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
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統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應用建筑節能產品和
新型墻體材料,實施建筑節能、用能的監督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未納入建設管理程序的農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實行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節能運行管理過程中,通過采用
節能技術和產品,執行建筑節能標準,降低建筑的能源、資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資源的活動。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對本市建筑節能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
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中心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管理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本市鼓勵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
設備、
新材料、新產品,發展
可再生能源與建筑結合的新技術,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建筑能耗高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筑節能相關標準,制定本市的建筑節能標準,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
平面設計方案,在確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狀時,應當考慮建筑節能的要求。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
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第十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保證
建筑節能設計質量,在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筑節能設計內容,并向建設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
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筑節能的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含有建筑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向市或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該工程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建筑節能部分的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施工,保證建筑節能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本市對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節能產品,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文件。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對未進行建筑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驗收的,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本市實行建筑物的節能性能檢測制度,具體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建設熱源、一次供熱管網系統和換熱站,在設計和施工
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并按供
熱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應當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節能措施、
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相應的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條本市按計劃實施高耗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筑物的壽命周期,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利用。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與
采暖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同步進行;實施城市舊樓改造時同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
第二十二條本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一條和《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安排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用于建筑物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議分享建筑物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二十四條本市推廣現澆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及建筑用高強鋼和高
強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結構、
鋼結構、承重復合墻體結構等新型建筑結構體系;推廣應用加氣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塊、多功能輕質
墻板、高摻量的利廢新型墻體材料。
第二十五條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范圍內,禁止使用以粘土為原料制成的墻體材料。
第二十六條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初審認定后,可以申請減免稅。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在設計或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組織建筑節能質量專項驗收的,依據《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在本市規定的禁用區域范圍內建設工程使用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建筑節能工程
設計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向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質證書的機關通報并向社會公告:
(一)未在審查意見中設置建筑節能章節或未在審查意見書中單列建筑節能審查結論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進行建筑節能工程設計審查或者對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證書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建筑節能產品按照合格簽字,或者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工程簽署合格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建設工程質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使用不合格建筑節能產品、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施工的,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二)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產品,未按規范進行檢驗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生產或銷售單位違反本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未達到建筑節能工程建設標準產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產品退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筑師、監理工程師等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建筑節能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依據本規定,對建設、設計、施工、監測、監理單位給予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負責建筑節能活動管理的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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