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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簡介
歐盟是當今全球僅次于美國的能源消耗大戶,其中建筑能耗比重較大,占歐盟總能源消耗的40%,建筑領域溫室氣體的排放已達到世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30%左右。歐盟建筑能耗比重最大的是采暖空調,約占居住建筑能耗的70%,公共建筑能耗大50%。由于建筑節能的成本收益相對于其他行業(工業、交通)更高,因此建筑節能成為歐盟實現其減排目標的優先發展領域。
2007年3月歐盟國家與政府首腦會議提出了三個“20%”的節能減排目標:即在2020年以前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降低20%,2020年前將一次能源消耗降低20%,2020年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比例提高20%。
2010年6月18日, 歐盟出臺了《建筑能效2010指令》(EPBD2010),該指令規定,成員國從2020年12月31日起,所有的新建建筑都是近零能耗建筑;2018年12月31日起,政府使用或擁有的新建建筑均為零能耗建筑。為了實現歐盟的能效提升目標,各成員國都積極推進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發展,超低能耗建筑是個廣義的概念,包括能效高于國家現行標準30%以上的低能耗建筑、被動房(詞條“被動房”由行業大百科提供)(3升房)、零能耗建筑和產能房,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超低能耗建筑標準體系。被動房的推廣成為歐盟進一步挖掘建筑節能潛力,擺脫對化石能源依賴的有力措施之一。在被動房的基礎上,歐盟還進一步研究與發展零能耗建筑和產能房建筑(或正能效建筑)的概念,這已代表了未來建筑節能的方向。
低能耗建筑在歐洲各國的定義都不太統一,通常指能效高于國家現行標準30%的建筑,而低能耗建筑往往在幾年后成為了新的國家標準。
被動房指采用各種節能技術構造最佳的建筑圍護結構和室內環境,極大限度地提高建筑保溫隔熱性能和氣密性(詞條“氣密性”由行業大百科提供),使建筑物對采暖和制冷需求降到最低。在此基礎上,通過各種被動式建筑手段,如自然通風、自然采光、太陽能輻射和室內非供暖熱源得熱等來實現室內舒適的熱濕環境和采光環境,最大限度降低對主動式機械采暖和制冷系統的依賴或完全取消這類設施。
當建筑采暖負荷≤10W/m2, 被動房可以依靠帶高效熱回收效率的新風系統采暖。
1991年德國在達姆施達特(Darmstardts)市Kranichstein區建立了第一個被動式住宅,2000年德國建成了首個被動房小區,目前德國已經有6萬多棟這種房屋,并以每年新增3000棟的速度增長。被動房不僅適用于量大面廣的住宅,而且可應用于辦公樓、學校、幼兒園等建筑類型。
零能耗建筑和產能房是歐洲建筑節能研發和應用的前沿領域。零能耗建筑是指年供暖、熱水能源需求及輔助電力需求基本由建筑內部得熱和可再生能源供應。產能房(或正能效建筑)是指年能源產業大于能源消耗,多余的電力輸給公共電網或用于電動汽車充電。
二、歐洲典型國家低能耗建筑和被動房標準現狀
被動房標準是歐洲各國在低能耗建筑標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歐洲節能減排發展較好的國家已經建立了相應的超低能耗建筑標準體系,推動了歐盟的能效提升工程。本文將介紹8個歐洲典型國家超低能耗建筑標準發展狀況。
1、瑞典
瑞典目前執行的建筑節能規范是2009年修訂后的BBR16,該規范并沒有提到低能耗建筑的定義,因此2007年成立的FEBY制定了低能耗建筑認證的相關文件。FEBY是瑞典能源署資助的機構,其合作成員包括瑞典環境研究機構(IVL),ATON技術咨詢公司,隆德大學、瑞迪技術研究院(SP)。FEBY頒布了低能耗建筑(Minienergi)和被動房兩個自愿性標準,其中被動房標準包含了對零能耗建筑的定義。兩個標準都參照德國被動房的標準,并進行了適當的調整以符合適應瑞典的氣候條件和工程的經驗和做法。根據FEBY的規定,被動式——低能耗建筑的認證有兩個選擇,一個是規劃設計認證,一個是建筑運營的認證,后者必須符
