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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于調整工程造價價差的若干規定》
【頒布部門(詞條“門”由行業大百科提供)】 建設部
【發文字號】 建標[1991]797號
【頒布時間】 1991-10-27
【實施時間】 1991-10-27
【效力屬性】 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有關計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現將《關于調整工程造價價差的若干規定》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并將執行中的情況及時告我部標準定額司。
附件:關于調整工程造價價差的若干規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關于調整工程造價價差的若干規定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價格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設備、材料價格和人工資的變化對工程造價的影響日益增大,科學并及時地調整價差,對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務院關于安排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時,要堅持量力而行,綜合考慮物價、利率、匯率、勞動工資等變動因素,打足投資不留缺的精神,結合當前工程造價價差調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現就做好工程造價價差的調整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工程造價公差及其調整的范圍
本規定所指的工程造價價差系建設工程所需的人工、設備、材料等費用,因價格變動對工程造價產生的相應變化值、它是影響工程造價的重要動態因素。
工程造價價差的調整是指從概算、預算編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結算期),因設備、材料價格、人工費等增減變化,對原批準的設計概算審定的施工圖預算及已簽訂的承包協議價、合同價,按照規定對工程造價允許調整的范圍所作的合理調整。
工程造價價差調整的范圍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間接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二、工程造價價差調整和造價指數測定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1.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特別是國家價格法規、政策以及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要自覺遵循價值規律。反映本地區(行業)一定時期內的合理價格水平。
2.要有利于調動參與建設的各有關單位節約投資、降低工程成本的積極性,在確保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正確處理和保護投資者、施工企業等的合法經濟利益。
3. 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人工費調整,應按國務院、勞動部等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工資政策,規定允許增加的工資、津貼、補貼標準以及定額人工費的組成內容執行。
4. 設備、材料預算價格的調整,應區別不同的供應渠道、價格形式,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幣建設綜臺管理部門或按規定應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發布的預算價格及其執行時間為準,并應扣除必要的設備、材料儲備期因素。
材料預算價格原價的取定應按國務院一九八八年發布的《重要生產資料和交通運輸價格管理暫行規定》以及《計劃外生產資料全國統一最高限價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 施工機械使用費的調整,按規定允許調整的部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作出的相應規定進行調整。
6.其他直接費、間接費應按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89)建標字第248號《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要求,對施工管理費定額的費用項目作調整并相應調整其費率。凡由各省、由冶區、直轄市以及按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預算價格變動而產生的價差部分,可作為計取其他直接費和間接費的基數。幣場價格或實際價格與預算價格的價差部分不得計取各項費用。
7.工程造價價差的調整和造價指數的測定,既要作到區別對待,又要力求計算簡捷、使用方便。
三、工程適價價差的調整方法
1.價差的調整應區別不同的工程,根據材料、設備的不同價格形式、供應方式等對工程造價影響的程度,規定合理的調整方法?砂磫雾椆こ谈、預算(包括設計變更增減預算)所附的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用量以及主要設備數量,按地區建設綜合管理部門、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的材料、設備預算價格、人工費及其執行時間,依據合同規定對已完工程部分的價差進行調整,對次要的設備、材料可區別不同類型的工程以價格指數調整;可按不同類型的工程,分別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建筑安裝工程直接費、工程建設其它費用等綜合造價指數進行調整,對于使用材料品種較少而數量又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相應的單項價格指數進行調品種較少而數量又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相應的單項價格指數進行調整。不論采取哪種價差調整方法,均應反映工程所在地區一定時期內的工程造價合理水平,要防止實報實銷的做法。
2. 建設期的價差調整應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價差預備費之內。對于建筑安裝工程合同造價的價差,應作合理預測積極推行由承包方包干或部分包干的辦法。對于合同工期較短或較簡單的工程,可由承包單位一次包死,不作調整。對于合同工期較長或較為復雜的工程,實行部分包干,即對主要材料、設備價差進行調整,對次要材料、設備價差包干。對價差的包干、調整方法,價差調整期限以及延誤工期的責任等,均應在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四、切實做好工程造價指數的測算,發布和整理工作
1.工程造價指數的測算。工程造價指數是反映一定時期由于價格變化對工程造價影響程度的一種指標。它是調整工程造價價差的依據。可分為:單項價格指數和綜臺造價指數。
單項價格指數是分別反映各類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及主要設備報告期價格對基期價格的變化程度的指標,如人工資、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和主要設備等單項價格指數。
計算式如下:
材料(設備、人工機械)價格指數=Pn/Po
式中:
Po:基期人工費、施工機械臺班和材料、設備預算價格
Pn:報告期人工資、施工機械臺班和材料、設備預算價格
綜合造價指數是綜合反映各類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設備費等報告期價格對基期價格變化而影響工程造價程度的指標。如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指數、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造價指數等。
計算式如下:
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指數=人工費指數×基期人工費占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比例十∑(單項材料價格指數×基期該單項材料費占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比例)十∑(單項施工機械臺班指數×基期該單項機械費占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比例)十其他直接費、間接費綜合指數×基期其他直接費、間接費用占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比例。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造價指數=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指數×基期建筑安裝工程費占總造價的比例十∑(單項設備價格指數×基期該項設備費占總造價的比例)十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指數×基期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占總造價的比例。
為了保證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造價指數應有的準確度,被測算的設備、材料費,應分別占建設項目或事項工程設備、材料費總值的80%以上。
工程造價各項指數的測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綜合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處(定額站)加強調查研究,作好價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測算工作。
2. 管理分工。按照現行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和材料預算價格的管理分工權限,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本專業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及主要生產設備的單項價格指數及單項工程、建設項目綜合造價指數的測算、發布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各類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及與建筑工程配套設備的單項價格指數及建筑安裝工程等綜合造價指數的測算、發布和管理。上述各類指數在發布的同時應抄送建設部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工程造價信息定期發布制度,逐步做到每季度發布一次。要進一步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部門與地區之間的造價信息交流。
各部門、各地區應結合本部門、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送建設部備案。
備注:
本條例生效時間為:1991.10.27,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