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要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對沒有消防規劃內容的城鄉規劃不得批準實施。要合理布設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和場所,確保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要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發展,確保符合國家標準。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保證其能夠正常使用。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要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損壞公共消防設施,不得挪用、擠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
(十二)大力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要逐步加強現役消防力量建設,加強消防業務技術骨干力量建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大力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要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開展相應的業務訓練,不斷提升戰斗力。繼續探索發展和規范消防執法輔助隊伍。要確保非現役消防員工資待遇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所從事的高危險職業相適應,將非現役消防員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對因公傷亡的非現役消防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參照有關規定評功、評烈。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明確建隊范圍、建設標準、用工性質、車輛管理、經費保障和優惠政策。
(十三)規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要制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嚴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規范發展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規范服務行為,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資格。要加強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完善消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許可類消防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推進社會消防從業人員職業化建設。
(十四)提升滅火應急救援能力?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和社會聯動機制,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強化滅火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
高層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災撲救和地震等災害應急救援的技戰術研究和應用,強化各級指戰員專業訓練,加強執勤備戰,不斷提高快速反應、攻堅作戰能力。要加強消防訓練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設,優化消防裝備結構,配齊滅火應急救援常規裝備和特種裝備,探索使用直升機進行應急救援。要加強滅火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建立平戰結合、遂行保障的戰勤保障體系。
四、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十五)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設、商務、文化、教育、衛生、民政、文物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建筑工地、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社會福利機構、烈士紀念設施、旅游景區(點)、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監管、工商、質檢、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運輸、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強核電廠消防安全檢查,落實火災防控措施。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每半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采取針對性措施解決突出問題。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對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安全的要依法從嚴查處;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要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十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內容,嚴格督查考評。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中央和省級財政對貧困地區消防事業發展給予一定的支持。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制定并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消防裝備建設,整治消除火災隱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全面提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扎實推進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認真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和統計工作。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主動報告火警和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
(十八)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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