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 設 規 劃
2.1 規 劃 選 址
2.1.1 選址應考慮災后重建規劃要求,不占用近期建設用地,并能夠避險防災、及時疏散,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 應避開地震
斷裂帶、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災害及次生災害影響的地段;并應避開水源保護區、水庫泄洪區、瀕險水庫下游地段;
2 應盡量避開風口,選擇向陽、通風良好的開闊地帶,優先選用現有的廣場、操場、空地和公園等;
3 應避開現狀危房影響范圍;
4 應避免改變原有場地自然
排水體系;
5 應優先選擇靠近原有居住區和經鑒定后可利用公共設施較多的地段;
6 不應占壓地下管線;
7 不應影響文物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修復和保護。
2.1.2 豎向規劃和設計,應遵守以下技術規定:
1 場地可依據不同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臺階或混合式;
2 當坡度小于5%時,宜采用平坡式;
3 當坡度大于8%時,宜采用臺階式;臺階高度宜為1.5~3.0m,臺階之間應設擋土墻或護坡;
4 場地雨水應做有組織排除;
5 應根據場地建設條件,設置不少于兩個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并設置明顯標識。
2.2 布 局 原 則
2.2.1 安置住房宜集中建設,每處規模不宜少于50套,成組團布置。
2.2.2 安置住房宜采用行列式布置,拼接長度根據場地條件以4~10個開間為宜。
2.2.3 安置住房行間距以4~5m為宜。
2.2.4 消防通道寬度應大于4m。
2.2.5 公用衛生間與安置住房應留有必要的衛生距離,宜設置在下風位。
2.2.6 小學、中學、診療所、糧食與商品零售點等設施的位置應就近設置。
2.2.7 安置住房每50套作為一個
防火單元,配備消防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作為單獨防火單元,配備消防設施。
2.3 配 套 設 施
2.3.1 每50套安置住房配建以下設施:
1 集中供水點1個,供水點應設置遮雨棚,滿足生活用水需要;
2 公用衛生間1個,分設淋浴設施和廁所,考慮無障礙設施;糞便應實現無害化處理;
3 垃圾收集點1個。
2.3.2 每套安置住房配置1個灶位,每5~10套安置住房配建一處公用廚房,建筑面積20~30㎡,靠近供水點,燃氣罐應有統一管理措施。
2.3.3 雨水和生活廢水采用排水溝合流排放。
2.3.4 應保證供電入戶。供電及通信線路采用架空
敷設。
2.4 公共服務設施
2.4.1 每1000套安置住房配建以下設施:
1 小學1所,建筑面積300~400㎡;
2 診療所1個,建筑面積40~50㎡;
3 糧食與商品零售點1個,建筑面積50~60㎡。
2.4.2 每2000套安置住房配建中學1所,建筑面積1000~1200㎡。
2.4.3 其它公共服務設施用房可根據實際需要配置。
2.5 道 路
2.5.1 道路按兩級設置:
1 主路寬度不應小于4m,應有照明設施,并與對外路網連通;
2 屋前路寬度不小于2.5m。
2.5.2 路面
標高應低于安置房地面標高,防止倒灌。
2.5.3 道路鋪設應盡量就地取材,保證雨雪天氣條件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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