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客觀地需要我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地位和完備發展。目前我國行業協會的路如何走?國外行業組織的發展給我們提供了豐富的經驗。下面分析歐洲一些重點國家行業協會的情況,來看對我國行業協會發展方向和建立法律地位的啟示。
一、國外行業組織的基本情況和特色
(一)德國行業協會
1、基本情況
(1)數量和分類。德國有數以萬計的行業協會和聯合組織,數量眾多。
――按法律分類,可以分為公法形式和私法形式的兩種協會。具有公法性質的是工商會,法律規定企業主和企業必須依法參加。私法性質的協會是私人自愿聯合形成的經濟組織,企業主和企業加入協會的比例高達90%以上。
――按功能分類,可以分為市場協會和經濟協會。
市場協會的主要功能是對市場條件和市場價格施加影響。這類協會主要包括卡特爾、合作社、標準化委員會、工會等。其主要作用是確立工資、休假制度,在供貨條件等方面確立標準,并制定工業標準等。
經濟協會在政府、政黨及公眾面前代表協會成員利益。這類協會主要包括德國工業聯合會、農業聯合會、納稅人聯合會、房地產業主聯合會等。其主要作用是簡化稅法、降低稅率、促進貿易,對標準的制定施加影響等。
――按系統分類,可以分為三大系統。其一“德國雇主協會聯邦聯合會”及其所屬的各行業、各地的雇主協會。其二“德國工業聯邦聯合會”及其所屬的各地、各行業協會。其三是第三產業聯合會,“德國零售商總聯合會”、“交通運輸業中央聯合會”、“私營銀行業聯邦聯合會”、“保險業總聯合會”等。
――按性質分類,可以分為四類。一是行業協會,二是工商會。工商會分地區設立,按照德國法律,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所有工商企業都必須加入工商會。三是階層性行會,如雇主協會、農民協會、工會聯合會等。四是其它專業性協會,主要是為各行業、各企業提供某方面專門服務的協會。
(2)私法協會的法律地位。《德國民法典》中對行業協會有原則性的規定。另外,德國在有關的法律中對行業協會的地位也作了明確規定,如對協會的參政功能,1958年8月頒布的聯邦各部議事章程第23條規定:“政府各部在制定法令時應請有關協會參加,各協會的有關成員可以在聯邦一級的部門中以顧問、專業委員會成員或專家身份工作。”再加上各種相關法律健全,行業協會有了法律地位和保障,能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在協會的成立方面,政府也沒有太多的干預。只要滿足會員數目(7個成員)、章程、印章等方面的要求,向法院申請注冊后,就會被批準。
(3)政府與行業協會的關系。政府的職責很明確,主要管理公共事務和制定政策,職能很精簡。大量具體的行業管理工作交由行業協會去做。對這些行業協會的管理和監督,國家主要是通過建立和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去規范它們。如德國技術監督工作,政府只按要求對從事產品檢測和認證的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并負責監督這些機構的工作,而不從事具體的工作。
2、特色
德國特有的行業協會中惟一的公法組織――工商會組織。
工商會基本情況。目前,德國72個工商會、32個外貿商會,共代表著150多萬家工商企業。它們的最高組織是德國工商大會,總部設在波恩。總部設有12個部門,下面又分16個委員會開展具體工作。聯邦工商總會及其各州縣的工商會是工業、貿易、交通等企業的行業協會,是非官方性質的企業議會組織,地位高,權威大。
工商會的法律依據。在1956年,德國就通過了工商聯合會法。對聯合會的任務、管理職能、職業培訓、會員義務、內部組織機構、財政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在德國,工商會有很高的社會地位和管理職能。法律規定,政府沒有權力直接管理企業,企業的許多事情都是通過工商會來開展的。政府設立的注冊署在辦理企業注冊后,必須迅速把企業注冊文本復印件轉交由工商會入冊存檔。法律還規定,工商會有對企業進行管理的職能。政府要下達建設計劃,或審定重大建設項目,必須首先征求工商會的意見。政府制定或修改經濟法也要首先聽取工商會的意見。企業產品出口許可證都得由工商會簽署,其他部門無權簽署。一些地區的稅務部門給企業增稅,也必須事先征得工商會同意。
工商會的法律地位。德國工商會具有公法地位,按法律所有工商企業都必須加入,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只要它們以某種方式從事工商業,就有義務成為會員。它不按行業,而是按地區組織起來的。按德國法律規定,凡在政府主管部門注冊的企業均屬工商會的會員,沒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之說。
