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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綠色建筑項目審批方面,約20%的省份(福建、內蒙古、湖北、湖南、青海和寧夏等,如表2所示)明確提出建立審批綠色通道,該激勵政策對于鼓勵企業參與綠色建筑實施、監督工程管理、有效評估效果和開展財稅、信貸等其他激勵具有良好的管道作用。該激勵政策不會對公共財政造成壓力,不受地區經濟約束條件的影響,對推進全國范圍內不同規模城市中綠色建筑項目評價具有中樞價值,因此,應考慮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在工程項目和個人評獎方面,接近一半的省份采用了該政策,黃河中游、長江中游、西南地區和大西北地區普遍運用該政策(如表5所示)。評獎主要通過以下方式:(1)結合國家和省級建筑工程評優,將綠色建筑作為優選以至必要門檻;(2)對在推動綠色建筑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個人給予獎勵。其他地區如東北地區、東部沿海、南部沿海和城市宜考慮將評獎機制引入,重點發揮行業評價的優勢,與此同時,適當考慮將綠色建筑作為建筑工程評優的必備條件,強化綠色建筑在樣板新建建筑中的影響力。
在企業資質方面,北京、湖北、湖南、內蒙古和吉林等省市提出對實施綠色建筑成效顯著的企業,在企業資質年檢、資質升級換證、項目招投標中給予免檢、優先和加分等獎勵。其中關于資質升級和項目招標(詞條“招標”由行業大百科提供)等方面,將對企業的主動性產生積極作用。綠色建筑本身就是定位于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和改善住區環境,并順應城市發展對資源、能源和環境的新要求,綠色建筑不僅是“四節一環保”,而是在從理念、設計到實施技術的整體建筑優化方法學。因此,引導建筑企業自覺將綠色建筑/綠色地產作為自身業務創新的主攻方向是產業升級和建筑技術革新的內在需要,建筑企業作為實施建筑規劃、設計和建造的主體,引導其向主流發展十分必要。通過資質升級和項目招標等行業等級和工程實施介入,是有效引導建筑企業的政策措施。河北、山東、廣東、浙江和江蘇等建筑業大省,應考慮對本地建筑企業在資質升級和項目招標方面,將綠色建筑作為關鍵性權重予以考慮。我國作為建筑業大國,部分行業領軍企業已經處于企業資質的頂端,可考慮設計專門針對綠色建筑的企業細分資質,協調不同發展水平的企業均能夠較為合理地參與到綠色建筑的承包項目中來。
在綠色建筑科研方面,僅13.3%的省份考慮在該方面展開部署。湖南指出在科技支撐計劃中,加大對綠色建筑及綠色低碳宜居社區領域的支持力度。安徽計劃設定綠色建筑科技專項,廣東提出對綠色建筑技術研究和評價標識制度建設等工作給予適當補助,其他省份,如寧夏提出加強對綠色建筑科技的支持。綠色建筑的科技創新應當成為引導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支撐,“十一五”和“十二五”科技支撐計劃中,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領域的資助超過35.2億元(占城鎮化領域研究總經費的54%),主要還是支持沿海地區的綠色建筑技術研究,對欠發達地區或建筑氣候條件欠佳的地區(兩欠地區),支持力度有待加強。在國家綠色建筑標準的基礎上,各地需要因地制宜,提出地方標準,而兩欠地區在該方面創新能力和支持力度有限。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2012兩欠地區房屋建筑竣工面積占全國的45.7%,當年綠色建筑僅占全國總量的26.5%,關于2013第三季度累計新開工量,兩欠地區約占全國總新開工量的44.5%。因此,兩欠地區的綠色建筑發展關系到全國綠色建筑總體目標的實現,對于區域性節能減排和住區質量改善至關重要。要從國家頂層設計加強對兩欠地區的綠色建筑技術創新;從政府職能角度出發,應加強對綠色建筑政策發展體系的建設,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發布政策研究課題的形式,推進政府住房建設職能部門的職能轉移和政府績效提升,提高地方綠色建筑行政能力。
以上政策激勵對象主要是針對企業,在消費引導方面,28.5%的省份考慮通過消費激勵促進消費者對綠色建筑的選擇意向,但僅安徽(金融機構對綠色建筑的消費貸款利率可下浮0.5%)政策有量化表征。當前市場上針對住房的消費貸款利率基本處于上浮(基本超過10%)甚至停貸的局面,安徽提出針對消費者的貸款利率下浮0.5%,盡管幅度較低,但對于購房者是利好消息。綜合當前的全國房價、市民收入水平和市民對良好住區條件的要求,從居住質量考慮,綠色建筑針對部分人群具有充分的吸引力,該部分人群不將價格作為首要考慮要素;從房價方面,綠色建筑的信貸優惠吸引力度不強。消費引導,可從建筑生命周期的角度,強化公眾對綠色建筑運營成本和良好居住環境的政策認知宣貫上。
