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
將2019.10.1正式實施!
這是所有建筑設計的基礎!!!
它影響巨大,
所有設計師都應人手一本!!!
新《標準》是由《民用建筑設計通則》(2005年版)基礎上修訂而來,總體看有進步、有遺憾、有困惑……
四個遺憾
1、建筑高度問題
新規范:4.5.2 -2 非本標準第4.5.1 條第3款、第4款控制區內建筑,平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物應計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附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解讀:非常令人失望的一條!!!
原本希望此次消防與規劃關于建筑高度的說法能夠統一。
但是很遺憾,建筑師仍然要在24m高度上被規劃和消防部門反復蹂躪!
2、轉彎半徑問題
新規范:5.2.2 -4 道路轉彎半徑不應小于3.0m,消防車道應滿足消防車最小轉彎半徑要求;
解讀:一個轉彎半徑15年都沒有搞定? 2005年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就極籠統,新標準仍然是這么不負責任的一句話!
能不能明確地告訴大家:
普通消防車道 最小轉彎半徑為6.0m
重型消防車道 最小轉彎半徑為9.0m
特種消防車道 最小轉彎半徑為18.0m
3、樓梯平臺寬度問題
6.8.4 當梯段改變方向時,扶手轉向端處的平臺最小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凈寬,并不得小于1.2m。當有搬運大型物件需要時,應適量加寬。直跑樓梯的中間平臺寬度不應小于0.9m。
解讀:條文說明中這張配圖非常令人失望,凈寬度需考慮墻體面層的厚度是很好的進步。
但實際生活中平臺處的扶手對搬運大件物品的干擾是很微小的,把凈寬度控制到僅有20cm左右的小扶手處真是匪夷所思!難道真的有人會把扶手大大地深入平臺?
總之,設計師應該注意:平臺處的扶手盡量做小!!
4、所謂的“協調”可能是個大殺器
新增部分:
4.1.3 建筑設計應注重建筑群體空間與自然山水環境的融合與協調、歷史文化與傳統風貌特色的保護與發展、公共活動與公共空間的組織與塑造,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物的形態、體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間組合關系應與周圍的空間環境相協調;
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風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應與相鄰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協調;
3 建筑基地內的場地、綠化種植、景觀構筑物與環境小品、市政工程設施、景觀照明、標識系統和公共藝術等應與建筑物及其環境統籌設計、相互協調;
4 建筑基地內的道路、停車場、硬質地面宜采用透水鋪裝;
5 建筑基地與相鄰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開放空間、步行系統等宜相互連通。
解讀:3-5條我們完全支持!但是1-2條是對廣大建筑師的極大不信任!建筑師有能力去理解城市和環境,而不需要把所謂的“風格”都限定出來!
▲貝聿銘設計的法國盧浮宮的擴建工程協調嗎?
▲赫爾佐格和德梅隆事務所設計的易北音樂廳(原碼頭庫房的改造)協調嗎?
▲最近中標的瑞士卡爾斯魯納文化中心協調嗎?
一個技術標準把藝術的要求寫出來是不是有點“多余”!!
可以預見保守的建筑將會大行其道,大膽的創新和新材料的應用將會被“協調”兩個字消滅!
五個進步
1、衛生間可以布置在餐廳上面
新規范:6.6.1 廁所、衛生間、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廁所、衛生間、盥洗室和浴室應根據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選擇應方便使用、相對隱蔽,并應避免所產生的氣味、潮氣、噪聲等影響或干擾其他房間。室內公共廁所的服務半徑應滿足不同類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過50.0m。
2 在食品加工與貯存、醫藥及其原材料生產與貯存、生活供水、電氣、檔案、文物等有嚴格衛生、安全要求房間的直接上層,不應布置廁所、衛生間、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間;在餐廳、醫療用房等有較高衛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層,應避免布置廁所、衛生間、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間,否則應采取同層排水和嚴格的防水措施。
3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衛生間不應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廚房和餐廳的直接上層。
解讀:
①公共衛生間服務半徑不宜超50.0m
②住宅衛生間仍然不允許設在下層住戶其它房間上方
③重大變化是:公建衛生間采取同層排水是可設在餐廳、醫療用房等上方
2、女廁廁位數量增加
新規范:6.6.2 衛生器具配置的數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建筑設計標準的規定。男女廁位的比例應根據使用特點、使用人數確定。在男女使用人數基本均衡時,男廁廁位(含大、小便器)與女廁廁位數量的比例宜為1:1~1:1.5;在商場、體育場館、學校、觀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園等場所,廁位數量比不宜小于1:1.5~1:2。
解讀:重大進步:對男女廁所的比例有了明確的說法!干的漂亮!
