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動鎖閉器被定義為使用于窗和落地窗上、其活動距離通常為執手轉動90°時的移動量的一種鎖閉機構。(結合全文來看只對齒輪式傳動鎖閉器進行了規定,沒有對連桿式進行規定),其不適用于門插銷(參見EN 12051)和帶有彈簧插銷和/或固定插銷的可多點鎖的傳動器(參見EN 12209)
JG/T 126-2007: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平開門窗,上懸窗、下懸窗等用傳動鎖閉器。
b) 強度:
CEN/TS 13126-4:2004(即其要求的靜態阻力試驗):
①對于驅動部件:
要求:檢查是否有扭曲從而影響正常操作。
試驗方法:固定好鎖點(和/或傳動桿),施加25+1Nm的力矩,保持60+1s,卸載。
②對于鎖點:
要求:檢查是否有扭曲從而影響正常操作。
試驗方法:向鎖點施加1000+50N的力(從側面施加),保持60+10s。
③對于鎖座:
要求:檢查是否有扭曲從而影響人工操作。
試驗方法:向鎖座施加1000+50N的力(從側面施加),保持60+10s。
EN 13126-4:2008:
要求:試驗完成后應仍能進行操作。
試驗方法:將傳動器安裝在試驗臺上,固定其傳動部件,施加25+1Nm的力矩,保持60s。
注:此相當于對驅動部件的強度試驗。
JG/T 126-2007:
要求:
①驅動部件:對于齒輪驅動式傳動鎖閉器,受25Nm~26Nm力矩作用后,各零件應不斷裂、無損壞;對于連桿驅動式傳動鎖閉器承受1000+50N靜拉力作用后,各零部件應不斷裂、脫落。
②鎖閉部件 :鎖點、鎖座承受1800+50N破壞力后,各部件應無損壞。
試驗方法:
①驅動部件:
*)將齒輪驅動式傳動鎖閉器及被驅動部件固定,對各驅動部件向鎖閉方向施加25~26N·m的力矩,保持60+10s,卸載后檢查所有部件破壞情況(包括隱藏部件);
**)將連桿驅動式傳動鎖閉器帶驅動點的部件安裝在具有滿足功能配合要求的外輪廓型材上,阻止該部件向該部件的鎖閉方向運動,在驅動點上向鎖閉方向施加1000+50N靜拉力,保持60+10s,卸載后檢查所有部件破壞情況。
②鎖閉部件:將傳動鎖閉器按實際工作狀態安裝在試驗模擬門窗上,在傳動鎖閉器上任選一組鎖點、鎖座,將其處于正常鎖閉位置時,在扇型材對應該鎖點的位置處,向扇開啟方向施加1800+50N靜拉力,保持60+10s,卸載后打開門窗扇,檢查鎖點、鎖座損壞情況。
注:CEN/TS13126-4:2004中規定對鎖(詞條“對鎖”由行業大百科提供)點鎖座的強度要求。EN 13126-4:2008取消了這一要求。JG/T 126-2007標準中對鎖點鎖座的所承受力的大小也有要求。
c)反復啟閉
CEN/TS 13126-4:2004
要求:有10000+500、15000+750、25000+1000次三個等級,反復啟閉前后,空載操作力矩不應大于3Nm,負載(鎖點鎖座相互作用在一起時)操作力矩不大于10Nm。通過滑動按鈕進行操作的,在扇開啟時,操作力應≤50N,在扇鎖閉時操作力應≤100N,磨損量≤1mm。
試驗方法:在反復啟閉過程中,應向每個鎖點施加70N(+3.5N)的力。頻率為250+25次/h。
EN 13126-4:2008:
要求:有10000(1%)、15000(1%)、25000(1%)次三個等級。反復啟閉前后操作力矩應≤10Nm。傳動鎖閉器應能在其行程范圍內進行操作且與進入到相對應的擋板(鎖座)中;框扇間的距離變化不應超過1mm
試驗方法:以鎖閉位置-松開位置(鎖點與鎖座分離)-回到鎖閉位置為一個循環每次循環完成后,在鎖閉位置停留1s。反復啟閉過程中,應持續在每個鎖點上施加20+1N的作用力。頻率為500次/h。
JG/T 126-2007:
要求:25000次循環完成后,各構件無扭曲,無變形,不影響正常使用且滿足:齒輪驅動式傳動鎖閉器空載轉動力矩不應大于3Nm,反復啟閉后轉動力矩不應大于10Nm;連桿驅動式傳動鎖閉器空載滑動驅動力不應大于50N,反復啟閉后驅動力不應大于100N。框、扇間的間距變化值應小于1mm。
試驗方法:
