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農業企業應當比照制造企業對產品成本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四十一條 批發零售企業發生的進貨成本、相關稅金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發生的采購費,可以結合經營管理特點,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采購費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銷售費用。
批發零售企業可以根據實物流轉方式、管理要求、實物性質等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結轉產品成本。
第四十二條 建筑企業發生的有關費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由幾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直接費用比例、定額比例和職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
建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結轉產品成本。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定和結轉當期提供服務的成本;合同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直接結轉已經發生的成本。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企業發生的有關費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由幾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占地面積比例、預算造價比例、建筑面積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
第四十四條 采礦企業應當比照制造企業對產品成本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發生的營運費用,應當按照成本核算對象歸集。
交通運輸企業發生的運輸工具固定費用,能確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由多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營運時間等符合經營特點的、科學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
交通運輸企業發生的非營運期間費用,比照制造業季節性生產企業處理。
第四十六條 信息傳輸、軟件及信息技術服務等企業,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和條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采用作業成本法等對產品成本進行歸集和分配。
第四十七條 文化企業發生的有關成本項目費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由幾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人員比例、工時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
第四十八條 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標準成本、定額成本等代替實際成本。企業采用計劃成本、標準成本、定額成本等類似成本進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應當將耗用直接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定額成本等類似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四十九條 除本制度已明確規定的以外,其他行業企業應當比照以上類似行業的企業對產品成本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五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產品成本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企業內部管理有相關要求的,還可以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在確定多維度、多層次成本核算對象的基礎上,對有關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小企業參照執行本制度。
生的制造費用在開工月份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執行本制度的企業不再執行《國營工業企業成本核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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