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下發通知,決定 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
重申: 各地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 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 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
存在相關問題的 ,要 立即整改。
清理招標文件 中將投標企業中標后承諾設立分(子)公司作為評審因素等做法。
嚴肅查處違規設置建筑市場壁壘、限制和排斥 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行為。
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建筑企業在跨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的投訴舉報事項,保障建筑企業合法權益。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辦市函〔2021〕3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的建筑市場體系,扎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 決定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要嚴格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號)第八條規定, 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對于 存在相關問題的,要立即整改。各級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文件, 清理招標文件中將投標企業中標后承諾設立分(子)公司作為評審因素等做法。
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 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建筑企業在跨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的投訴舉報事項,保障建筑企業合法權益。
三、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推進本地區治理工作, 嚴肅查處違規設置建筑市場壁壘、限制和排斥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行為,清理廢除妨礙構建統一開放建筑市場體系的規定和做法,營造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環境。請于2021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治理工作情況報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我部制定了《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和本規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的各項規定;按照建立省際協調聯動機制的要求,明確本地區負責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請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將《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名單》報送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聯 系 人:楊紫煙、明剛
附件:
1.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2.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名單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9月21日
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促進建筑企業公平競爭,加強對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跨省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企業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資質資格證書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跨省承攬業務是指建筑企業到注冊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承攬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家關于促進企業深化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強政策引導,營造有利于實力強、信譽好的建筑企業開展跨省承攬業務的寬松環境。
第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方便企業、規范管理的原則,簡化前置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全國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本地區承攬業務的外地建筑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建立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與各省級平臺相對接,統一公開各地建筑市場監管和誠信行為信息。
第六條 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應當持 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基本信息內容應包括: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施工企業)、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在本地承攬業務 負責人的任命書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建筑企業應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筑企業報送的基本信息后,應當及時納入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通告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示。
企業錄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省級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建筑企業重復報送信息,或每年度報送信息。
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可查詢到的信息,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不再要求建筑企業提交紙質材料。
第八條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在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以下行為:
(一)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
(二)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強制扣押外地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要求外地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六)將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
(七)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
(八)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
(九)其他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九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中,統一公布中標企業(包括通過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的承包企業)項目班子人員信息,并將中標信息和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在建筑市場監督檢查時,重點核查項目班子人員與中標信息不一致、項目負責人不履職、建筑企業在多個項目更換項目負責人等行為,依法查處建筑企業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的建筑企業,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同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監管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本地區負責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其他省市核實本地建筑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等相關信息,配合處理建筑企業在跨省承攬業務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聯動監管。
第十二條 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外地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本地建筑企業,要及時開展動態核查。經核查,企業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對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管工作實施監督,對設立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業承攬業務的,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要通報批評。
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受理全國涉及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舉報投訴,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及企業反映強烈、舉報投訴較多、拒不整改的地區進行約談、通報、曝光。
第十四條建筑企業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經辦理跨省承攬業務備案的,除按照本規定變更信息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要求企業重新報送信息。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