工商會的組織機構。由當地企業通過自下而上民主選舉產生的議會委員會是工商會的領導機構。議會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和議員若干人。議會委員會每4年改選一次,委員可連選連任,主席最多只能任兩屆。工商會每年要組織召開3-4次議會委員會議。在德國大、中、小城市都建有工商會,組織網絡健全。工商會設立辦事機構,選配有高素質的專職人員處理工商會的日常工作,完成委員會決定的工作任務。各級工商會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及當地的實際情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商會的組織紀律。若工商會成員違反工商會的規定,則工商會可對其進行處罰。如果是成員不按期交納會費,工商會可強制從該成員的賬戶中劃扣;若是違反其他規定,工商會可對其處以罰款,或在認證某種資格、標準時,將其排除在外。但德國的企業基本上不會出現上述情況。當然,違反國家其他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則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二)瑞典行業協會
1、基本情況
(1)數量和分類。瑞典有數以千計的行業協會和聯合組織,數量較多。
瑞典協會的分類在級別上分為聯合會和協會。在法律分類上沒有公法協會,均屬私法協會,企業可自愿加入協會,也可以隨時退出協會。在功能和系統分類上與德國相似。
(2)政府與行業協會的關系。在瑞典,政府不干預協會,協會保護會員,會員依靠協會,體現自己管理自己的自律特點。行業協會的組建完全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按照企業的需要自發自愿組織,其根本宗旨是為企業服務,圍繞企業、市場的需要確定職能。
2、特色
瑞典行業協會的協會――企業聯合會。企業通過申請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通過申請可再加入瑞典企業聯合會。
瑞典企業聯合會是瑞典行業協會的總會。目前有51個行業協會成員,5.5萬個企業成員,150萬個雇員,幾乎所有行業協會都統一到企業聯合會。
聯合會的組織機構。瑞典企業聯合會有21個內設機構以及布魯塞爾辦公室,其所屬的行業協會機構遍布全國。
瑞典企業聯合會的沿革。早在100年前,瑞典就成立了雇主聯合會和瑞典工業聯合會,這兩個機構就是瑞典企業聯合會的前身,瑞典企業聯合會成立后就取代了這兩個機構。瑞典企業聯合會經費的相當一部分就是這兩個機構遺留的。
協會的組織紀律。協會不能將會員交納的會費用于協會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利用協會的形式為個人或企業避稅。如果有會員違反協會內部的章程等規定,協會可將其開除。在勞資糾紛中,若會員違反協會規定或不合作,則協會取得的賠償可以不分配給該企業。
(三)芬蘭行業協會
1、基本情況
(1)數量和分類。瑞典有數以百計的行業協會和聯合組織,數量較多。
芬蘭協會的分類在級別上屬于歐盟各對口協會的會員,按照歐盟各協會要求辦事。在法律分類上沒有公法協會,均屬私法協會,是非盈利性的組織,企業可自愿加入協會,也可以隨時退出協會。在功能和系統分類上與德國相似。
(2)政府與行業協會的關系。在芬蘭,有《協會法》。該法就如何組織協會、協會的性質、目的、作用等均做出了規定。協會依法成立,政府不予干涉。企業入會自愿,但是企業基本上都愿意加入協會。
2、特色
(1)成立協會,會員數量要求最少。法律規定,三個成員及其以上即可依法成立協會。這在歐洲成立協會,會員數量要求是最少的。
(2)協會有董事會。法律規定,協會一般要成立董事會,由董事會決定協會的大政方針著重要事項,董事會決定的問題要發公告信息。董事會成員有:政府官員、企業代表、專家等。
二、三個國家行業組織的共同特點和職能
三個國家的行業協會組織形式在歐洲具有普遍的代表意義。各級政府無專門的工商行業主管部門,政府主要通過為數眾多、活動廣泛的民間經濟類社會團體同成千上萬個企業發生聯系。隨著歐洲經濟自由度的提高,行業協會作為傳遞不同政治、經濟信息和維護企業利益組織愈顯重要,目前已成為企業和政府之間不可缺少的重要橋梁。與我國相比,三個國家行業組織有許多共同的特點和職能。
(一)三個國家行業組織的特點
1、企業入會率高。據統計,企業加入各種私法行業協會的比例達90%以上,遠遠高于工人、職員和官員工會的入會率。公法協會入會率百分之百。
2、依法設立,獨立運作。歐洲各國都有協會立法,為協會確立了法律地位,協會依法發揮自己作用。協會不需要政府部門出面組織建立,企業按經濟發展需要,依法自愿組織建立。協會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企業需求獨立開展工作。
3、服務企業,職能明確。法律對協會的宗旨和職能規定的很清楚,宗旨是為企業服務,職能是做企業的代言人和政府的中介力量。行業協會--股不參與企業成員自身決策和內部管理,也不代表單個企業成員與外部交涉和交往。
