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費用,是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
房地產企業自行進行基礎設施、建筑安裝等工程建設的,可以比照建筑企業設置有關成本項目。
第二十七條 采礦企業一般設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動力、直接人工、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
直接材料,是指采掘生產過程中直接耗用的添加劑、催化劑、引發劑、助劑、觸媒以及凈化材料、包裝物等。
燃料和動力,是指采掘生產過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種固體、液體、氣體燃料,以及水、電、汽、風、氮氣、氧氣等動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從事采礦生產人員的職工薪酬。
間接費用,是指為組織和管理廠(礦)采掘生產所發生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保險費、辦公費、環保費用、化(檢)驗計量費、設計制圖費、停工損失、洗車費、轉輸費、科研試驗費、信息系統維護費等。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企業一般設置營運費用、運輸工具固定費用與非營運期間的費用等成本項目。
營運費用,是指企業在貨物或旅客運輸、裝卸、堆存過程中發生的營運費用,包括貨物費、港口費、起降及停機費、中轉費、過橋過路費、燃料和動力、航次租船費、安全救生費、護航費、裝卸整理費、堆存費等。鐵路運輸企業的營運費用還包括線路等相關設施的維護費等。
運輸工具固定費用,是指運輸工具的固定費用和共同費用等,包括檢驗檢疫費、車船使用稅、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租賃費、備件配件、保險費、駕駛及相關操作人員薪酬及其伙食費等。
非營運期間費用,是指受不可抗力制約或行業慣例等原因暫停營運期間發生的有關費用等。
第二十九條 信息傳輸企業一般設置直接人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業務費、電路及網元租賃費等成本項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從事信息傳輸服務的人員的職工薪酬。
業務費,是指支付通信生產的各種業務費用,包括頻率占用費,衛星測控費,安全保衛費,碼號資源費,設備耗用的外購電力費,自有電源設備耗用的燃料和潤料費等。
電路及網元租賃費,是指支付給其他信息傳輸企業的電路及網元等傳輸系統及設備的租賃費等。
第三十條 軟件及信息技術服務企業一般設置直接人工、外購軟件與服務費、場地租賃費、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差旅費、培訓費、轉包成本、水電費、辦公費等成本項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從事軟件及信息技術服務的人員的職工薪酬。
外購軟件與服務費,是指企業為開發特定項目而必須從外部購進的輔助軟件或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場地租賃費,是指企業為開發軟件或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租賃場地支付的費用等。
轉包成本,是指企業將有關項目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支付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文化企業一般設置開發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項目。
開發成本,是指從選題策劃開始到正式生產制作所經歷的一系列過程,包括信息收集、策劃、市場調研、選題論證、立項等階段所發生的信息搜集費、調研交通費、通信費、組稿費、專題會議費、參與開發的職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是指產品內容制作成本和物質形態的制作成本,包括稿費、審稿費、校對費、錄入費、編輯加工費、直接材料費、印刷費、固定資產折舊、參與制作的職工薪酬等。電影企業的制作成本,是指企業在影片制片、譯制、洗印等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劇本費、演職員的薪酬、膠片及磁片磁帶費、化妝費、道具費、布景費、場租費、剪接費、洗印費等。
第三十二條 除本制度已明確規定的以外,其他行業企業應當比照以上類似行業的企業確定成本項目。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確定產品成本核算項目,進行產品成本核算。企業內部管理有相關要求的,還可以按照現代企業多維度、多層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有關成本項目進行組合,輸出有關成本信息。
第四章 產品成本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三十四條 企業所發生的費用,能確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按照所對應的產品成本項目類別,直接計入產品成本核算對象的生產成本;由幾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以正常生產能力水平為基礎,按照資源耗費方式確定合理的分配標準。
企業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根據產品的生產特點和管理要求結轉成本。
第三十五條 制造企業發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夠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應當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生產成本,否則應當按照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
制造企業外購燃料和動力的,應當根據實際耗用數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標準對燃料和動力費用進行歸集分配。生產部門直接用于生產的燃料和動力,直接計入生產成本;生產部門間接用于生產(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動力,計入制造費用。制造企業內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動力的,參照本條第三款進行處理。
制造企業輔助生產部門為生產部門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參照生產成本項目歸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的生產成本。輔助生產部門之間互相提供的勞務、作業成本,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勞務、作業不多的,可以不進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給輔助生產部門以外的受益單位。
產品第三十六條 制造企業發生的制造費用,應當按照合理的分配標準按月分配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的生產成本。企業可以采取的分配標準包括機器工時、人工工時、計劃分配率等。
季節性生產企業在停工期間發生的制造費用,應當在開工期間進行合理分攤,連同開工期間發生的制造費用,一并計入產品的生產成本。
制造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特點和條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采用作業成本法對不能直接歸屬于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進行歸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條 制造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聯產品、副產品的工藝要求,選擇系數分配法、實物量分配法、相對銷售價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聯合生產成本。
第三十八條 制造企業發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據實物流轉方式、管理要求、實物性質等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計算。
第三十九條 制造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的生產特點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計算期結轉成本。制造企業可以選擇原材料消耗量、約當產量法、定額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當地確定完工產品和在產品的實際成本,并將完工入庫產品的產品成本結轉至庫存產品科目;在產品數量、金額不重要或在產品期初期末數量變動不大的,可以不計算在產品成本。
制造企業產成品和在產品的成本核算,除季節性生產企業等以外,應當以月為成本計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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