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建筑幕墻顧問行業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國建筑幕墻顧問行業聯盟(以下簡稱“聯盟”),英文全稱:National Building Curtain Wall Consultant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簡稱:CWCIA)。
第二條 聯盟性質:全國建筑幕墻顧問行業聯盟是由國內、外從建筑門窗幕墻設計、咨詢顧問、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社會性跨行業組織,其成員主要是來自于建筑門窗(詞條“門窗”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幕墻及相關上下游產業鏈,從事幕墻設計咨詢、項目管理、施工監理、竣工驗收且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聯盟著力打造建筑門窗(詞條“窗”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幕墻、房地產、建筑設計院、科研院所、工程監理等全產業鏈合作模式。
第三條 聯盟宗旨是: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法律、法規,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激發行業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提升行業服務功能,維護廣大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服務為本、治理規范、行為自律的原則,提高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建筑幕墻顧問行業的整體專業素養和服務能力,維護社會道德風尚,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經聯盟理事會商議決定,將本聯盟秘書處設在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8號1樓105室。
第二章 聯盟任務
第五條 聯盟核心任務
(一)引導本聯盟成員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與安全,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積極營造良性競爭與和諧發展的環境。
(二)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結合房地產及建筑門窗幕墻行業發展的實際與要求,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社會活動;積極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開展行業科研活動與生產實踐;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工作規劃,為政府有關行業工作決策提供建議;負責擬定房地產與幕墻顧問行業協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總結和推廣利于行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和科學技術;組織和支持行業企業積極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搜集分析行業有關數據和信息,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積極開展行業技術咨詢、人才培養等服務工作,努力提高房地產及建筑門窗幕墻行業從業人員素質,進一步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構建房地產商與建筑幕墻顧問行業之間的相互溝通學習、交流互助平臺,將上游房地產企業的技術要點、市場需求,詳實準確的傳導到從事幕墻顧問、咨詢服務的相關企業手中。從而促進上、下游產業鏈共同打造可持續健康發展新局面。
(四)組織聯盟成員圍繞促進建筑幕墻顧問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序開展工作。在有關建筑幕墻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引領廣大會員進行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提升建筑幕墻行業的整體水平。
(五)打造行業品牌,宣傳建筑幕墻顧問行業的優秀企業文化,提升行業和行業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創建資源整合、技術創新、人才培養的服務平臺。
第三章 聯盟成員
第六條 本聯盟成員由單位聯盟成員和個人聯盟成員組成。
(一)單位聯盟成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建筑門窗幕墻咨詢和建筑設計的企業或與建筑門窗幕墻設計咨詢業務相關的單位,不受地域、國別限制。
(二)個人聯盟成員:從事房地產技術管理工作,以及建筑門窗幕墻行業設計與咨詢工作,并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和專業造詣的個人。
第七條 加入本聯盟的成員,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單位聯盟成員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2)熱心支持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社會機構或組織;
(3)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聯盟成員條件:關心和支持本聯盟工作,并在企業管理和專業技術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第八條 聯盟成員單位名稱變更
當聯盟成員單位名稱發生改變時,應在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一個月以內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通知,并附上以下材料:
(一)更名公告函,并加蓋更名前后單位公章;
(二)新的單位資質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并加蓋更名后的單位公章;
(三)行政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情況表的復印件并加蓋更名后的單位公章。
第九條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聯盟利益、聲譽、不遵守本聯盟章程或不履行義務的聯盟成員,視情節輕重,本聯盟有權取消其聯盟成員資格。
第四章聯盟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聯盟設立理事會、專家組、秘書處。專家組為聯盟理事會咨詢服務機構;秘書處為聯盟理事會和專家組常設辦事機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
聯盟理事會由聯盟核心成員企業的主要領導或其指定代表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9名、常務理事20名、理事若干,并任命秘書長1名,主持聯盟日常工作。聯盟理事會換屆,由上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籌備換屆工作。換屆領導小組負責提名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建議名單、聯盟機構的設立和調整、組建專家組等事宜,送交理事會鼓掌通過。
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在任職期間若有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自行辭去職務,由理事會重新選舉產生。
聯盟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二)理事會的職責
(1)維持聯盟穩定運行,制定和修改聯盟協議;
(2)批準和取消聯盟成員資格;
(3)選舉、任命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專家組組長、秘書處秘書長及各項目組組長;
(4)聽取和審議專家組、秘書處、項目工作組工作報告;
(5)根據專家組的建議,決定聯盟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
(6)審議、批準和修改聯盟內部管理條例;
(7)決定聯盟組織的變更和終止;
(8)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立或撤銷;
(9)討論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理事長職責
(1)代表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2)召集并主持聯盟會員大會;
(3)決定聯盟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副理事長職責
(1)執行理事會決議;
(2)協助理事長工作。
(五)理事會議事規則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建議,秘書長負責召集,必要時可增加、提前或延遲。會議內容由秘書長招集副理事長研究,并廣泛征集廣大聯盟成員意見后籌備會議內容。
理事會的召開,必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代表到會,該次會議方為有效會議。理事會的決議,除本章程明確規定的情況除外,應由理事會2/3以上(含本數)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一條 專家組
根據行業需要和廣大聯盟成員愿望成立專家組。
專家組由聯盟成員單位根據聯盟專家組候選人相關條例選舉產生,專家組成員來自房地產、門窗幕墻從事設計咨詢的知名的教授、工程技術專家、經濟專家、政策研究專家和學者組成。聯盟成員單位及個人可申請成為專家候選人。
(二)專家組主要職責
(1)參加制定聯盟發展規劃與重點項目計劃;
(2)對項目進行論證、監督、評審,根據行業技術發展趨勢,制定項目計劃;
(3)向項目負責人提出制定與該項目有關的技術戰略方針;
(4)審查項目技術方案的建議和安排,檢查和評定項目及各課題執行情況;
(5)可定期與不定期召開會議,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三)專家從事技術活動規定
(1)專家有義務參加由顧問聯盟統一組織或派遣的相關幕墻設計咨詢活動,按國家相關規定領取個人報酬并合法納稅。
(2)專家組成員可以持有專家證書從事相關技術活動,行動主體屬于個人行為,不屬于聯盟派遣。專家以非聯盟組織參加的各類學術性活動,應該自覺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照章納稅。
第十二條 秘書處
(一)秘書處組成
秘書處是聯盟的辦事機構,負責聯盟日常事務和項目的協調、管理工作。聯盟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職位,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其管理職能,負責聯盟日常事務和項目的協調、管理工作。
(二)秘書處職責
聯盟秘書處在秘書長的帶領下完成以下各項工作:
(1)執行聯盟理事會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內的各項工作;
(2)負責理事會的籌備和召開,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負責制定“下年度工作計劃(草案)”;
(3)受理聯盟成員加入、退出和投訴等。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 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十四條 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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