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中標“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導致質量低劣或糾紛扯皮的輿論廣為流傳。但政府主管部門(詞條“門”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和項目利益相關方卻找不到這種現象的癥結所在,也提不出更好的招標投標模式。同時,這種困境也引起了一些有識人士、管理者及高層領導深入思考和研究探索,解惑“為什么國際通行的低價中標方式在我國卻行不通?到底怎樣招標才算合理?”
深圳某民營建筑企業,在某大型房地產企業完全相同的高層住宅項目招標中,報價比某些建筑央企高8%,但憑借其明顯高于其他投標人的質量“封樣”、質量承諾及企業工法標準(如鋁合金(詞條“鋁合金”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模板體系等),建設業主仍以“經評審的最低價”授予其合同,其決標依據是優質優價。這又是怎么回事?
《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評標方法有兩種,即綜合評估法(簡稱“綜合法”)與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簡稱“低價法”)。現實中,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項目、外商投資項目、房地產等私營項目普遍采用“低價法”,而國有投資項目多選用“綜合法”。
在“綜合法”條件下,由于現行招投標制度“游戲規則”的不完善、不細化,加之其固有的復雜性與隱秘性,即使主要領導不插手招標,其他人被拉攏也容易造成圍串標,而建設業主的主要領導又必須對此承擔責任,這也是一些業主領導擔心、憂心的原因所在。
“低價法”條件下,同樣由于缺乏圍繞這一法定制度建立的嚴謹、有效的招投標執行細則,也容易使“壞人”鉆空子,“好人”難以做事,造成了“低價法”這一世界通行的招投標規則被“污名化”。
專業人士認為,今天要做的,不是廢除“低價法”這一世界通行的招投標規則,而是建立和完善招投標制度體系,還“低價法”以本來面目,為其正名。
大量案例研究證明,萬科、中海、招商局等地產企業及世界銀行項目,采用“低價法”,與同類工程采用的“綜合法”比較,效率顯著,工程造價普遍要低15%以上。有的“開明業主”主要領導想采用“低價法”招標,但由于缺乏執行細則的支撐,也常常半途而廢,隨波逐流。為了避腐、躲腐,保一方“安寧”,他們寧肯不上或緩上項目,客觀上又造成惰政、懶政現象的出現。
建筑業十三五規劃明確要求,“對采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在原則上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同時,推行提供履約擔保基礎上的最低價中標,以約束惡意低價中標行為。”
必須說明,“最低價中標”是“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的簡稱,不是“唯最低價中標”,它是一種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是一套系統的制度規定。
就此組織模式,結合國際慣例與中國國情,清華大學建設管理系長聘教授強茂山總結為“真招標,詳定義,早發布,嚴資審,強擔保,細評標,最低評標價中標”。
這種工程建設招標采購模式若能在國有投資項目中推廣,則將有效發揮“低價法”的作用,推動建筑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真招標”,指招標人從主觀上首先想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質量好、履約能力強、報價較低的投標人,拒絕假招標及圍串標行為。招標人可通過“詳定義,強擔保,細評標”等系統措施杜絕各種形式的圍串標行為,使得投標人的思想與行為從招投標開始即受到嚴格的制度約束。
“詳定義”,指招標人發布的招標文件需做到精細化項目范圍定義,這是“低價法”圓滿成功的必須前提。調研發現,過去“低價法”招標出現的各種問題,無不是招標文件簡單粗糙、漏洞較多,招標標的物描述及各方責任的約定等未做到“詳定義”。
精細化項目定義具體包括“公道、完整、清晰”。
所謂“公道”,就是招標條件應符合公平、互利的市場原則。包括付款條件及工程款支付保障,投標報價以企業定額和市場價為基礎,風險承擔要合理等。經驗證明,任何招標人憑借賣方市場地位而無視市場規則的,必將雙輸,而甲乙雙方的串通又將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
所謂“完整”,就是合理劃分標段,保持招標范圍“完整”,避免過分拆分招標、二次招標和暫估價。要求招標之前,對設計文件、工程量清單、施工合同、驗收標準、材料封樣等設計和招標文件進行“一體化復合會審”,形成一整套精細化的“項目定義文件”,減少設計、招標文件等“分體化”造成的“錯、漏、碰、缺”;
