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十一五”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加強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全面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不斷提升,火災形勢總體平穩,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致災因素明顯增多,火災發生幾率和防控難度相應增大,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眾的安全需求不相適應,公眾消防安全意識同現代社會管理要求不相適應,消防工作形勢依然嚴峻,總體上仍處于火災易發、多發期。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加強和創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實責任,強化預防,整治隱患,夯實基礎,進一步提升火災防控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不斷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為經濟社會發展、人民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不斷完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堅持改革創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堅持綜合治理,著力夯實城鄉消防安全基礎;堅持科技支撐,大力提升防火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三)主要目標。到2015年,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適應,消防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覆蓋城鄉的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增強,全社會抗御火災能力明顯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實強化火災預防
(四)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制定城鄉規劃要充分考慮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間距,確保消防車通道等符合標準。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執業人員和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旅游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質檢部門要依法取消其相關產品市場準入資格,工商部門要依照消防法和產品質量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查處。
(五)強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城鄉結合部、城市老街區、集生產儲存居住為一體的“三合一”場所、“城中村”、“棚戶區”、出租屋、連片村寨等薄弱環節的消防安全治理,對存在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的,當地政府要制定并組織實施整治工作規劃,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場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后,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受理的火災隱患。
(六)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單位,要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備急救和防護用品,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界定范圍、消防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
(七)嚴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用火用電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并設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嚴禁在施工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修訂相關標準規范,加快研發和推廣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溫材料,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溫材料系統的防火性能,減少火災隱患。建筑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相關部門要盡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機制,將部分易燃、有毒及職業危害嚴重的建筑材料納入淘汰范圍。
(八)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要認真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開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為主題的消防宣傳教育,不斷深化消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注意加強對老人、婦女和兒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視發揮繼續教育作用,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及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科普和普法教育、義務教育內容。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中小學要在相關課程中落實好消防教育,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的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居(村)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1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充分依托公安消防專業院校加強人才培養。國家鼓勵高等學校開設與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關的專業和課程,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培訓,積極培養社會消防專業人才。要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人員及保安、電(氣)焊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
三、著力夯實消防工作基礎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要及時制定消防法實施條例,完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和市場準入制度、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審核和消防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有立法權的地方要針對本地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及時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技術標準。直轄市、省會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從建設工程防火設計、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隱患排查整治、滅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執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標準。
(十)強化消防科學技術支撐。要繼續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積極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不斷提高利用科學技術抗御火災的水平。要研究落實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要加強火災科學與消防工程、災害防控基礎理論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要加強高層、地下建筑和軌道交通等防火、滅火救援技術與裝備的研發,鼓勵自主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國際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消防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加快推進消防救援裝備向通用化、系列化、標準化方向發展。要加強消防信息化建設和應用,不斷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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