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標準們、修訂及服務的信息化程度低,不能適應社會各方面需求
a)的立頂、起草、征求意見、審查等各個工作環節,基本上尚停留于紙質文件形式;
b)標準的批準、發布、修改、出版、發行等管理信息系統不健全 ,信息傳遞速度慢,網絡不夠暢通,數據更新周期長;
c)標準貫徹執行情況況和標準需要修訂的信息不能及時全面反饋:
d)標準的電子版本還未能全面推行。
3.3 標準化人才欠缺和制修訂標準經費不足
幕墻標準化工作領城所需的專門人才在教育和培訓方面存在薄弱環節。原有標準化工作人員知識
老化,年齡偏大且外語水平普遍偏低;尤其是其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并能夠參加和擔當國際標準化活動的人才緊缺。
從經費投人機制來看,美國、日本和歐洲都有
固定的模式。政府投入、會員會費、資助費和標準發行及服務收人等每年都有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我國幕墻標準編制經費中政府投人較少資助費一般都由各標委會收取作為活動經費,而標準發行費用也基本上沒有用于標準的再生產。因此,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基本上還沒有形成穩定的經費投入機制和頂決算制度主要靠有限的標準補助費支撐。很難支持標稚技術的試驗驗證。當遇到采用國際標準制定國家標準情況時,必要的國內適用性分析和科學試驗驗證都無法進行,只能進行文字的翻譯.憑借專家的經驗判斷標準的適用性。這種情況造成了兩方的問題,一是技術標準本身反映我國自主技術的含量低,二是有些采用國際標準的技術標準不適應我國的產業發展狀。
3.4 標齡過長
標準標齡過長、老化現象嚴重。《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標齡7年、《建筑幕墻》標齡10年以上、《
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標齡6年。與國際上平均2~3年標準制定周期5年標齡有不小差距。
3.5 企業在標準化中的主體作用尚未確立
企業是市場的主體,是標準的最終“用戶”。在標準化活動中,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是未來標準化體制確立的基石。企業主休性對內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積極開展本企業的標準化活動,在采納和吸收國際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技術水平加以完善和修正。二是積極參加本行業的技術交流活動和標準制修訂工作,努力在企業利益和行業利益之間取得一致性,進而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行業競爭能力的全面提升。但是我國大多數幕墻、門窗企業是被動地搜集國內外標準資料,很少參與標準化工作,提出標準草案的積極性也不夠,能夠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的企業就更少。很多企業錯誤地認為:“制定標準是上級主管部門的事,企業只要執行標準就夠了。”企業在標準化中主體作用的意識差。
3.6 標準化與科技創新體系脫節
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而技術標準是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橋梁和紐帶。科技成果迫切需要形成技術標準的內容,但是,幕墻技術創新體系與標準化體系之間不協調,機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標準化與科技創新體系缺乏協調機制。從科技項目立項開始到成果鑒定、驗收與標準化是互不相關的,致使很多技術成果中需要形成標準的內容未能進人標準化程序。標準的制定缺乏有效的科學試驗和適用性分析。
3.7 重采標參標、輕自主制定
幕墻標準化工作中:還存在重采標參標、輕自主制定;重政府主導、輕市場需求;重標準制定、輕產業推廣;重標準文本,輕知識產權等問題,幕墻標準制定比較重視“采標率”和“參標率”。標準是知識產權的最集中的體現,參照國際標準制定我國標準,或者直接采用國際標準,這相當于強制實施國外標準,可能會導致我國幕墻產業界掉人國外的專利陷阱。以后試圖跳出陷阱,都要付出巨大的轉移成本。
4 幕墻行業的發展存在的一些問題
4.1行業發展不平衡
東西部之間,企業之間,產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差距;市場秩序和市場行為不夠規范,壓價競爭,無序競爭,部分偽劣產品充斥市場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治。
4.2 研發的創新能力不足
大部分企業研制開發能力和創新能力仍然比較低,企業科技進步機制仍很脆弱。產品開發和產品質量不夠穩定,技術儲備較少,后勁不足。我國幕墻是設計、施工“兩頭強”,研發較弱。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高速發展,建筑設計的不斷創新,幕墻工程規模將越來越大,工程難度也將越夾核大,對幕墻企業相應的工程業績、科技含量、合同質量以及主材配件的品質等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注意到,多年來沈陽遠大、北京江河、廣東金剛、深圳金粵、三鑫、武漢凌云等一批幕墻企業,均十分重視企業研發,有的企業年均投資數百萬元,聘請了年富力強的高端科研人員,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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