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1997年8月27日,原告珠海市晶藝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藝公司)就“一種幕墻活動連接裝置”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999年5月19日,被授予專利權(ZL97240594.1)。該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用于支持和
固定幕墻,尤其是
玻璃幕墻上端的活動連接裝置,由固定于幕墻上端的導向座、傳力臂和固定于房頂
橫梁上的上
鉸接座組成;其特征是導向座和傳力臂間、傳力臂和上鉸接座間,分別通過允許導向座和傳力臂間,傳力臂和上鉸接座間都可以繞它們各自間的連接部位,在
平面內(三個部件組成的平面)發生相對轉動,導向座和上鉸接座間可以沿垂直方向發生相對滑動
鉸鏈連接。
2003年4月,被告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機場)就深圳機場1號候機樓改擴建幕墻工程進行
招標,被告北方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公司)
中標。北方公司基于履行合同為被告機場公司安裝了幕墻工程。經過比對,北方公司安裝的幕墻工程
連接件的技術特征與晶藝公司涉案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相同,落入了晶藝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涉案幕墻工程連接件的采購合同價款為132480元。晶藝公司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專利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并向原告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萬元,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晶藝公司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點在于可以防止因房頂的擺動、上升或下沉而使幕墻發生損壞,
斷裂或損裂,有更高的安全性,這些技術體現在原告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1中,即獨立權利要求中。被告涉案工程的技術特征也是由固定于幕墻上的導向座、傳力臂和固定于房頂橫梁上的上鉸接座三部分組成,也有傳力臂和上鉸接座可以平面轉動,傳力臂和導向座之間可以垂直移動特征。因此被告涉案產品結構和特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一一對應相同,應認定被告涉案產品落入原告ZLL97240594.1專利權保護范圍。被告北方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經營為目的,擅自制造并使用專利產品,侵犯了原告專利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深圳機場為經營性質的企業,其候機樓為經營場所,因此其使用性質為商業使用,法律規定其應當停止使用,但考慮深圳機場的特殊性,停止使用不符合實際,因此法院責令被告深圳機場向原告晶藝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判決被告北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晶藝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被告機場公司支付原告專利使用費15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案最終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法官點評
本案與其他專利侵權糾紛案相比,有一個很大的不同點是,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北方公司侵犯了原告晶藝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并判令被告北方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但在認定被告深圳機場亦侵犯了原告晶藝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后,并未判令被告深圳機場停止侵權,而是判決其向原告晶藝公司支付專利使用費15萬元,為什么會出現這種迥異的判決結果,值得思考。
按照我國專利法的基本原理,在以使用方式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情況下,如侵權人主觀上存在侵權的過失,將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侵權人主觀上不存在過失,將只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而無須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被告機場公司通過招
投標的方式,將其候機樓改擴建幕墻工程交給了被告北方公司承建,然后北方公司將承攬成果交付給被告機場公司,被告機場公司將該成果投入使用,被告深圳機場的使用屬于商業使用,被告深圳機場屬于以使用的方式侵犯了原告晶藝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因被告深圳機場是從事航空運輸服務的公司,可以推定其對原告專利技術并不了解。因此,可以認定被告深圳機場不存在侵犯原告晶藝公司涉案專利權的故意或過失。根據專利法的基本原理,被告深圳機場是以使用的方式侵犯了原告晶藝公司涉案專利權,其主觀上不存在侵權過失,將只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而無須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
而本案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并未責令被告深圳機場停止侵權,而是以支付使用費的方式作為處理結果,可見,這種判決結果與上述專利法的基本原理不符,出現了″異,F象″。筆者以為,出現這種判決結果恰恰是本案的″亮點″所在,體現了辦案法官靈活運用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進行判案的智慧。
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是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原則,作為知識產權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專利制度,其設置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人的發明創造,即鼓勵專利權人通過公開其專利技術的方式,換取一定時間內的壟斷權,他人未經過許可不得使用,該一定時間期滿后,專利技術即變為公知技術,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保持專利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是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
就本案而言,被告深圳機場屬于較重大的基礎工程建設項目,是我國航空運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如簡單判令被告機場公司停止侵權,這意味著要拆除已經建好的工程,損害社會利益。而對原告晶藝公司來說,這種處理結果亦未使其獲得任何利益,兩敗俱傷。但通過判決被告深圳機場向原告晶藝公司支付使用費的方式進行判案,就可兼顧原告晶藝公司的個人利益和機場工程所代表的社會利益,二者均受益。
該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時,當一般規則的適用打破了專利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之平衡狀態時,可用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進行變通適用,這是法官智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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