合理論計算的值和相關標準。建筑運營核證需由第三方執行。對于零能耗建筑的認證只有針對實際運行效果的建筑運營認證。
瑞典將氣候區劃分為三個,瑞典北部屬于氣候一區,瑞典中部屬于氣候二區,南部屬于氣候三區。根據氣候區的不同劃分不同的采暖負荷和終端能耗(含采暖(制冷)、生活熱水和輔助能源(用于新風系統或采暖)。其限值如表1:
表1 瑞典低能耗建筑和被動房能耗限值
2、挪威
挪威現行的國家建筑節能標準是TEK,最新版本是2007年修訂的TEK07,它規定建筑能源需求要比1997年降低25%。TEK07并不對低能耗建筑和被動房進行規定,而是又挪威標準委員會專門起草一個關于低能耗建筑和被動房的標準,名為NS3700。該標準也是基于德國被動房標準的定義和指標,并根據挪威的氣候特征和施工標準進行了本土化的調整。該標準強調與瑞典和歐洲標準的一致性,避免大的變動。標準規定了一次能源表示方式有兩種表示方式:一種方式是確定了一次能源每年每單位面積二氧化碳排放量,另一種方式是確定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耗總量中的比例。
表2 挪威低能耗建筑和被動房能耗限值
3、丹麥
自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機以來,丹麥就一直實行積極能源政策。自1980年以來,丹麥經濟增長了80%,但能源消耗總量基本維持不變。丹麥建筑能耗約占社會總能耗的40%。目前,隨著可再生能源供應比重的逐步提高,丹麥明確了未來能源發展的方向:到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要在1990年的水平上降低80%以上,到2050年,完全擺脫對化石燃料的依賴。2013年3月,丹麥議會批準通過了《2012-2020年能源執政協議》。該協議提出了一攬子行動計劃,旨在實現2050年“100%依靠可再生能源供應”的目標。其中2020年的主要預期目標為:
(1)與1990年相比,溫室氣體排放減少34%;
(2)可再生能源占終端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超過35%;
(3)2020年前,新建建筑成為近零能耗建筑,主要依靠可再生能源;
(4) 從2013年起,新建建筑禁止使用石油和天然氣采暖,區域供熱區內的現有建筑自2016年起不得安裝新的燃油鍋爐。進一步推廣熱泵(詞條“熱泵”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太陽能和生物質的熱利用。
丹麥于1961年制定了第一部建筑條例(BR),隨后每版建筑條例不斷提高對建筑節能的要求,尤其是BR08和BR10版。
丹麥的2008年的建筑條例(BR08)第7.2.4章首次對低能耗建筑有明確的規定。2006年丹麥為推動盟能效指令(EPBD2002/91/EC)在丹麥的實施,引入的低能耗建筑分級系統,將低能耗建筑分為兩級,低能耗1級和低能耗建筑2級。低能耗建筑2級是低于2006年標準建筑能耗要求的25%,目前已成為現行的丹麥2010版建筑條例的最低要求。低能耗建筑1級是低于2006年標準建筑能耗要求的50%,預計成為丹麥2015版建筑條例的最低要求。丹麥2020年的建筑條例將進一步提高建筑能效,預計將建筑能耗降低到2006年水平的75%。
表3 丹麥低能耗建筑和被動房能耗限值
2000年丹麥引入了被動房的概念,被動房的認證是參考了德國被動房的標準和指標,丹麥的被動房研究所是德國被動房研究所的合作單位,負責對丹麥的被動房進行認證。
4、芬蘭
自2010年3月,芬蘭的建筑規范中的C3(建筑保溫(詞條“保溫”由行業大百科提供))、D2章(建筑室內環境和通風)及D3章(建筑能效)進行了修訂。該規范中提到了低能耗建筑但沒有規定相應的限值,只是有推薦的最大熱損失值。由于該規范對低能耗建筑只有一個推薦的指導值,因而規范對于低能耗建筑的定義不能視為低能耗建筑標準。
因此,芬蘭的工程師協會(RIL)專門制定了低能耗建筑和被動房標準RIL249-2009。該標準將低能耗建筑劃分為幾等,分別為M-30,M-35,M-40,M-45和M-50,代表不同的單位面積年能耗需求。比如M-40,代表每年每平方米終端能耗為40KWh(含采暖、通風、制冷和輔助設備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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