測量轉動力矩或驅動力,將傳動鎖閉器按實際使用狀態固定在試驗模擬門窗上,全部部件(鎖點、鎖座、驅動部件等)完成一次啟閉為一個循環,以250次/h~275次/h的頻率進行反復啟閉試驗,試驗過程中應保證施加在每個鎖點、沿扇開啟方向上的壓力為70+5N。每完成5000次后,可按安裝要求進行調整、潤滑,檢測轉動力矩或驅動力。用精度0.02mm的量具測量,計算扇開啟方向上試驗前的初始位置間距值與反復啟閉后框扇間距值的變化量。
注:相較于CEN/TS13126-4:2004,EN13126-4:2008反復啟閉頻率也由原來的250次/h改為500次/h。在反復啟閉過程中向鎖點施加的力也由70+3.5N減小到20+1N(JG/T 126-2007中仍是70N)。在13126-4中沒有對連桿驅動式進行規定。
4、關于中性鹽霧試驗
在JG/T 212-2007《建筑門窗五金件 通用要求》標準中,應滿足的要求,對于鍍層的耐蝕性做中性鹽霧試驗,要求是按GB/T 10125-1997(現已廢止,現行為2012版,)規定進行,而在EN 13126系列中,耐蝕性應滿足EN 1670(現行版為2007看到)的要求,在EN 1670中對于中性鹽霧試驗則是要求按EN ISO 9227(現行為2012版)。這幾個標準之間的聯系如下:
EN1670試驗方法源自EN ISO 9227(最新版本為2012,其取代2006版),JG/T212-2007鹽霧試驗源自GB/T 10125-1997(其等效采用ISO 9227:1990,現在有GB/T 10125-2012/ISO 9227:2006版本(等同采用))。即在試驗方法方面,其最終的關系是:EN 13126標準系列采用ISO 9227:2012,而國內行業標準《建筑門窗五金件》系列則采用ISO 9227:1990(備注:雖有最有版本GB/T 10125-2012/ISO 9227:2006,但由于在JG/T212中指定了1997版的年代號,故實際現在還是采用1997版,而非2006版)。二者在關鍵內容上的主要變化如表11所示:
表11 鹽霧試驗內容變化
內容變化 |
GB/T 10125-1997
(ISO 9227:1990) |
EN ISO 9227:2012 |
氯化鈉溶液密度 |
1.0255~1.0400 |
1.029~1.036 |
鹽霧箱 |
容積不小于0.2m³,最好不小于0.4m³。 |
應不小于0.4m³。 |
在鹽霧試驗時間上,區別則如下:
在JG/T 212中,對于中性鹽霧試驗時間要求如表12所示:
表12 JG/T 212對鹽霧試驗時間要求
常用覆蓋層 |
常用基材應達到指標 |
碳素鋼基材 |
鋅合金基材 |
金屬層 |
鍍鋅層 |
中性鹽霧(NSS)試驗,96h不出現白色腐蝕蝕點,240h不出現紅銹點(保護等級≥8級) |
中性鹽霧(NSS)試驗,96h不出現白色腐蝕點(保護等級≥8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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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EN1670的等級分類相關信息如表13所示:
表13 EN1670對鹽霧試驗要求
等級 |
使用條件 |
中性鹽霧時間 |
等級0:無防腐要求 |
沒有規定使用條件,所定義的抗腐蝕與之不相關 |
/ |
等級1:輕度防腐 |
使用于處于溫暖干燥的氣氛下的內門窗上 |
24+1h |
等級2:中度防腐 |
使用于可能發生冷凝的內門窗 |
48+1h |
等級3:高度防腐 |
使用于偶爾或經常處于雨水濕潤或可能出現露珠的外門窗 |
96+1h |
等級4:超高度防腐 |
使用于處于嚴酷環境下的外門窗 |
240+1h |
等級5:超強防腐 |
使用于處于更嚴酷環境下且產品需要長期保護條件下的外門窗 |
480+1h |
總結:在門窗五金行業飛速發展的今天,國家及行業對于市場的規范的要求也在逐漸提高,通過對國內外標準的對比,不僅可以更好的了解國外行業發展動態也利于產品在歐洲市場的開拓,更重要的是利于我國產品標準與國際接軌,為我國標準向國際化發展創造有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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