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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盛傳“掛靠證書變廢紙了!”,引起了大家不小的恐慌!一邊是證書擁有者——這不白考了嘛!另一邊是企業——買了那么多證書,這不是白買嗎?!如果真的立即變廢紙了,我想又不知多了多少企業與證書擁有者個人的沖突!
“掛靠證書變成廢紙了!”說法,眾所周知,起因于住建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以下簡稱《通知》)的頒布實施,雖然我在10月12日微信公眾號:建筑管理(ID:JZGL58)中《建市[2015]154號文件對建造師的影響分析》一文已對相關問題做了闡述,但今天看到網絡還在盛傳“掛靠證書變成廢紙了”的說法,為了以正視聽,還是再與大家談一談我的看法!
一、以下是網絡盛傳的解讀內容
相關規定:
一、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權限以及建市[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二、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簡單來說,就是第四條將資質換證改為簡易換證,“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
也就是說,企業資質升級不需要建造師了,企業換證也不需要建造師了。唯一需要建造師的地方是:1、工程項目上;2、新辦企業資質。
對于市場的沖擊,預計如下:
1、掛靠糾紛將進入白熱化階段,已付款,未付款,悔約將成為企業與建造師之間的主旋律。
2、建造師培訓機構成為最受沖擊的。
3、建造師掛靠中介機構將會受到沖擊。
4、考試需求人數會銳減。
5、市場將恢復他本來的面目,建造師應該是干什么的他就應該是干什么的,將不再是要去掛靠的,再主要是做在工程項目上。
二、網絡盛傳內容中對政策解讀錯誤的分析
我們從《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中相關規定,可以清楚看到對資質換證、資質升級、資質增項的企業,取消了: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并沒有取消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對建造師的要求,而是在升級和增項時,不檢查既有資質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通知》出臺前后對相關要求對比如下表:
類別 |
小類 |
《通知》出臺前 |
《通知》出臺后 |
資質 |
資質換證,對建造師等主要人員考核 |
需要 |
不需要 |
資質新申請 |
需要 |
需要 |
資質升級 |
需要 |
需要 |
資質升級,對既有資質是否滿足標準進行檢查 |
需要 |
不需要 |
資質增項 |
需要 |
需要 |
資質增項,對既有資質是否滿足標準進行檢查 |
需要 |
不需要 |
事中事后動態檢查 |
需要 |
需要 |
項目 |
項目投標 |
需要 |
需要 |
項目建設過程中動態檢查 |
需要 |
需要 |
舉例:某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現在要增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按新規定關于建造師只檢查該企業是否滿足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標準要求,即滿足“公路工程專業注冊一級建造師不少于15人”的要求!而不再同時檢查該企業原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是否滿足標準中關于注冊建造師的要求,即“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9人”的要求。
大家可能要問了,那按這個規定,企業原先資質是否滿足標準就不用管了!答案是否定的!《通知》最后強調: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企業原有資質是否滿足標準要求,主要看當地主管部門動態的事中事后監管力度了!
所以網絡盛傳的上文中的表述:“也就是說,企業資質升級不需要建造師了,企業換證也不需要建造師了。唯一需要建造師的地方是:1、工程項目上;2、新辦企業資質。”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