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況
1.“可持續發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續發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是上世紀八十年代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是人類對發展的認識深化的重要標志。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首次闡述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目前,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全球長期發展的指導方針。它由三大支柱組成,旨在以平衡的方式,實現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為有效實施可持續發展,1992年6月,118個國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腦齊聚巴西里約熱內盧,討論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具體方法。在這個被稱為“地球首腦會議”的大會上,世界各國領導人通過了《21世紀議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一系列文件。會議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理念,并用可持續發展概念,代替了工業革命以來那種“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1992年12月,聯合國大會還設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以確保環發會議成果得到有效落實。
在2002年9月南非約翰內斯堡舉行的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上,與會領導人通過了《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承諾》和《執行計劃》,其中規定了重點更加突出的方針做法,既有具體步驟,又有可以量化和有時間限制的大小目標。大會還將消除貧困納入可持續發展理念之中。
在2012年的“里約+20”峰會上,加強可持續發展機制建設成為本次峰會的主要議題。
中國政府領導人在會上也表示:中國是負責任、有擔當的發展中大國,中國越發展,給世界帶來的機遇和做出的貢獻就越大。中國愿與國際社會一道,共享機遇、共迎挑戰,共同譜寫人類可持續發展事業新篇章。
會議的召開有效地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機制框架,是充分執行《21世紀議程》《執行計劃》和應對各種新挑戰的重要條件,不僅有助于統籌經濟、社會和環保,而且有助于提高發展中國家的發言權和決策權,還有助于解決發展中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等實際困難。
2.可持續建筑 (sustainable building)
可持續建筑是查爾斯·凱博特博士1993年提出的,旨在說明在達到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建筑業的責任,指以可持續發展觀規劃的建筑,內容包括從建筑材料、建筑物、城市區域規模大小等,到與這些有關的功能性、經濟性、社會文化和生態因素。可持續建筑的理念就是追求降低環境負荷,與環境相接合,且有利于居住者健康。其目的在于減少能耗、節約用水、減少污染、保護環境、保護生態、保護健康、提高生產力、有利于子孫后代。
伴隨著建筑業迅猛發展,從而帶來環境破壞、能源消耗,進而引發溫室效應及惡劣的空氣質量。有資料表明全球整體建筑業用掉世界資源和能源的40%。建筑及其相關行為消耗了全球(含我國)近一半的資源(含能源),建筑設計、施工、運行的每一步均關系到有限資源的消耗和可持續利用。造成溫室效應和臭氧層破壞的氣體中,有約50%的氟里昂產生自建筑物中的空調機、制冷系統、滅火系統及一些絕熱材料等。約50%的礦物燃料的消費與建筑的運行有關,因此約50%的CO2(相當于1/4的溫室氣體)排自與建筑相關的活動。建筑因為與我國(全球相同)近一半的環境問題產生關系,它對溫室效應、臭氧層損耗、酸雨等一系列關系我國及全球可持續發展大環境的問題負有重要責任。
2013年1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 〔2013〕1號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制訂的《綠色建筑行動方案》。該《行動方案》分充分認識開展綠色建筑行動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重點任務,保障措施4部分。重點任務是:切實抓好新建建筑節能工作,大力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開展城鎮供熱系統改造,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加強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加快綠色建筑相關技術研發推廣,大力發展綠色建材,推動建筑工業化,嚴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推進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目前,我國政府已經可持續發展作為全國性的戰略,在建設領域,迫切需要開展可持續建筑的研究。
因此本文擬探討我國建筑可持續發展標準編制的可行性,結合標準管理的改革思路,從而為綠色建筑行動添磚加瓦。
二、國際、國外發達國家建筑可持續標準的發展現狀
1.國際標準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TC 59 SC17(房屋建筑可持續委員會)目前所編標準狀態一覽表:
國際標準(ISO) |
中文譯名 |
在編狀態 |
ISO 15392:2008 Sustainability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 General principles |
房屋建筑可持續發展 – 總則 |
已發布 |
ISO 21929-1:2011 Sustainability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 Sustainability indicators -- Part 1: Framework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dicators and a core set of indicators for buildings |
房屋建筑可持續發展 – 可持續指標 -- – 第一部分:發展框架和建筑核心指標 |
已發布 |
ISO 21930:2007 Sustainability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 Environmental declaration of building products |
