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從“幕墻設計”到“
建筑幕墻設計”,兩字之差體現了由點到面,由局部到整體的轉變。文章通過對幕墻設計工作的進一步認識,分析了幕墻設計工作的重點與發展方向,對幕墻設計的管理與體系建立提出了看法。
關鍵詞 幕墻設計 建筑設計 建筑幕墻
1.概 述
我國建筑
幕墻工業從1978年開始起步,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特別是九十年代的高速發展,到今天,已發展成世界第一幕墻生產大國和使用大國。國內企業已能為各種不同的建筑提供所需的各種類型的幕墻,國內企業在國內市場中占有約90%左右的市場份額。不少企業已成功走出國
門,參與到國際市場的幕墻建設中去。二十多年來,幕墻設計在國內已取得長足的進步,但是總的來講,國內幕墻產品仿制的多創新的少,
幕墻技術還沒有達到相應的國際水準。
縱觀國際幕墻技術的發展,每次幕墻新技術的突破都來自建筑師的一些看似不合理的要求。在國內建筑設計市場上,由于種種原因,幕墻設計與建筑設計的協作還遠沒有形成。國內大多數項目的建筑設計圖中的幕墻部分還停留在“由幕墻公司完成”階段,幕墻公司的幕墻設計也只是按照現有的幕墻產品進行套用,幕墻技術的發展創新缺乏應有的機制。
因而,重新認識幕墻設計,分析幕墻設計的發展方向,為建立科學完善的幕墻設計工作體系,對提高國內幕墻設計水平乃至國內的建筑設計水平具有很大的意義。
2.引導國內幕墻設計發展的三個文件
自從建筑幕墻在國內使用以來,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幕墻工程的管理文件中,涉及到幕墻設計的有三個重要的文件。它們對國內幕墻設計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建設部1994年12月20日發布建監[1994]776號文,“關于確保
玻璃幕墻質量與安全的通知”中對玻璃幕墻的設計作了明確規定,原文為:“負責幕墻設計的建筑設計單位與玻璃幕墻制作圖設計單位應協同配合并明確設計責任。鑒于玻璃幕墻設計涉及多環節、多專業的特點,建筑設計單位和制作廠家不應單獨承擔,需協同完成。建筑設計單位在玻璃幕墻設計中負責選型、提出設計要求。幕墻制作圖設計單位根據建筑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要求具體負責玻璃幕墻的技術設計,確定
幕墻材料、選擇制作廠家及施工單位,全面負責制作加工、施工安裝工程的質量,它是玻璃幕墻設計的專項負責單位。”
本文件的發布時間是國內玻璃幕墻發展較快的時期,處于
玻璃幕墻工程由境外總承包轉向國內獨立承包階段。當時還沒有頒布相關的標準與規范。從文件的用詞來看,當時對幕墻的認識僅為“玻璃幕墻”,對幕墻設計的認識為“制作圖設計”,幕墻工程質量的責任單位是“幕墻的設計單位”。發文的目的是強調玻璃幕墻工程的質量與安全的問題,側面反映了幕墻設計的重要性。
第二個文件是建設部在1997年7月8日發布的建建[1997] 167號文,“關于印發《加強建筑幕墻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文中對幕墻設計的管理又有了更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原文如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建筑工程項目擴初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將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幕墻作為主要審查內容。
第六條 承擔采用各類建筑幕墻工程的建設項目的建筑設計單位與建筑幕墻工程施工企業要做好協同配合工作。建筑設計單位主要應考慮幕墻工程的
防火、
防雷、光環境污染和連接
預埋件的結構安全等因素,并對建筑幕墻工程提出具體設計要求并負相應的設計責任。
建筑幕墻工程施工企業應根據設計要求提出有關施工安裝的技術要求并對幕墻材料、幕墻
結構設計和加工制作部件等的工程質量負責。
文件將幕墻設計納入建筑設計的主要審查內容之一,其出臺背景主要是針對當時反映強烈的“
光污染”問題。文件的發布時間是在行業標準確《建筑幕墻》(JG3035)與《
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頒布實施之后。“建筑幕墻”、“幕墻結構設計”的用詞,體現了此階段幕墻外延的延伸與幕墻設計對結構安全性的關注。
第三個文件是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發布的建設[2000]126號文,即“關于印發《輕型房屋
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和《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是針對幕墻設計專項資質申報的,表明國家建筑行政主管理部門對幕墻設計的認識提升到一個專業的高度,幕墻設計被作為建筑設計領域的一個專項而獨立存在。
從上述三個文件不難看出,對建筑幕墻設計工作的認識與要求是隨著我國建筑工程對建筑幕墻廣泛使用,而逐步深入的。從“制作圖設計”到“建筑幕墻結構設計”,再到發放專項的設計資質,經歷了短短的五年半的時間,也表明了我國建筑幕墻行業發展的速度。但從2000年的126號文至今四年半的時間已經過去,我國幕墻行業又有了飛速的發展,加上國內建筑市場的國際化的深入,幕墻設計的發展與管理又有了新的要求,建筑設計與幕墻設計的協作關系,幕墻設計新的管理與運作體系還有待與時俱進,還需要我們去更好地探索,以利于建筑設計與幕墻設計更加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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