在貫徹國辦1號激勵方向的同時,各省根據自身發展綠色建筑的階段性特點,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激勵政策。江蘇和江西強調政府職責約束和政府績效,有助于政府職能部門在日常住房建設工作中推進綠色建筑的實施。新疆、廣西和吉林等要求鼓勵引導房地產開發商,宜明確引導路徑,如本章中歸納出的財政、稅收、信貸、容積率、城市配套費、評獎、評審等方面。在其他激勵政策中,立法、政府目標責任、綠色建筑設計取費規范、屋頂綠化、項目可研階段綠色建筑費用的計入和與現有財政支持政策協同(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財政支持)等對指導處于不同綠色建筑發展階段的省份均有相應的指導意義。
五、“十三五”加快推進我國綠色建筑政策激勵的建議
5.1強化頂層設計和關聯政策協同激勵
從頂層設計強化對落實綠色建筑的政策要求,從任務分解的角度,明確各地發展目標,保障綠色建筑全國總體目標,對各項法定規劃的審查中,強化對綠色建筑發展指標的檢查,敦促省級地方政府綠色建筑激勵應加快推進落地的比例。鼓勵并支持省級地方政府加快立法進度,建議地方將綠色建筑納入政府目標考核或績效考評中。在協同激勵方面,與綠色生態示范城區政策、國家地方兩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財政支持示范項目和國家地方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相協同,在地方規模化推進綠色建筑工作,提高新城/新區的發展質量。
5.2加快區域聯動和地方評價能力建設
不同經濟區域的省份之間,形成相互借鑒落地政策經驗的政策機制,強化重點省市的示范工作,提高對周邊地區的帶動水平,以結對子的方式,整體提高不同地區的綠色建筑發展水平。實施對省、市級綠色建筑評價能力的培訓,增強地方評價一、二星的能力。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為了加快推進全國的綠色建筑認證工作,住建部將綠色建筑一星級和二星級的認證工作下放到地方政府。與此同時,北京等城市所有新建建筑在設計階段需達到綠色建筑標準。昆明等要求在全市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強化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綠色建筑評價能力將有助于加快地方綠色建筑的認證工作。
5.3建筑大省綠建督導和重點地區幫扶
加大對近年來建筑絕對量較大省份的監督管理,如江蘇、浙江、山東、遼寧、湖北、四川、河南、福建、安徽、廣東、湖南、河北、北京、重慶和江西(占我國新建建筑總量的83.4%),提高綠色建筑落實比例,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地方標準的編制,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和建筑氣候欠佳地區。哈爾濱法制辦于2013年12月就提出要加快哈爾濱市發展綠色建筑的分析與研究。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決策咨詢的方式,提高重點地區的政策規劃能力,扶助制定綠色建筑產品推廣目錄。
5.4增量成本量化分解和財稅融資創新
優化傳統的綠色建筑設計理念。在綠色建筑規劃設計層面,考慮從小區級布置綠色建筑,降低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將增量成本分解到財政補貼、信貸優惠、容積率獎勵和城市配套費減免(返還)等,結合本章對省級激勵政策的量化分析,完全可以消化不同星級綠色建筑的增量成本。與此同時,優化投融資機制,借鑒智慧城市的經濟模式,據不完全統計,智慧城市的融資規模超過4400億元(不包括境外資金),成規模開發資金的進入,將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參與的活力,可有效推進綠色建筑產業化政策的實施。
5.5強化企業資質信貸審批和行業評優
通過資質升級和項目招標等行業等級和工程實施介入,是有效引導建筑企業的政策措施。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當下浮開發貸款利率(超過1%)或爭取國家開發銀行低息貸款的政策有助于提高企業參與綠色建筑開發的積極性;與此同時,要深化在行業內對綠色建筑開發企業的肯定力度和廣度,加速讓綠色建筑企業成為行業的新標桿。
2016年,是我國“十三五”的開局之年,是綠色建筑全面深化發展的關鍵年,是持續推進我國建筑業向低碳、綠色、集約和宜居發展的重要階段。從政策的頂層設計以傘形結構向下推進激勵制度的實施,通過全面把握省級地方在綠色建筑激勵政策方面的規劃,提出進一步落實綠色建筑的發展要求,從頂層設計和政策協同激勵、區域聯動和地方評價能力強化、重點省份督導與幫扶、增量成本量化分級與財稅融資創新和企業資質信貸審批與行業評優聯動等五方面培育我國綠色建筑的激勵政策體系,有助于協調均衡我國綠色建筑總體發展總體格局和穩步推進綠色建筑總體發展目標的達成。
作者:徐振強 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數字城市工程研究中心 副主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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