所謂“清晰”,就是項目定義文件中需對標的物及實施條件、過程和驗收標準等進行清晰描述,并對發承包人及第三方責權利等進行盡可能準確、詳盡的約定,而應用BIM技術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詳定義”的契約質量是對發包人行為能力的極大考驗。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要求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這種發揮專業人士作用、“專業事讓專業人干”的設計咨詢服務模式,是實現“詳定義”的有效措施,有望解決工程咨詢服務碎片化,及項目建設各相關方的組織實施方式離散化,應引起建設業主的高度重視。
“早發布”,指招標人要盡可能提前(如大型國際工程項目一般給半年以上投標時間)發布招標信息,廣泛接受意向投標人報名、咨詢,并實行資格預審,就可以低成本地找到所需數量和資質的潛在投標人。
“嚴資審”,指招標人可遵照“熟悉、可靠、積極”的資審原則,通過考察、資信查證、談話、承諾等方式,根據《招標投標法》選擇三家以上的合格潛在投標人,確保通過資審的任何一家中標后都有能力、有自信履約合同。必須指出,由于我國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尚不完善,加之存在大量的掛靠、承包行為,為保證“低價法”的成功,應配套進行更嚴格的資格預審,并輔以“強擔保”。
“強擔保”,是指招標文件及合同要約中須配套設置合理有效的履約擔保,這是投標人中標后保障項目質量和進度目標、防止停工扯皮的必要手段,對惡意低報價也是一種有效約束。
“細評標”和“最低價中標”,指在“詳定義”、“嚴資審”和“強擔保”條件下,遵循“經細評審后的最低評標價”原則,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定標辦法,經科學評標確定中標候選人。實施中要求評標過程必須留出充裕時間,通過“清標、詢標、單價評審、電子化評標”等手段進行“細評標”。
這里,投標人高怕不中、低怕虧錢的“兩難”心理,可迫使投標人報出一個相對合理的低價。這種招采模式可逼迫投標人建立企業定額,以準確預測成本,做到合理報價。而至于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投標人的成本,只有他自己知道。通常,上述報價約束機制、專業評標以及投標保證金等措施,即可有效抑制投標人的圍串標、惡意低價、惡意不平衡報價等不當行為。
工程招投標以價格競爭為主要競爭手段,符合國務院(2016)34號文件《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要求,“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而且,推行最低價中標的競爭制度,還必須配套建立過程監督、事后評估的市場誠信評價及保險體系。
最低價中標還能從根源上實現“防腐”,這是因為此模式下乙方依靠價格優勢中標,只有正常經營管理利潤,沒有超額的“投標利潤”,也自然就沒有了回扣、承諾等支出的來源。事實上,這種制度模式下建設業主已自動放棄了招標過程中決定誰中標的尋租機會。而且以“標前主材招標”機制代替“暫定價”材料,降低了人為干預因素。因而,從機制上分析,乙方不可能去賄賂或感謝誰。
最低價中標制度下,施工方會惡性低價搶標嗎?不會。因為投標前有項目定義文件約定,投標時有評標手段制約,施工過程有履約擔保保證,竣工后有履約誠信評價約束。在這些配套措施約束下,投標人主觀上不會惡意低價搶標,客觀上,即使低價也未必能中標。
這里需指出,不同的企業由于管理標準、工法體系的不同,施工成本并不相同,甚至相差較大,因此評定標過程中判斷“報價是否低于成本價”往往是無解的,而這也違反低價法中標的原則。
另外,為鼓勵“優質優價”,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須設置嚴密的“封樣”及質量掛鉤(詞條“掛鉤”由行業大百科提供)等評審制度,對那些質量“封樣”及質量承諾水平較高的企業,可予以“加分”,并且按“封樣”驗收、考核、付費。正如前述深圳某民營企業的8%,正是對實現優質優價的“加分”獎勵。因而最低價中標是實現優質優價的有效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設計咨詢類招標不可以以價格競爭為主要競爭手段,這是因為設計咨詢具有智力服務的特性,不同于工程施工或設備招標。還有,在一些材料設備的招標評審中,品牌溢價因素也應該在評、定標條件中予以考慮。
執行“低價法”的結果,首先是建設業主的利益得到了保證,實現了項目利益最大化。其次是通過價格競爭,淘汰那些靠關系、管理差的建筑企業,而創新能力強、管理精細的企業必將勝出,并代表中國建筑企業走出國門,參與“一帶一路”項目國際競爭。只有他們才真正具備實力參與國際建筑市場的競爭,因為國際建筑市場實行的正是最低價中標。
當前,“一帶一路”項目需要“中國建造”、“中國標準”走出去,建筑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轉型升級,工程建設領域急需防腐型制度,而“低價法”競爭規則正是提高供給端能力、制度防腐的助推劑和奠基石。今天,持續二十多年的低價中標爭論,再一次面臨十字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