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適用范圍:
CEN/TS 13126-3:2004
適用于帶主軸的執手和旋鈕、滑動按鈕(推拉鎖),不適用于與門插銷或門鎖配合使用的操縱配件和電動機械五金;
EN 13126-3:2011
適用于下懸平開,平開下懸和平開,直線推拉、下懸推拉、推拉折疊和中懸窗等開啟形式的窗上;其不適用于與門插銷或門鎖配合使用的操作配件(參考EN 1906),手柄長度>170mm的執手以及電動機械五金。
JG/T 124-2007:
適用于建筑門窗與傳動鎖閉器、多點鎖閉器等配合使用的執手,不適用于雙面執手。
注:較明顯的區別在于,相較于CEN/TS 13126-3:2004,EN 13126-3:2011只規定了對執手相關要求,沒有再涉及滑動按鈕,限定符合使用本標準的執手手柄長度應≤170mm,此外根據標準的內容,EN 13126-3:2011直接增加了對帶鎖執手的要求。
b)操作力(力矩)
CEN/TS 13126-3:2004:
要求:操作力矩≤3Nm。
試驗方法:按反復啟閉過程中的運動過程來進行力矩測定。
EN 13126-3:2011:
操作力矩分為2個等級要求,具體如表4所示:
表4 操作力矩要求
/ |
等級1 |
等級2 |
無定位的 |
≤1.4Nm |
≤0.8Nm |
有定位的 |
Mo |
≤1.4Nm |
≤0.8Nm |
Ma |
≤6.0Nm |
≤4.0Nm |
Md |
≥0.4Nm |
≥0.8Nm |
備注:Mo是指在兩個限制位置之間轉動所需的力矩;Ma是指離開限制位置時所需的力矩;Md =Ma—M0。 |
試驗方法:
在進行力矩測試之前,對于不同轉動范圍的執手應先進行如下操作:
1)可轉動360°的執手:全程轉動10次;
2)可轉動180°的執手:全程轉動20次;
3)可轉動90°的執手:全程轉動40次。
進行力矩測試時,轉動速度應為(45-10)°/s。
對于無定位的執手:直接測量并記錄其轉動過程中所需的力矩;
對于有定位的執手:需測量記錄轉出力矩Ma(從限位位置轉出來時所需的力矩)和轉動力矩M0(在兩個限位位置之間轉動時所需的力矩)兩個值,且需通過計算得出Md值(Md=Ma- M0)。
JG/T 124-2007:
要求:應同時滿足空載操作力不大于40N,操作力矩不大于2Nm。
試驗方法:將基座固定,在在執手手柄中心線距離執手軸50mm處進行測量。
注:歐標僅以轉矩作為考核值,而國內標準同時以力和力矩進行考核,故國內標準中明確了測量時的作用位置。以EN 13126-3:2011要求為例:Ma值的規定,可增加用戶的操作感(更明確關閉或開啟是否到位,),同時也起到一定的防盜作用(若操作力矩太小則從室外有可能通過撥動傳動鎖閉器的鎖點,引起執手的轉動從而打開窗扇)。Mo值則減少實際轉動過程中的力,同時保證裝配的靈活,操作順暢。在防盜性方面,有定位功能的執手要優于無定位功能的執手。
c)靜態阻力試驗
CEN/TS 13126-3:2004:
要求:不能明確找到對應的要求(但應該是能繼續正常操作)。
方法:沿轉動方向向執手施加25+1Nm的力矩。若帶有用鑰匙操作的鎖閉裝置,則在完全鎖閉后再以相同的力矩進行抗扭試驗,要求和方法一樣。
EN 13126-3:2011:無該性能項
JG/T 124-2007:無該性能項
d)反復啟閉
CEN/TS 13126-3:2004:
要求:有10000+500、15000+750、25000+1000次三個等級可供選擇。沒明確說明對反復啟閉如何進行考察。
試驗方法:沒有詳細說明。
EN 13126-3:2011:
要求:有10000+100、15000+150、25000+250次三個等級可供選擇,反復啟閉完成24h后,應滿足操作力矩要求。
