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
為認真吸取上海膠州路教師公寓“11·15”和沈陽皇朝萬鑫大廈“2·3”大火教訓,2011年3月14日,部消防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
為認真吸取上海膠州路教師公寓“11·15”和沈陽皇朝萬鑫大廈“2·3”大火教訓,2011年3月14日,部消防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號),對建筑外墻保溫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應急性要求。2011年12月30日,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2012年7月17日新頒布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使用外保溫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監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確規定。經研究,《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不再執行。 各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文件和公安部規章要求。直轄市、省會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對建設工程防火設計制定并執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標準,確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公安部消防局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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