3、設置無性別廁所和母嬰室
新規范:6.6.3-4公共活動場所宜設置獨立的無性別廁所,且同時設置成人和兒童使用的衛生潔具。無性別廁所可兼做無障礙廁所。
新規范:6.6.6 在交通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站、醫院、大中型商店博覽建筑、公園等公共場所應設置母嬰室,辦公樓等工作場所的建筑物內宜設置母嬰室。母嬰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母嬰室應為獨立房間且使用面積不宜低于10.0㎡;
2 母嬰室應設置洗手盆、嬰兒尿布臺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 母嬰室的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鋪裝。
解讀:這兩條新增需要大大的贊!
4、樓梯踏步的要求細致而實用
表6.8.10樓梯踏步最小寬度和最大高度(m)
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離內側扶手中心0.250m處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0m
解讀:這一條需要大贊,總體看:
①老年建筑、少兒建筑的樓梯要求更有針對性!
②普通建筑要求稍有放松,應該是考慮到電梯的普及使用。
③超高層樓梯的規定是重大利好!也非常符合實際的使用要求。
5、公建內封閉房間可以設置廚房
新增部分: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具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氣除外)和地上無自然通風房間等場所時, 應設置機械通風設施和獨立的事故排風設施,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 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② 當燃燒所需的空氣由室內吸取時,應滿足燃燒所需的空氣量。
2 燃具燃燒的煙氣宜通過豎向煙道排至室外。
解讀:這一條太給力了!目前很多大型商業餐飲業態的比重很大,廚房的設置非常苦惱,這條規定給出了明確的解決方式,問題是能不能執行?
兩個困惑
1、采光分析是不是必須要做呢?
新增部分:
7.1.2 居住建筑的臥室和起居室(廳)、醫療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Ⅳ級的采光系數標準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Ⅲ級的采光系數標準值,且應進行采光計算。采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采光系數標準要求,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4個時,其中應有2個及以上滿足采光系數標準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兒園的主要功能房間應有不小于75%的面積滿足采光系數標準要求。
解讀:我就問你能看懂下面的圖不?
這就是《建筑采光設計標準》中的采光計算方法。
建筑師不要看,看也看不懂!!
今后住宅、幼兒園、中小學、病房樓、養老設施等,凡是有日照要求的就必須滿足采光系數標準。怎么辦???
2、電井檢修應開向公共走道
新規范:8.3.5電氣豎井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氣豎井的面積、位置和數量應根據建筑物規模、使用性質、供電半徑和防火分區(詞條“防火分區”由行業大百科提供)等因素確定,每層設置的檢修門應開向公共走道。電氣豎井不宜與衛生間等潮濕場所相貼鄰。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6.4.3條文說明:對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難以將電纜井和管道井的檢查門開設在其他位置時,可以設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但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解讀:在住宅建筑前室或合用前室內開設電氣管井一直存在異議,很多消防部門并不認可此項條文說明。
此次要求電氣管井開向公共走道,是不是意味著今后電氣管井不允許開向住宅樓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呢?用通則彌補了防火規范的漏洞?
十二個重大變化
1、簡化了啰嗦的住宅分類
原規范: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筑按層數分類: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新規范: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其中,居住建筑可分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層數進行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單層公共建筑為低層或多層民用建筑;
解讀:必須注意此處的27.0m不是地面至女兒墻高度,而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A.0.1的高度執行!!!
2、建筑模數
新增部分:3.5.1 建筑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50002的規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網、開間、進深、層高、門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線尺寸,應為基本模數的倍數,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面的開間進深、柱網或跨度、門窗洞口寬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擴大模數數列2nM、3nM(n為自然數);
2 層高和門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標注尺寸,宜采用豎向擴大模數數列nM(n為自然數)。
解讀:《建筑模數協調標準》中說明:1M指1000mm(100cm)。
門窗洞口的寬度有時會不滿足2nM、3nM(如1.1m或1.3m門洞口)。
而隨著砌體建筑的減少,原來比較強化的3nM的開間進深模數放寬到2nM和3nM。
3、機動車出入口距街口距離
新規范:4.2.4 建筑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位置,應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紅線交叉點起沿線70.0m范圍內不應設置機動車出入口;
解讀:新規中將此條以圖示明確,省卻了一些規劃管理人員對此條的胡亂理解!