試驗方法:反復啟閉循環應以0°位置作為起始位置,且始終沿同一方向進行。每完成一次循環后應停留大約3s,反復啟閉過程中應在3Nm+0.5Nm(每5000次對力矩進行一次檢測,并進行相應的調整)的轉動阻力矩作用下進行。對于用于下懸平開窗上的執手以0°→90°→0°→90°→180°→90°→0°作為一個循環過程,其頻率應取250±10次/h。對于用于平開窗上的執手以0°→90°→0°作為一個循環過程,其頻率應取550±20次/h。
JG/T 124-2007:
要求:25000次循環后,滿足操作力矩要求,開啟、關閉自定位位置與原設計位置偏差應小于5°。
試驗方法:將傳動機構用執手基座固定,執手滿足門窗扇關閉-開啟-關閉實際工作狀態(內平開下懸門窗用執手以0°~90°、0°~180°,其它門窗用執手以0°~90°)為一個循環過程,以250~270次/h的頻率進行試驗,每完成5000個循環測量操作力矩,觀察執手是否滿足設計預定位置的要求。
注:CEN/TS13126-3:2004和EN13126-3:2011標準中有10000,15000和25000次三個選擇,JG/T 124-2007標準采用25000次,更好的保證執手的使用性能。我國和日本等國家的建筑門窗標準規定建筑外窗反復啟閉性能為10000次。
EN 13126-3:2011較前一版本對試驗方法進行了詳細規定,循環次數上,將偏差也調小了點。JG/T 124-2007中循環次數為25000次,無論對于哪類執手頻率均為250~270次/h,EN 13126-3:2011中,下懸平開用執手試驗頻率為250±10次/h,對于平開用執手頻率取550±20次/h。最重要的,歐標是在施加3Nm+0.5Nm轉動阻力下進行的。因為在EN 13126-4:2008《傳動鎖閉器》中雖只規定了在負載情況下的力矩要求,但在其所替代的版本CEN/TS 13126-4:2004中明確規定空載操作力矩不應大于3Nm。
e)固定軸連接(僅適用于方軸執手)
CEN/TS 13126-3:2004:無該性能項
EN 13126-3:2011:
要求:方軸不應松動
試驗方法:沿軸線方向,向方軸施加100N的拉力。
JG/T 124-2007:無該性能項。
注:方軸與輪牙(輪牙與執手手柄是固定連接的)一般都是壓鉚裝配的,因此EN13126-3:2011中是出于考察方軸的裝配牢靠性的目的。在EN 13126-3:2011中該性能項在標準正文內容的要求及試驗方法中都有規定,但在附錄A(規范性的)中的試驗流程圖中卻沒有將這一項寫入流程中,應該是流程圖中漏掉了。
f)自由擺動量
CEN/TS 13126-3:2004:無該性能項;
EN 13126-3:2011:
要求:等級1:≤6mm,等級2:≤4mm。
試驗方法:應在固定執手基座而不干涉方軸或撥叉的條件下進行試驗。
在距離轉動軸線100mm的位置向手柄施加7.5N的作用力,力的施加方向及手柄擺動量的測量如下:
(1)、對于無限位的執手(只需進行一個方向上的變化量測量):
力垂直于安裝平面(指向安裝平面或遠離安裝平面),測量并記錄分別在兩個方向上施力時,施力位置沿施力方向上的總的擺動變化量。
(2)、對于有限位的執手(需要進行兩個方向上的變化量測量):
a)力垂直于安裝平面(指向安裝平面或遠離安裝平面),測量并記錄分別沿兩個方向上施力時,施力位置處的總的擺動變化量。
b)力沿手柄旋轉方向(順時針或逆時針),測量并記錄分別沿兩個方向上施力時,施力位置沿施力方向上的總的擺動變化量。
JG/T 124-2007:無該性能項。
注:EN 13126-3:2011中該性能間接的對執手的裝配要求等做出了要求,防止執手自身晃動。
g)抗扭性能
CEN/TS 13126-3:2004:
要求:手柄軸線位置偏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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