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筑密封膠行業整體水平,保障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以下簡稱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特制定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企業行業推薦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鋁門窗幕墻委員會和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幕墻工程委員會組織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企業的行業推薦工作,凡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企業,符合相關推薦條件,均可自愿申請。
第三條 本認定推薦工作僅作為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企業基本生產條件的審核,以及行業產品的推薦選用。硅酮結構密封膠在生產過程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在工程應用中應遵守國家相關管理規定,滿足相關國家標準、施工規范要求。
第二章 申報和評審
第四條 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企業的行業推薦評審工作采取企業自愿申報、專家評審、行業推薦的辦法。
第五條 申請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1. 評審企業申請表一式二份;
2. 單位批準設立文件;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簡歷及聘任文件;
5. 當年在職員工統計表、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驗室主任及其他技術骨干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本單位的人事關系證明;
6. 注冊資本金、工作場所證明;
7. 主要生產設備明細表、主要檢測儀器明細表;
8. 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硅酮結構密封膠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9.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輔助證明材料。
第六條 企業申報材料應屬實,企業法人應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新注冊的企業以營業執照注冊日期為起始期限,滿兩年后方可申報。
第七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鋁門窗幕墻委員會對申請材料初審,合格后派出評審組依據《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企業評審表》到生產企業進行現場考核。評審組由行業協會、檢測機構、生產企業、行業專家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審查組審查后,將意見匯總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和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核準發證。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八條 企業規模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相應的賠償能力,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企業相關產品的年銷售額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
第九條 人員要求
1. 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應是企業的正式員工(不得兼任),應是高分子專業本科學歷,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5年以上,在本企業連續工作2年以上;
2. 企業的質量負責人應是企業的正式員工,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經過質量管理體系培訓,在本企業連續工作2年以上;
3. 檢驗室主任應是企業的正式員工(不得兼任),且應是高分子專業大專以上的學歷,從事檢驗工作3年以上,并在本企業連續工作2年以上;
4. 檢驗人員中應至少有3名具備高分子或化學分析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生產條件
1.企業具備完整的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車間,生產設備配置完好,能滿足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需要;
2.主要設備能力:
2.1企業應具備一定規模的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能力,采用間歇法生產的企業,基料生產設備裝機容量累計應不小于4000升。鼓勵企業使用密閉輸送材料、自動計量的連續化生產線;
2.2制膠機容量累計應不小于1600升;
2.3 與上述產量匹配的機械化包裝設備;
3.企業應具備儲存條件在27℃以下的硅酮結構密封膠成品倉庫。
第十一條 實驗室條件
1.企業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實驗室管理制度,制訂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質量檢驗規定,對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全過程能夠進行有效的質量監控;
2.企業應建立實驗室和樣品養護室,實驗室應具備恒溫、恒濕條件,能夠滿足硅酮結構密封膠工程試驗需求,能夠對生產過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有效的質量檢驗控制;
3.實驗室應具備拉力試驗機、相容性試驗箱、硬度計、分析天平等主要日常檢驗儀器設備,檢驗設備完好,計量檢定合格。
第十二條 質量管理
1. 企業應建立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依據硅酮結構密封膠生產的主要程序化文件(文件控制、生產記錄、合同評審、采購質量、不合格品、標識和可追溯性等程序)進行有效控制;
2.應建立硅酮結構密封膠售后服務體制,與硅酮結構密封膠接觸的工程材料的相容性試驗和工程施工回訪等服務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硅酮結構密封膠評審合格企業有效期五年,期滿企業提出延續申請,將組織評審組到企業進行復查,合格者將續發證書。在有效期內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將組織評審組到企業進行復查。
1.企業的名稱和法人發生改變時;
2.企業的生產地址遷移時;
3.組織機構及產品配方進行重大調整時;
4. 當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政府部門通報批評、處罰及重大投訴時;
5.連續兩年產品抽檢不合格時。
復查合格,繼續推薦;復查不合格,取消其行業推薦資格,回收證書。
第十四條 凡已取得硅酮結構密封膠行業推薦認定證書的企業,在有效期內每年進行一次產品抽樣檢驗。產品抽樣檢驗結果達到國家標準的規定,方可繼續作為行業推薦產品。抽樣檢驗結果第一次不合格的產品,允許進行第二次抽樣復檢,復檢合格,為年檢合格產品;復檢仍不合格,視為該年度年檢不合格產品。
第十五條 取得認定資格的企業,因生產原因或調整產品結構,硅酮結構密封膠銷售額不足400萬元人民幣,或年度產品抽樣檢驗時,企業的結構膠產品基數不足,企業可向委員會可提出書面申請,保留認定資格兩年(本年度不推薦)。
第十六條 嚴禁假冒、套牌使用推薦企業的產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鋁門窗幕墻委員會和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幕墻工程委員會。
201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