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實地調查了幾家已根據實際發生數認真測算的企業,結論是“營改增”后建筑業企業的稅負要比前文所提的估算情況嚴重得多。詳見表2。

由此看來,財政部負責人答記者問中,認為“營改增”對經濟社會發展積極作用是“五個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是很鼓舞人心的。但對建筑業而言,“營改增”不僅不能減負,卻要大幅度增加企業稅負,由此將影響建筑業健康發展,這就需要慎重行事了。
做好強化企業自身管理的各項準備
加強企業管理,這在建筑行業是老生常談的話題。市場形勢好,政策相對寬松的時候,輝煌的業績往往遮蓋了管理上的矛盾和問題,在經濟增長放緩、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加劇,特別是稅收政策、經濟政策趨緊的時候,許多企業的深層次矛盾都將暴露出來。因此,在“營改增”這一關鍵時刻提出加強企業管理,尤為重要。
有些企業對于分公司的管理一直是“一腳踢”承包管理,滿足于“交點”(利潤)的經營模式,使分公司的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的一個盲點。現在讓這些不重視基礎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稅收要求的可抵扣資料,談何容易!
有些企業很多項目經理是掛靠的,這些掛靠的項目經理往往本身就是企業經營的風險所在。現在要按照規矩建章立制,其反應無非是兩個: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業卻走不了,將如何應對?
有些企業合同管理不嚴,經營行為隨意,發生經濟糾紛拿不到合法票據也無所謂,得過且過。現在情況不同了,如果再發生這樣的事情,無合法票據來抵扣,企業就必須為此納稅買單。企業是不是應該考慮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公司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企業證照、法人委托書等,還能不能隨便使用?為了應對稅制改革,很多企業必須做許多針對性的準備工作。如:內部經營結構和核算單位的調整,核算項目和記賬科目設置的細化,設備購置計劃的變更,以至于內部控制制度的修訂等。
為了適應此次稅制的重大改革,讓企業管理跟得上形勢,首先要搞清楚,“營改增”為什么會讓施工企業納稅發生如此大的變化。
據調查,問題的關鍵在于理論上可取得進項稅發票的部分約占總收入的70%,而實際上這個數據是35%,加上理論上也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的部分占總收入的30%,即實際上無法抵扣進項稅的支出占總收入比重達65%左右。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10個方面:
當然,以上列舉的10個方面,有些是國家政策本身規定必須征稅的項目,作為征稅基數不可以抵扣,之所以反映出來是因為這些指標內含也發生了變化。增值稅,顧名思義是對增加值所征的稅。增加值是指企業生產過程中創造的新增價值和
固定資產的轉移價值。按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建筑業增加值是按收入法計算,包括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利息凈支出和其他支出、大修理基金以及營業盈余六個部分之和。其中,變動大、影響大的是勞動者報酬部分。根據規定,凡在本年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工資(薪金)所得、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種費用中含有和列支的個人報酬部分,都作為勞動者報酬統計。這樣計算下來,建筑業人工費占總產值的比重從過去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時的17%,一路上升到20%~30%,越是大型的、管理規范的企業,人工費用占比就越高。
通常測算,建筑業增加值占建筑業總產值比重是按20%左右。根據國家統計年鑒公布2005~2010年建筑業增加值、建筑業總產值數據計算,其比重分別為:19.97%、19.53%、19.48%、20.13%、20.33%和19.77%。這是理論上的,現在確定建筑業增值稅率11%,如果是依據多年增加值的理論數據,或者據此測算銷項稅減進項稅來比較實行“營改增”政策前后企業稅負的增減,那必然帶來理論與實際的嚴重脫節。
首先,隨著人工費上漲和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勞動者報酬在工程成本中占比一路上漲,僅這一塊,已遠遠突破20%這個理論測算線,加上規定必須填報的另外五部分內容,實際增加值占總產值比重一般都在30%以上,按11%征稅,明顯偏高。
其次,由于總分包體系的存在和市場客觀存在的大量掛靠現象,造成建筑業產值重復上報,總產值數字的水分不可小視。所以,確定增值稅稅率要理論與實測相結合才能更貼近實際。
目前,建筑業的“營改增”試點工作推后,一旦進入試點階段,可能還會發現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企業要針對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從自身管理上想辦法,增強“堵漏”意識,以盡量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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