃和2010年規劃》和《建筑節能"十五"計劃綱要》,確立了開展建筑節能的目標、階段與任務。建設部多次下發關于實施建筑節能標準的通知,推動建筑節能標準的執行。1997年八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能法》),將節能確立為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國家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合理利用能源、調整能源消費結構、節約能源、鼓勵開發和利用
新能源、推進
節能技術進步等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節能法》的頒布對于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對建筑節能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規范和引導作用。
為了貫徹執行《節能法》和推動建筑節能50%設計標準的實施,2000年2月18日,建設部頒發了76號部長令《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對建設項目有關建筑節能的審批、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監督及運營管理各個環節做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具體處罰措施。
我國有關建筑節能的法律規章正逐步建立,但仍不能滿足全面開展建筑節能工作的需要。建筑節能相關法規體系還不完善,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缺乏系統的針對建筑節能的法律。目前,我國沒有專門對建筑節能立法,且相關的法律中也缺少建筑節能的內容。雖然出臺了《節能法》,但缺少關于建筑節能的具體內容。現行的《建筑法》中也沒有任何關于建筑節能的規定。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建筑節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2)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國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多是由建設部制定的一些辦法、規定和通知等,在具體運用中難以產生法律效力,缺乏對行為主體的法律制約。例如建設部頒發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法律地位較低,推動建筑節能工作、加強強制性標準實施與監管的力度遠遠不夠。(3)有關法律法規滯后。我國目前執行的有些法律法規還是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延續而來的。由于時空差異已出現適用范圍有誤、規定內容過時等問題,急需補充和修訂。(4)法規體系結構不完善。目前,《建筑法》中關于建筑節能的規定存在空白,而國務院也沒有出臺相應的行政法規,因此建筑節能的法規體系在結構上還很不完善,法規體系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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