房屋建筑可持續發展 – 建筑產品的環境聲明 |
已發布 |
ISO 21931-1:2010 Sustainability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 Framework for methods of assess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of construction works -- Part 1: Buildings |
房屋建筑可持續發展 – 建筑工程環境性能評價方法的框架 |
已發布 |
ISO 21932-2009 Building construction — Sustainability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
Terminology |
房屋建筑 – 建筑可持續術語標準 |
已發布 |
ISO/DIS 21929-2 Sustainability in buildings and civil engineering works —Sustainability indicators
Part 2:
Framework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dicators for civil engineering works |
建筑與土木工程可持續性—可持續指標 第2部分:土木工程可持續性指標發展框架 |
標準草案 |
ISO/DIS 16745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 Carbon Metric of a building — Use stage |
建筑環境性能——建筑碳指標構建—使用階段 |
標準草案 |
ISO/TS 12720:2013 Sustainability in buildings and civil engineering works —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in ISO 15392 |
建筑與土木工程可持續性——ISO15392總則應用指南 |
技術說明 |
NP Sustainability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 Terminology |
建筑工程可持續性術語 |
新工作提案 |
2. 美國標準
可持續發展 E06委員會(建筑性能委員會)E06.71 分會(可持續發展分會)從事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建筑系統以及單體建筑和建筑群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相關標準的制定。該分會已經制定了大量標準,目前所編標準狀態一覽表:
3.歐洲標準
歐盟標準化委員會 CEN/TC 350 (建筑工程可持續委員會)目前所編標準狀態一覽表:
歐洲標準(EN) |
中文譯名 |
在編狀態 |
EN 15643-1 Sustainabil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Sustainabili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 Part 1: General framework |
建筑工程的可持續性-建筑的可持續性評價-第一部分:總則 |
已發布 |
EN 15978 Sustainabil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 Calculation method |
建筑工程的可持續性-建筑環境性能-計算方法 |
已發布 |
TNI CEN/TR 15941 Sustainabil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Environmental product declarations - Methodology for selection and use of generic data |
建筑工程的可持續性-環境產品生命-常用數據的選擇和使用的方法 |
已發布 |
EN 15942 Sustainabil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Environmental product declarations - Communication format business-to-business |
建筑工程的可持續性-產品環境聲明-企業間通訊格式 |
已發布 |
EN 15643-3 Sustainabil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 Part 3: Framework for the assessment of social performance |
建筑工程的可持續性-建筑的可持續性評價-第三部分:社會效益評價 |
已發布 |
EN 15643-4 Sustainabil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Assessment of building - Part 4: Framework for the assessment of economic performance |
建筑工程的可持續性-建筑的可持續性評價-第四部分:經濟效益評價框架 |
已發布 |
EN 15643-2 Sustainabil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 Part 2: Framework for the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
建筑工程的可持續性-建筑的可持續性評價-第二部分:環境效益評價框架 |
已發布 |
EN 15804 Sustainabil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Environmental product declarations - Core rules for the product category of construction products |
建筑工程的可持續性-產品環境聲明-建筑產品分類的編碼規則 |
已發布 |
4.CPR認證和EPD認證
2013年7月1日起,由歐盟頒布的建筑產品法規(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將全面取代原來的建筑產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進入強制實施階段。新法規不僅要求在歐洲市場流通的符合協調標準規定的建筑產品都須加貼CE標志,更是在基于環境的可持續性、流通相關環節(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方面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CPR法規的實施將對我國建筑行業的制造商、加工商和銷售貿易商等相關企業在拓展歐洲市場的道路上帶來新的挑戰與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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