4、不允許突出紅線和地界的設施
新規范: 4.3.1 除騎樓、建筑連接體、地鐵相關設施及連接城市的管線、管溝、管廊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屬的下列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建造:
1 地下設施,應包括支護樁、地下連續墻、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各類水池、處理池、沉淀池等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解讀:①地下車庫出入口貼紅線或地界設置時應考慮此條要求,否則底板或支護樁將無法實施。
②支護樁的錨桿能否凸出呢?
5、地下車庫出入口的設置要求
新規范:5.2.4 建筑基地內地下機動車車庫出入口與連接道路間宜設置緩沖段,緩沖段應從車庫出入口坡道起坡點算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入口緩沖段與基地內道路連接處的轉彎半徑不宜小于5.5m;
2 當出入口與基地道路垂直時,緩沖段長度不應小于5.5m;
3 當出入口與基地道路平行時,應設不小于5. 5m長的緩沖段再匯入基地道路;
4 當出入口直接連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時,其緩沖段長度不宜小于7.5m。
解讀:詳細要求地下車庫入口的處置,值得表揚!
6、管線距離可適當減少
新規范:5.5.7 工程管線之間的水平、垂直凈距及埋深,工程管線與建(構)筑物,綠化樹種之間的水平凈距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當受規劃、現狀制約,難以滿足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安全措施后減少其最小水平凈距。
解讀:這條規定非常人性化!
每次管線綜合時都是各個專業之間的討價還價,隨著施工水平和防護水平的提高,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適當減小水平凈距。
7、增加公共場所欄桿設置要求
新規范:6.7.3 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當臨空高度在24.0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m;當臨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筑臨開敞中庭的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m。
4 公共場所欄桿離地面0.1m高度范圍內不宜留空。
解讀:這兩條中庭欄桿1.2m,欄桿底部0.1m不留空的要求非常重要!在實際使用時也非常人性化。
8、明確樓梯凈寬需要考慮面層厚度
新規范:6.8.2 當一側有扶手時,梯段凈寬應為墻體裝飾面至扶手中心線的水平距離,當雙側有扶手時,梯段凈寬應為兩側扶手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當有凸出物時,梯段凈寬應從凸出物表面算起。
解讀:終于明確了樓梯凈寬需考慮墻體面層的因素!!
可以想象,為節省公攤,再配合裝配式建筑墻體較為平整,將有一批樓梯內墻去除面層的做法!
9、樓梯扶手的細致要求
新增部分:
6.8.8 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于0.9m。樓梯水平欄桿或欄板長度大于0.5m時,其高度不應小于1.05m。
解讀:這條為新增!
10、凸窗的設置要求
新增部分:
6.11.7 當凸窗窗臺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9m;當凸窗窗臺高度高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6m。
《住宅設計規范》5.8.2 當設置凸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窗臺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時,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2 可開啟窗扇窗洞口底距窗臺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窗洞口處應有防護措施。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解讀:此條與《住宅設計規范》5.8.2 條規定有沖突,合并理解的話,如果凸窗有開啟扇仍然要防護高度為0.9m?
11、對門斗的設置提出要求
新增部分:
6.11.9 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8 當設有門斗時,門扇同時開啟時兩道門的間距不應小于0.8m;當有無障礙要求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規定。
解讀:從節能和舒適的角度出發,有條件設置門斗時應盡量設置。
12、使用燃氣廚房需與居室(含臥室、客廳)分隔
新增部分:
8.4.14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廚房或設備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凈高度不應低于2.2m,并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
2 應與居室分隔,且不得向臥室開敞。
解讀:警告所有的內裝公司:“不要碎碎念開敞式廚房!!!規范不允許。”
為安全考慮,使用燃氣的住宅廚房必須對外采光通風且與其它空間分隔,否則一旦發生泄漏,追起責任來……,后果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