4.經費自理,自立自養。在經濟上,行業協會的活動經費不要政府資助,主要靠收取會費以及培訓、咨詢、信息服務等。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決定,一般在企業營業額的千分之一以內,營業額越高,繳費比率越小。會費普遍比較充裕。以法蘭克福工商會為例,其經費三分之二來自會費,三分之一來自咨詢收入。值得一提的是,在經費來源上,德國的行業協會為避免與企業競爭,一般不允許行業協會辦實體公司。政府部門如委托行業協會幫助開展某項工作,要提供經費。
5、協會覆蓋面大。協會的機構設置由協會自定。各協會形成縱橫交錯、梯形結構的組織體系。以工業行業協會為例,德國工業聯邦協會是德國工業界行業協會的最高組織,由35個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自愿組成,這些全國性的行業協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專業委員會、州一級的代表機構和國外代表處,這樣的組織形式使得協會既有行業又有地區系統,運作起來比較順暢有效。
6、組織化程度高。行業協會內部一般都有比較完整的組織機構設置和分工。如機械和設備制造業協會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執行主席團、常設執行機構及8個職能部門(稅務、法律、企業管理、財務管理、統計、公共關系、人事、辦公室)構成,設有36個專業委員會,下設州一級協會。
7、制度完善。協會內部都有比較完善的選舉制度、財務制度、工作制度等管理制度。如標準協會的標準審定制度規定:標準的審定由消費者、商家、制造商、政府、行業協會等有關各方按一定比例派代表參加,只有全部代表都表決同意,標準才能通過。
8、人員素質高,工作有序。行業協會的從業人員素質很高,一般都是專家行家,無退休返聘人員。如德國醫藥科研開發協會的工作人員大部分都是博士,其國際部的人員都是國際問題的專家,法律部的成員全是博士,因此能提供很前沿、專業的服務。加上行業協會工作民主科學,工作有序,又能全心全意為企業的利益和行業的發展服務,因此行業協會一般在行業和社會中的威信高、影響力大。
9、專業化。專業化協會正在成為一種趨勢。原來德國僅有一家醫藥行業協會,由于會員企業需求的分化,現在該協會已一分為四家協會:科研開發藥品廠商協會、中小醫藥企業協會、非處方藥品廠商協會、非化學藥品廠商協會,分別為不同的利益群體服務。機械和設備制造協會主要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標準協會則專門進行標準的制定工作,技術監督協會己轉型為專業提供認證服務的上市公司。
10、國際化。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和開拓國際市場的需要,協會正在向國際化服務方面延伸,包括參與國際標準制訂等。德國機械和設備制造協會除分別在歐共體和日本東京設立了代表處外,還加入了歐洲機械制造協會,服務觸角越伸越遠。并且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科研開發藥品廠商協會主席團的6名成員中,3位是德國大公司的總裁,3位是在德國的外資大公司總裁。標準協會不但在其協會的基本原則里強調了國際化,而且日常工作中只有20%的時間用于制定國家標準,其余80%的時間用于參與國際和歐盟標準的制定。
(二)三個國家行業組織的職能
1、代言人。協會組織在政府的政治和經濟工作中有著重要的地位,起著幫助企業、保護企業并作為企業代言人溝通企業與政府間聯系的作用。上情下達,下情上達,了解反映企業情況,向政府交涉企業的意見與要求。由于協會與企業貼得很緊,所以很受企業信賴,很受政府重視。
2、協調者。協調市場、價格、資金、稅收、進出口問題,協調勞資關系等,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積極支持企業發展。比如新注冊的企業在資金上有困難,工商會就出面與銀行協調,幫助企業取得低息貸款;幫助企業在國際上開辟國際市場,為企業產品出口提供服務;當企業與職工在經濟利益方面發生矛盾時,行業協會與工會出面協商解決。瑞典行業協會協助企業解決雇員的薪酬、生病、失業等經濟利益問題。
3、信息服務。收集、分析、發布與本行業有關的國際、國內的生產、技術、市場信息,并提出意見和主張,供協會成員參考。開展市場分析研究和政策研究,向企業提出建議。協助向企業推薦新技術新工藝以促其產品更新換代。組織本行業技術開發及新產品的宣傳推介,舉辦與本行業發展有關的研討會、報告會和經驗交流會。舉辦國際展銷會,宣傳企業和產品;為國內企業與外國企業的直接交流建立平臺等。
4、組織培訓。指導企業進行職工培訓,負責指導企業抓好工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德國工商會及企業對工人的職業技能培訓非常重視,特別對年輕人的崗前培訓。他們認為,加強對年輕人的崗前培訓有兩大好處,一是增加就業機會,二是提高工人素質。他們還認為,好的產品來自好的企業,好的企業來自好的工人,好的工人來自好的培訓。協會并不直接舉辦培訓班,主要是對企業提出培訓要求和計劃,由其他培訓機構組織培訓。
