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內幕墻設計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國內幕墻設計的現狀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具備幕墻設計資質的單位都是幕墻施工單位,也就是幕墻設計由幕墻施工單位完成。二是幕墻設計工作開展一般在建筑設計完成,建筑施工開始以后。三是大部分幕墻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同時
招標。
隨著建筑個性化發展要求,建筑對幕墻的要求也越來越多、越來越高。幕墻設計的現狀與建筑設計需求間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對幕墻設計重要性的認識問題,大部分的建筑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對幕墻設計在建筑工程設計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哪些由幕墻設計完成,哪些由建筑設計單位完成目前尚無明確界定,建筑設計單位為了省事,將諸如幕墻的鋼結構、
金屬屋面等在建筑圖上常常是“由幕墻公司完成”幾個字代替。建設單位往往在工程已經開工需要預埋時才進行幕墻招標,待招標完成幕墻設計開始介入時,往往主體施工早已開始,由于幕墻設計滯后造成增加結構梁柱、降低選用產品檔次的現象時有發生。此舉不僅造成建筑成本的增加,也給幕墻系統增加不安全因素。
針對這一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在制定或修訂相關規定時,充分考慮幕墻設計的重要性,對幕墻設計工作的范圍與設計工作的展開進行規定。建設單位在簽訂設計合同時,要充分地考慮到幕墻工程的特殊性,提前進行相關的招標工作。
二. 幕墻設計與施工一體化機制,不利于幕墻工程建設與幕墻技術的進步。幕墻設計依附于施工單位依賴于施工單位,設計為施工服務設計為施工“讓路”已是不爭的事實,幕墻工程的質量安全在目前沒有專業幕墻監理的前況下讓人堪憂。幕墻招標過程中,殘酷的市場競爭與低價的市場取向往往使技術含量最低的幕墻產品占盡優勢,幕墻新技術新產品的應用與開發失去了應有的動力。
建議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對相當規模的幕墻工程采用專項設計、專項監理。幕墻招標時采取設計與施工分開招標的方式,由幕墻設計
中標單位與建筑設計單位配合完成幕墻的設計工作并對幕墻技術負責,并規定設計中標單位不得參與施工
投標,以利于施工招標的公正性。適時制定相關法規,促進幕墻設計與施工的分離。
三. 幕墻設計限于結構與構造設計,缺少對建筑設計的理解與貫徹。建筑設計由原來的“適用、經濟、美觀”的基本要求發展到“安全、綠色、可持續發展”的更高級的要求,對幕墻設計的認識發展也應從“制作圖設計”“幕墻結構設計”發展到“建筑幕墻設計”。即幕墻設計應有整個建筑的大局觀念。幕墻設計需將建筑外觀、建筑功能、建筑效能有效地聯系起來。這一問題,是幕墻設計水平的問題,對
幕墻設計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需要大家不懈的努力去提高。
4.幕墻設計的工作分析
4.1.幕墻設計工作范圍與責任
建設部勘察設計司《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分級標準》(暫行)中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外
圍護結構的玻璃幕墻、
金屬幕墻、
石材幕墻、
組合幕墻以及
采光頂建筑幕墻工程。其他類型的建筑幕墻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不難看出幕墻設計資質對幕墻設計的范圍定為建筑外圍護結構中的建筑幕墻與采光頂部分。但從實際工程中,幕墻設計的工作已遠遠超出本范圍,如
建筑門窗、
遮陽系統、金屬墻面、金屬屋面、玻璃屋面、
隔斷、各種裝飾架構等。表明建筑幕墻設計的范圍已大大加寬,建筑幕墻資質的含蓋范圍需要重新修訂。
建設部2000年126號文《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五條“建筑幕墻設計單位應依據建筑主體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性能從事幕墻的總體設計,同時要與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協作,明確雙方的分工、義務和責任,并與其積極配合共同完成工程設計任務。”表明幕墻設計工作需幕墻設計單位與主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共同完成,責任為雙方協作時明確。但基于目前的幕墻市場供大于求的狀況,一般為幕墻設計單位承擔了全部的責任。
4.2.幕墻設計的原則
4.2.1.服從于建筑設計,服務于建筑設計
幕墻是從室內空間到室外空間的過渡層,是可供觀賞的外表,是體現建筑設計外觀,傳達建筑設計理念的基礎,所以幕墻在建筑設計中理應倍受重視。可以說,幕墻設計的成敗直接影響到建筑設計的成敗。幕墻設計服從于建筑設計的意義也就不言而喻了。
世界著名的法國羅浮宮玻璃金字塔就是幕墻服務建筑的經典之作。羅浮宮最初的設計備受爭議,很多人認為在羅浮宮這座古代宮殿建筑的中心位置,建一個鋼架玻璃的入口顯得不倫不類,有損羅浮宮的古典風格。但是,當這座金字塔外型完全用玻璃罩蓋的入口大廳和完備的
配套設施展示在人們面前的時候,人們贊嘆不已,贊賞有加。可以說是建筑師的大膽構思與幕墻技術的創新成就了建筑的經典,體現了幕墻與建筑的完美結合。
服從于建筑設計,服務于建筑設計是幕墻設計的根本。不難想象,將建筑設計放在一邊,大量生硬地套用各類幕墻產品的建筑,會成為一座什么樣的建筑。而將幕墻設計完全放任,僅僅只單純地追求建筑外觀而忽視建筑的整體,這樣建筑只能成為一件藝術品,它永遠也成不了建筑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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