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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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見》以問題為導向,針對工程總承包模式、工程總承包企業和項目經理基本條件、轉包及違法分包界限、工程總承包企業義務和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辦理監管手續條件等關鍵環節明確了政策,提出了20條意見和措施。(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
倡導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若干意見》明確,建設單位在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時,應當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項目和裝配式建筑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明確工程總承包企業及項目經理的基本條件
根據《若干意見》,建設單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同時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業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擔任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項目經理,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同時具有相應工程業績。
明晰轉包和違法分包界限
《若干意見》對轉包和違法分包進行了界定。《若干意見》明確,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擇優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同時,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加強對分包的管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也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施工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
工程總承包企業全面負責項目質量和安全
《若干意見》明確了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義務和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全面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合同義務和法律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明確監管手續辦理條件
《若干意見》要求,按照相關法規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單體工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確定的設計、施工企業,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總承包企業簽署意見的相關工程管理技術文件,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
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完成的,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組織分包企業配合建設單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工程總承包的含義
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并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人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的發承包方式。
工程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有什么區 別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在工程范圍:工程總承包是企業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進行全過程的承包。施工總承包,是指施工單位僅對施工任務(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 。其他階段的承包任務由建設單位發包給其他的承包單位負責。
工程總承包的優點
工程總承包是國內外建設活動中多有使用的發承包方式,有利于理清工程建設中業主與承包商、勘察設計與業主、總包與分包、執法機構與市場主體之間的各種復雜關系。比如,在工程總承包條件下,業主選定總承包商后,勘察、設計、以及采購、工程分包等環節直接由總承承包確定分包,從而業主不必再實行平行發包,避免了發包主體主次不分的混亂狀態,也避免了執法機構過去在一個工程中要對多個市場主體實施監管的復雜關系。
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
國外經驗證明,實行工程總承包減少了資源占用與管理成本。在我國,則可以從三個層面予以體現。業主方擺脫了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雜亂事務,避免了人員與資金的浪費;主包方減少了變更、爭議、糾紛和索賠的耗費,使資金、技術、管理各個環節銜接更加緊密;分包方的社會分工專業化程度由此得以提高。
有利于優化組織結構并形成
規模經濟一是能夠重構工程總承包、施工承包、分包三大梯度塔式結構形態;二是可以在組織形式上實現從單一型向綜合型、現代開放型的轉變,最終整合成資金、技術、管理密集型的大型企業集團;三是便于擴大市場份額;四是增強了參與BOT的能力。
有利于政府部門打破行業壟斷
并集中力量解決建筑市場最突出的問題,也有利于實行風險保障制度。因為惟有綜合實力強的大公司方易獲得保證擔保
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
提升招標層次。在強化設計責任的前提下,通過概念設計與價格的雙重競標,把″投資無底洞″消滅在工程發包之中。并且,由于實行整體性發包,招標成本可以大幅度降低。
有利于提高全面履約能力
并確保質量和工期。實踐證明,工程總承包最便于充分發揮大承包商所具有的較強技術力量、管理能力和豐富經驗的優勢。同時,由于各建設環節均置于總承包商的指揮下,因此各環節的綜合協調余地大大增強,這對于確保質量和進度是十分有利的。
有利于推動管理現代化
工程總承包模式作為協調中樞必須建立起計算機系統,使各項工作實現了電子化、信息化、自動化和規范化,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效率,大力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承包競爭力。
附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
建市[2016]9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工程總承包
(一)充分認識推進工程總承包的意義。工程總承包是國際通行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大力推進工程總承包,有利于提升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深度,實現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設水平;有利于發揮工程總承包企業的技術和管理優勢,促進企業做優做強,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服務于“一帶一路”戰略實施。
(二)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內容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
(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在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時,應當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項目和裝配式建筑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二、完善工程總承包管理制度
(四)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階段。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按照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等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五)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系。
(六)工程總承包企業的選擇。建設單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計劃、工程業績等。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總價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合同的制訂可以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七)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基本條件。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同時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業績。
(八)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基本要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擔任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項目經理,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同時具有相應工程業績。
(九)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擇優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僅具有設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僅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企業。
(十)工程總承包項目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加強對分包的管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也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施工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
(十一)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義務和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管理,根據合同約定和項目特點,制定項目管理計劃和項目實施計劃,建立工程管理與協調制度,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合理調配設計、采購和施工力量,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控制。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全面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合同義務和法律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風險管理。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公平合理分擔風險。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履約擔保,建設單位向工程總承包企業出具支付擔保。
(十三)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管手續。按照法規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單體工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確定的設計、施工企業,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總承包企業簽署意見的相關工程管理技術文件,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
(十四)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質量保修。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完成的,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組織分包企業配合建設單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三、提升企業工程總承包能力和水平
(十五)完善工程總承包企業組織機構。工程總承包企業要根據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的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企業組織機構、專業設置和人員結構,形成集設計、采購和施工各階段項目管理于一體,技術與管理密切結合,具有工程總承包能力的組織體系。
(十六)加強工程總承包人才隊伍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要高度重視工程總承包的項目經理及從事項目控制、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質量安全管理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養。加強項目管理業務培訓,并在工程總承包項目實踐中鍛煉人才、培育人才,培養一批符合工程總承包業務需求的專業人才,為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提供人才支撐。
(十七)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體系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要不斷建立完善包括技術標(詞條“技術標”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準、管理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在內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標準體系。加強對分包企業的跟蹤、評估和管理,充分利用市場優質資源,保證項目的有效實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項目管理軟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管理相適應的信息網絡平臺,完善相關數據庫,提高數據統計、分析和管控水平。
四、加強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組織和實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工作,創新建設工程管理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加強領導,推進各項制度措施落實,明確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解決制約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的有關問題。
(十九)加強示范引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引導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從重點企業入手,培育一批工程總承包骨干企業,發揮示范引領帶動作用,提高工程總承包的供給質量和能力。加大宣傳力度,加強人員培訓,及時總結和推廣經驗,擴大工程總承包的影響力。
(二十)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充分發揮行業組織橋梁和紐帶作用,在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過程中,行業組織要積極反映企業訴求,協助政府開展相關政策研究,組織開展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人才培訓,開展工程總承包企業經驗交流,促進工程總承包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