5、法律法規研究與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投資與規劃咨詢,質量、環保與技術咨詢,法律法規咨詢等。
6、為新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幫助企業分析進入市場的可能性,進行可行性研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提供投資咨詢,防止投資失誤。因為德國中小企業投資失誤破產的事屢見不鮮。
7、免費為外國企業提供服務。中國在德國注冊的公司不少,在組建過程中碰到困難,凡找到工商會,他們都會熱情幫助解決。
8、 參與本國與國際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制定。如前不久德國機械和設備制造協會主席隨同總理施羅德在我國進行訪問期間,就衡器標準互相確認問題與我國進行協商。象這樣直接參與國際經濟社會大事對德國的行業協會來說很平常。通常國家級協會的負責人可與總理直接見面談話,協會部門負責人可直接找政府部門負責人研究工作,協會的工作人員可直接與議員、州政府的工作人員談工作。政府也把行業協會當作政府的參謀,一般很重視協會的意見。國家的許多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在形成之前,都要征求有關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行業協會可以提出修改意見甚至重新提出自己的法律草案。通常,凡涉及到哪個行業的立法草案,在正式提交政府或議會討論審議前,必須征求該行業協會的意見。另外,行業協會還會受政府委托研究一些重大政策,制定一些具體規則。德國的行業協會還積極參與WTO及有關國際法規的制定工作,如科研開發藥品廠商協會就參與了國際專利法和有關歐洲法律的制定。由于行業協會能夠在參與法規政策制定中代表和維護本行業廠商的利益,因此行業協會很有凝聚力。
9、行業自律。行業協會都有其明確的利益目標,為了實現其利益,它們特別注重本行業的行為和專業操作的規范,各行業協會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種必要的制度,來規范成員的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和強化市場秩序。如德國標準方面的行業自律工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就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德國,除了涉及人身安全的標準是強制執行,其它標準都是推薦執行。這些標準不是由國家制定,而是由象德國標準協會這樣的協會組織來制定的。到2000年止,標準協會共制定了25560個德國標準,并參與了現有全部17630個國際標準和11934個歐盟標準的制定。由于標準制定的程序科學民主,代表各方的利益,因此這些標準的威信很高,企業都樂于采用,形成了規范的市場秩序,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國外行業協會的發展對我們的主要啟示
發達國家的行業協會走過了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發展歷程,形成了成熟模式。尤其是其業務職能設置在長期的市場經濟檢驗中證明是科學合理的,這無疑對我國行業協會的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一)轉變觀念,充分認識行業協會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市場體系離不開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發展,行業協會既是企業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者,又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它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國內雖然建立了不少行業協會,但大部分都不夠規范和健全,尚未真正發揮作用。一些地方或部門,受傳統體制的影響,要么仍把行業協會當作政府部門或企業的附屬物,要么用政府行為代替應屬行業協會的職能,要么對行業協會不了解,甚至擔心行業協會的發展會擾亂市場秩序。所有這些都影響了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首先消除認識上的誤區,轉變觀念,把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作為加快政府轉變職能的重要工作來抓,積極促進行業協會的規范和發展,以保證政府工作和產業安全工作有效運轉。
