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監管范圍,規范企業行為,嚴格處罰措施
為規范冶金、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強化金屬冶煉(詞條“冶煉”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安全監管,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出臺了《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1號,以下簡稱《規定》)。
明確監管范圍
《規定》指出,
冶金企業是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有色金屬企業,是指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金屬冶煉,是指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從事達到國家規定規模(體量)的高溫熔融金屬及熔渣(以下統稱高溫熔融金屬)的生產活動。
《規定》明確,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的具體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制定并公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及時修訂完善《金屬冶煉目錄(2015年版)》,以更好地適應金屬冶煉行業監管工作實際。
規范企業行為
《規定》要求,企業要將安全生產保障落實到位,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主要體現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存在金屬冶煉工藝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危險和有害因素辨識管理、職業病預防、相關方安全管理、煤氣安全管理等方面。
同時,針對高溫熔融金屬冶煉、浸出、萃取、電解、鑄造、金屬壓延加工過程均存在一定安全風險的現實,《規定》從建(構)筑物防護、起重機械、人員聚集場所設置、高溫熔融金屬防護、浸出萃取、電解、煤氣作業、危險作業等方面提出了安全技術保障要求。
嚴格處罰措施
《規定》要求,
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實施掛牌督辦。
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建立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檢查督促企業開展工作。
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冶金和有色金屬安全生產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
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為進入有限空間等特定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按照《規定》要求,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相應處罰;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