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荷載和作用的考慮
非
抗震設計的屋面光伏結構系統,應計算重力荷載和
風荷載的效應,必要時可計入
溫度作用的效應;抗震設計的屋面光伏結構系統,應計算重力荷載、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的效應,必要時可計入溫度作用的效應。
屋面光伏結構可按
彈性方法分別計算施工階段和正常使用階段的
作用效應,并進行作用效應的組合。屋面光伏結構系統的
構件和連接應按各效應組合中最不利組合進行設計。
3.3 控制標準
(1)屋面光伏
結構構件應按下列規定驗算
承載力和
撓度:
1) 無地震作用效應組合時,承載力應符合下式要求:
有地震作用效應組合時,承載力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S — 荷載效應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
地震作用和重力荷載效應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
構件抗力設計值;
結構構件重要性系數,可取0.9;
結構構件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鋼結構桿件可取0.8,連接件和焊縫可取為0.9 。
(2)撓度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構件在風荷載和重力荷載標準值作用下產生的撓度值;
構件撓度限值。 1) 面板和支承結構自重
2) 檢修荷載
3) 雪荷載
(2)風荷載
屋面光伏結構系統的風荷載,應按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2006版本的原則進行計算。但是,屋面光伏系統是主要建筑屋面以上的小型附屬部分,其安全度要求可按最低標準考慮。設計時可以按下列原則分別考慮:
4) 支架的風荷載應計入面板傳來的風荷載和支架直接承受的風荷載。
4.2 出屋面附屬結構的地震作用
突出屋面的附屬結構,如樓梯間、電梯間、水箱、排氣筒和煙囪等等,由于其質量和剛度都遠小于主體結構,地震時產生遠大于主體結構的振動,這稱之為鞭梢效應(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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