(二)轉變政府職能是行業協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三國行業協會的發展經驗表明,政府的宏觀管理體制對于行業協會的產生和發展起著決定的作用。“小政府,大社會”給行業協會提供了廣闊的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我國的行業協會主要是政府行業管理體制和相應的行政機構改革的產物,行業協會的發展是與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此,要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要抓好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大事,把一些不該管和管不好的事情下放給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為行業協會的發育提供一個良好的體制環境。
(三)行業協會的發展有賴于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由于德國的法律制度較健全,行業協會只要依法組織和作為,就不會受到其它的干預和約束。這是行業協會得以健康發展和充分發揮作用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國僅有一個社會團體管理條例,沒有協會法律(只有深圳特區出臺了全國唯一的地方性行業協會條例),而社團條例與行業協會法律有著很大的差別,由于沒有單獨的立法,使得行業協會的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在具體操作中深感依據不足。
因此建議,加強協會、商會的等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工作。一是要制定商協會法,確立商協會的法律地位。到目前為止,國家沒有商協會法,商協會工作無法律依據,無明確的發展前途,無法定的權限與能力,沒有更有效地辦法去積極組織企業更好地應對貿易摩擦和加強企業自律,促進企業的規范貿易,這種狀況不能再繼續下去了,應當抓緊與國際慣例接軌,確立商協會的法律地位。二是確立商協會組織的進入制度。中介組織應分兩類,一類為公法中介組織,企業必須加入,為義務制;二類是私法中介組織,為自愿制。由此可以全部覆蓋企業面,使之全部進入中介組織,以利于加強組織和管理。還可使公法、私法中介組織明了自己的身份、地位和作用。公法中介組織強化管理,可徹底消滅多年來企業間出口競相壓價、惡性競爭、自相殘殺、自毀長城、損人害己、損害國家利益的頑癥。可以使私法中介組織認認真真地為企業服務,否則企業可以退出其組織,對私法中介組織以致命的壓力,工作會搞得好一些。三是加強政府與協會之間的聯系和橋梁作用。國家不再直接面對眾多的企業,主要對商協會開展工作。減輕政府對企業工作面的負擔和職能,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宏觀管理,減少腐敗條件和因素,加強對社會總體方針、政策的指導和貫徹。充分發揮中介組織對企業具體聯系、組織、協調功能,加強中介組織對企業利益的代表作用、維護作用以及與政府的紐帶作用,實現中介組織在應對貿易摩擦中的符合國際規則的國際化作用。在加強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中介組織會在加強自身建設和應對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同時中介組織得到更好的發展。
(四)加強行業協會自身建設。德國行業協會之所以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重大作用,除了良好的外部環境,行業協會自身素質較高也是重要的因素。如內部制度完善健全,服務內容符合會員需要,服務的手段多、先進、有效,從業人員素質高等等。相比之下,我國行業協會的整體素質較低,主要表現在:缺乏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服務會員的意識淡薄;服務手段陳舊;從業人員中大部分為離退休、下崗分流和兼職人員,專職人員少且普遍素質不高等。這無疑會影響到行業協會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也影響了其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和威信。我國有些協會搞得很好,確實由于有高素質的人才及服務體制到位。因此,要引導行業協會轉變觀念,樹立全面服務的意識。要民主辦會,建立規范的工作制度,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吸引專業人才到協會工作。
