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2015年湯森路透中國稅務與貿易主題峰會上獲悉,建筑業營改增方案有望在明年一季度發布,明年三季度生效,改征增值稅后的稅率或為11%。
11%的建筑業增值稅稅率,不但不能減輕企業負擔,還要大幅度增加企業稅負。利空來襲,建筑企業如何應對?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會長汪士和是這么說的:
“營改增”是國家稅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但我們預計,“營改增”將對建筑企業造成不小的影響。此前,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先后請十多家會員企業進行了預測和粗略估算,大家一致認為,如果按照11%的稅率進行征收,建筑企業的稅賦不但不會減輕,反而有較大幅度的提升。引起一些大型企業的管理者的高度重視,不僅開展積極調研和自行測算,還召集高管們組織研討和考慮如何積極應對。然而,也有相當多的企業還處于麻木不仁、漠不關心的狀態,有的企業錯誤地以為增值稅也和營業稅一樣是價內稅,屬“代扣代繳”,增加了也沒關系,反正可以向建設單位索要。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稅盲”,因此“無知無畏”。
實際上,現行的營業稅和消費稅一樣屬價內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價內稅是由銷售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就是其銷售款,稅款將由銷售款來承擔并從中扣除。價外稅是由購買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包括銷售款和稅款兩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說明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區別:價內稅的稅款=含稅價格×稅率;價外稅的稅款=[含稅價格/(1+稅率)] ×稅率=不含稅價格×稅率。可以斷言,那些毫無思想準備的企業將在“營改增”中碰得頭破血流,甚至關
門破產。
為引起建筑企業對“營改增”的關注,并呼吁基層建筑業管理部門給予足夠重視,本文提出要做好“四大準備”。
從兩方面對“營改增”做好承接準備
據說,早在2004年財稅部門就有“營改增”的設想,當時的建設部計財司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向財稅部門提出“建筑業是微利行業”、“建筑企業進項稅扣除有困難”等許多實際問題。財稅部門采納了意見,推遲了改革,建筑業企業仍然維持原有征稅辦法。
現在,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決定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形式下發了財稅[2011]110號文件,建筑業“營改增”雖然試點工作暫時推遲,但也是遲早的事。110號文件明確規定,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一起,適用11%稅率,原先寄希望于在稅率確定上“討價還價”以減輕建筑業負稅的幻想破滅。110號文件還明確,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一起,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即用銷項稅減進項稅來確定繳稅額。文件中這兩項規定意味著,行業微利現狀在持續,建筑企業獲取增值稅發票困難無法按理論扣除等問題將繼續存在的實際情況下,建筑業卻要面對剛性稅制改革新政了。所以,建筑企業必須要從思想上和心理上對“營改增”做好無條件承接的準備。
首先,要認識到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是國家宏觀層面上的大事,作為企業必須積極配合、嚴格執行。國家的稅制改革是進一步完善稅制,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避免重復征稅,初衷是要減輕企業稅負。從企業角度來講,要積極行動,配合整個行業把這一惠民政策落“實”。要抓住“營改增”在建筑業推遲試點的契機,“亡羊補牢”的工作顯得特別重要。努力把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避免進一步加重企業稅負,使稅負政策環境更趨惡化,保證全行業健康發展。
其次,建筑企業管理者要從心理上做好準備。按照“營改增”對建筑業確定的征收稅率和計稅方法,在大多數建筑業企業管理依然粗放的情況下,負擔加重是無疑的。只有改革和完善內部體制機制,進而提高企業內控水平,才能應對這一嚴峻形勢。企業必須及早準備,把“營改增”看做是倒逼自己加強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機遇。
認真做好測算和積極呼吁的準備
既然文件下發了,稅率也確定了,按道理企業只有執行的份,但建筑業的實際情況不容忽視、也不應忽視,我們行業有責任在試點之前再研究、再反映、再爭取。
住建部2012年4月5日又以建辦計函[2012]205號文下發了“關于組織開展建筑業及相關企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問題調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2011年營業稅繳納情況進行摸底,對將要進行的營業稅改增值稅稅負情況進行測算并進行對比,分析研究實施此項稅收對建筑業企業及相關企業的影響,提出應對政策建議”。這實際上是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營業稅改增值稅”重大部署的有為之舉,以便更好地引導企業做好“營改增”的各項準備工作,更好地了解企業稅改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在得知“營改增”并且稅率可能在6%~11%之間的消息之后,知道這項政策調整非同小可,電話邀請十多家企業進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稅率定在多少才與現行3%營業稅負擔相當。反饋意見認為,增值稅稅率定在8%與現行營業稅3%差不多,定在8%以下可適當減輕負擔,11%肯定會加重企業負擔。有一房建總承包特級企業的總會計師,按常規土建項目的百元產值比例做了測算,分析結果見表1。
綜合上述分析得出:100元的產值,按增值稅11%計算,應交銷項稅為9.91元,可抵扣進項稅5.93元,應繳稅3.98元。而現行營業稅稅率為3%,百元產值應繳稅3元。“營改增”后百元產值多繳稅額為:3.98元-3元=0.98元。每百元產值多繳稅0.98元,企業稅收負擔增加了32.7%。
當然,一家企業的初步測算可能會以偏概全,所以才需要對全國范圍內不同類型、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業企業進行“面”上的調研和測算,抓住建筑業“營改增”試點推后的有利時機,為有關部門提出符合建筑業實際情況的相關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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