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須使用
安全玻璃?
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局高秀英撰文解讀《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的實施旨在有效地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規范建筑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受到各方的關注,正在為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發揮著積極作用。經過幾個月的實施,仍有部分相關單位在條款的理解上還不夠明晰。為此,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局高秀英處長撰文,對《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的部分條文進行解讀。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
鋼化玻璃、
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
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
玻璃制品,如安全
中空玻璃等。
單片
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
夾絲玻璃不屬于安全玻璃。
解釋: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即滿足GB/T9963-1998《鋼化玻璃》、GB17841-1999《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和BG9962-1999《夾層玻璃》的產品。安全
中空玻璃是指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兩片或多片玻璃應都是安全玻璃。單片半鋼化玻璃因碎片過大,破壞時不具有安全性,夾絲玻璃因不能滿足霰彈袋試驗、落球試驗的要求,都不屬于安全玻璃之列。
第六條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為
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筑物外開
窗;
解釋:本規定所指外開窗,指的是
合頁(
鉸鏈)或軸裝在窗的左右側、或上下側,可以向外開啟的窗。
(二)面積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于500mm的
落地窗;
解釋:本規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內部的墻或
隔斷上的窗;玻璃底邊指的是玻璃在
框架中裝配完畢,玻璃的透光部分與玻璃安裝材料覆蓋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線。
(三)幕墻(全玻幕除外);
解釋:本規定所指幕墻,是由支撐結構體系與
面板組成的、可相對
主體結構有一定
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
圍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全玻幕是指由
玻璃肋和
玻璃面板構成的
玻璃幕墻。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
天窗、
采光頂)、
吊頂;
解釋:本規定指各種傾斜安裝以及水平安裝的玻璃,只要該玻璃破碎后存在墜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員通行的可能性,應使用夾層安全玻璃。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釋:本規定是指玻璃下方懸空,玻璃起承受人員行走作用的
玻璃板應使用夾層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懸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解釋:本規定應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門廳等部位;
解釋:本規定所指包括:(1)門玻璃;(2)安裝在門上方的玻璃;(3)安裝在門兩側的玻璃,其靠近門道開口的豎直邊與門道開口的距離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解釋:本規定是指《
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和《
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所稱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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