(五)強化協會誠信建設。誠信體現一個協會乃至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表現在瑞典行業協會中最突出的就是遵守承諾,誠實守信。如在服務會員問題上,一切工作出發點取決于會員需要,根據會員的所需和不同的要求,提供有勞務中介、租賃中介、市場信息和分析、培訓、選擇決策咨詢、法律咨詢等多形式多內容的服務。在這些服務中,瑞典行業協會說到做到,并做出成效,因而贏得了社會的尊重,協會的威信度較高。我們應向瑞典行業協會學習,加快我國行業協會和企業的誠信建設,切實做到誠實守信,更好地為社會服務,以充分展示我們行業協會的良好精神風貌。
(六)加快行業協會體制改革。行業協會體制改革是大勢所趨,應盡快著手實行。之所以非改不可,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行業協會的建設模式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代表不了廣大企業的根本利益。具體表現在:第一,市場地位不獨立,政會不分。我國的行業協會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導產生的,大多數依附掛靠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帶著“二級政府”的帽子。第二,功能缺失,服務水平不高。雖然打著為企業服務的旗號,但在行業規劃、行業自律、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爭端協調和涉外案件調查與公訴等方面工作很不到位,無法滿足企業的現實要求和政府對協會產業安全工作的要求。第三,內部運行機制不合理。由于政府的外部干預和協會自身的制度缺陷,協會未形成企業自主辦會、民主辦會的運行機制。因此,行業協會暴露出“帶著市場的帽子、舞著政府的鞭子、坐著行業的轎子、拿著企業的票子、供著官員兼職的位子”的反常現象。“他們不是生在企業的土地上,而是生在政府的懷抱里”。協會主要是向政府負責,但是不能全面聯系和代表企業,信息不暢不全,又難以很好地為政府服務,同樣也不能很好的地為企業服務。
(七)行業協會的改革方向。把行業協會建成非政府性質的企業聯合自治組織。我國目前各種行業協會是“半官、半民”性質,為企業服務的性質模糊。造成這種性質模糊的根源:一是協會成立時的政府主導行為所致,二是我國法律對行業協會的概念界定不明確。名不正則言不順。因此,行業協會改革的當務之急是趕快“正名”,必須明確規定行業協會不是政府部門的附屬,而是同業企業自愿組成、具有獨立地位、民間性質的行業自治組織。
把行業協會改革為聯系政府與企業的中介機構。這一點也很重要。外國行業協會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充當政府與企業間溝通的橋梁和紐帶,及時傳遞雙方信息和需求,做好二者間的互動交流。而我國的行業協會則沒有較好地扮演起這一角色,既未做好將政府的相關政策信息“上情下達”,也未做好將企業的要求希望“下情上達”,無形中反倒成了隔在政府與企業間的組織壁壘。這種現狀若不及時加以改進,就無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為企業代言人的整體優勢和聚合功能。
確立行業協會的根本宗旨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外國行業協會的服務是多角度全方位的。可以說,只要是與企業有關且需要協會辦理的事情,協會就會有求必應、竭盡全力。這種將全心全意為企業服務作為立會宗旨的做法是我國行業協會改革進程中最應關注的。目前我國許多行業協會名義上聲稱為企業服務,實際上只收錢不辦事,除強令企業入會交納會費外,根本不開展任何對企業生產經營有實際功效的服務,認為每年出個企業名錄,發幾份行業簡報就把工作做完了。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還在為協會供血,協會與政府還未完全脫鉤,這使得企業對協會的作為沒有發言權,只有被動的接受權。由于協會并非企業自發組建,當協會違背企業意志和利益時,企業也不具有將其解散和改組的權利。因此,切實履行為企業服務的宗旨應當作為今后我國行業協會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根本方向。
(八)出臺法規,采取措施,切實把行業協會建成企業自律的保障組織和制度平臺。成立行業協會的一個重要出發點是加強同業企業的自律。企業生產經營的自我約束和規范是行業持續、健康、快速、協調發展的必要前提。沒有自律機制,行業秩序就要陷于混亂,企業效益就要大打折扣,消費者權益就要受到傷害。協會實際上也是企業的利益綜合體,只要你是這個集體的一員,就必須遵守它的規則,否則其他成員就有權請你出局,讓你失去市場中的生存空間和競爭地位。目前我國行業協會在企業自律方面做得還很不到位,尚未形成完善的約束機制,導致了一系列企業違規事件的出現,如低價競爭、相互毀譽等。因此,采取措施,強化協會自律約束機制,刻不容緩;確立商協會的法律地位,刻不容緩;發揮商協會在產業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刻不容緩;全面規范整頓改革我國商協會制度,刻不容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