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
門、各直屬單位:
市規劃局擬訂的《杭州市建筑
玻璃幕墻使用有關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加強
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管理,滿足
建筑節能、建筑光學性能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杭州市城市規劃
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和立面裝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墻的設計和建設。
二、立面設置玻璃幕墻應符合《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夏熱冬冷地區
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及杭州地區實施細則、《玻璃幕墻光學性能》GB/T18091—2000及其他國家、省、市有關玻璃幕墻設置規定的節能、光學性能要求。
三、采用玻璃幕墻作外墻面,應控制玻璃幕墻的面積或采用其他材料對
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
鏡面玻璃。
四、玻璃幕墻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限制設置的建筑:
1. 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兩側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兩側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 城市立交橋、高架橋兩側相鄰建筑;
3. 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處的建筑。
以上限制設置的建筑,結合建筑方案經專家論證可以設置玻璃幕墻的,其單個立面透明玻璃占墻面比不得大于06,且應采用
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
反射玻璃。
(二)禁止設置的建筑:
1. 歷史街區、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筑;
2. 居住小區內的建筑;
3.
住宅建筑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4. 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建筑。
(三)因情況特殊,確需設置的,經市城市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論證后報市政府確定。
五、設計單位在對玻璃幕墻建筑設計時應按照本規定及相關規范進行設計,并提供相關參數。在專家評審玻璃幕墻建筑設計方案時,應將玻璃幕墻的設置作為重要內容進行方案比選、方案論證;市建委、規劃局、環保局等部門在對建筑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應對玻璃幕墻的設置進行審查,并在相關批文中明確玻璃幕墻設置的比例、
反射系數等要求。
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及相關規范,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玻璃幕墻設置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結論。對不符合要求的,圖審結論應定為不合格,設計單位應按照本規定重新進行施工圖設計。
七、設計單位、圖審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及相關規范設計和審查,弄虛作假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嚴肅處理。違反本規定及相關規范設置玻璃幕墻的,應責令其拆除不符合規定的部分并進行整改。
八、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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