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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關于“掛證”,以往案例中往往都是建造師起訴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掛證費用”,而公司起訴個人的情況比較少見。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原告甘肅某建筑公司起訴一名建造師,要求與其解除《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并要求其退還“掛證”費用。
具體怎么回事,一起來看看。
原告(建筑公司)訴訟請求
原告請求:
1.請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無效;
2.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47000元并承擔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9年1月6日,原告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此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47000元,但被告并未將建筑專業證書注冊到原告公司。
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及約定的將被告注冊建造師證件掛靠到原告公司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建造師)辯稱
被告辯稱:
1、2019年1月6日,我與原告公司總經理火某簽訂了《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并將我的畢業證原件、身份證原件、承諾書、學信網證明交給了火某。
2、我的資格證書注冊成功,但原告公司未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因此我就聘用協議無效、要求返還資料證書和注銷注冊與原告多次溝通,原告均不予理睬,仍將我的證書原件及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原件扣留。
3、2019年5月20日在未經授權且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該公司將我的證書及有關材料轉賣給另一家建筑公司,原告的行為構成違約及侵權。
4、由于另一家公司與原告公司存在轉賣合同,我與其多次溝通也無法要回證書,也無法注銷注冊。
5、2019年3月,我將這2家公司訴至肅州區法院,起訴后另一家公司主動與我解除了注冊關系,并在系統上注銷注冊,但原告至今未將我的二級建造師證書等其他資料原件返還給我。
法院認定基本事實
法院查明:
1、2019年1月6日,原告甘肅某建筑公司(甲方)與被告王某(乙方)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約定:雙方就乙方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證書公路專業》使用達成合作意向,甲方負責注冊業務,乙方提供本人專業證書。
2、甲方僅將證書用于申報資質與年檢使用;每年的聘用工資為23300元,總聘用工資為70000元,聘用期限3年。
3、甲方確認乙方資料可以使用后支付定金7000元,并出具材料收據,甲方幫助乙方提交資料并申報公示后支付尾款63000元,尾款固定于每月的20-25號統一支付,合同生效日從建設網站公示日起算。
備注:甲方與乙方簽訂的二級建造師(證書)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實際為乙方將二級建造師等證件注冊至甲方公司使用,乙方在第三方的工作考勤及養老、醫療保險、人身安全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不盡任何義務,亦不承擔任何責任;僅限于資質升級和維護,不參加項目,掛證不掛章。
綜上,
1、原告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掛證”,用于申報資質與年檢使用,被告王某并不實際受聘執業和參加項目。
2、該行為違反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法規標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16法信匯編版)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
因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于原告公司主張的要求被告王某基于無效協議應返還已收取的47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被告王某辯稱:原告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費用,原告主張的轉賬均系案外人楊某個人轉賬,且金額應為27000元。
對于該筆款項,原告雖稱系原告公司支付,楊某是原告公司內勤,仍在職,從個人賬戶向被告轉賬系是職務行為,該款項公司也有報賬,但原告并未在法院再次給予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無效;
駁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公司負擔。
附判決原文: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甘0902民初5778號
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2,甘肅明瑞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漢族,住陜西省西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某(系王某丈夫),男,漢族,住陜西省西安市。
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2與被告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無效;2.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47000元并承擔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6日,原告甘肅聯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聘用協議書對被告證件注冊及費用支付均進行了約定。該聘用協議簽訂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47000元,但被告并未將建筑專業證書注冊到原告公司。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及約定的將被告注冊建造師證件掛靠到原告公司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王某辯稱,2019年1月6日,我與原告公司總經理火某(身份證號×××)簽訂了《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并將我的畢業證原件、身份證原件、承諾書、學信網證明交給了火某。我的資格證書注冊成功,但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因此我就聘用協議無效、要求返還資料證書和注銷注冊與原告多次溝通,原告均不予理睬,仍將我的證書原件及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原件扣留,并于2019年5月20日在未經授權且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將我的證書及有關材料轉賣給甘肅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的行為構成違約及侵權。由于甘肅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公司存在轉賣合同,我與甘肅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多次溝通也無法要回證書,也無法注銷注冊。2019年3月,我將聯*公司和甘肅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至肅州區法院,案號為(2020)甘0902民初3310號,起訴后甘肅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動與我解除了注冊關系,并在系統上注銷注冊,但原告至今未將我的二級建造師證書等其他資料原件返還給我。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交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被告提交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經質證雙方對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認定如下:
對被告提交的:1.王某中國建設銀行交易記錄詳情打印件2份,擬證實轉賬是楊某的個人轉賬,轉款共計27000元。原告質證認為該證據為復印件,且無法顯示屬于哪家銀行,對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有異議。因被告提交的交易記錄詳情所記載的內容與原告提交的建設銀行個人賬戶支出交易明細所記載的轉賬時間及金額一致,故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2.楊某和東*公司簽署的聘用協議復印件1份,擬證實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將證書轉賣給東*公司,楊某以個人名義轉賬的事實,與原告公司無關。原告質證稱該證據為復印件,真實性無法確定,對證明目的也不認可。因被告提交的證據為復印件,真實性無法認定,被告稱其在2019年3月將聯*公司和甘肅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至我院,經核實,我院確已受理該案,案號為(2020)甘0902民初3310號,但因王某在收到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已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訴處理,所以并未對王某所述的情況及證據進行認定,因此,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無法確認,本院不予認定;
3.甘肅國*建筑公司通知打印件1份,擬證實被告王某的證書是由楊某私自在不同單位進行注冊,個人信息在不同單位泄露。原告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有異議。因該份證據為復印件,來源及真實性均無法確認,故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6日,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王某(乙方)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約定:雙方就乙方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證書公路專業》使用達成合作意向,甲方負責注冊業務,乙方提供本人專業證書;甲方僅將證書用于申報資質與年檢使用;每年的聘用工資為23300元,總聘用工資為70000元,聘用期限3年;甲方確認乙方資料可以使用后支付定金7000元,并出具材料收據,甲方幫助乙方提交資料并申報公示后支付尾款63000元,尾款固定于每月的20-25號統一支付,合同生效日從建設網站公示日起算;備注:甲方與乙方簽訂的二級建造師(證書)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實際為乙方將二級建造師等證件注冊至甲方公司使用,乙方在第三方的工作考勤及養老、醫療保險、人身安全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不盡任何義務,亦不承擔任何責任;僅限于資質升級和維護,不參加項目,掛證不掛章。
另查明,2019年2月22日,楊某通過其個人賬戶向王某尾號7257的賬戶轉賬7000元;2019年8月14日,楊某通過其個人賬戶向王某尾號7257的賬戶轉賬2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掛證”,用于申報資質與年檢使用,被告王某并不實際受聘執業和參加項目。該行為違反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法規標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16法信匯編版)》第二十六條第(七)項關于注冊建造師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規定。根據《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雖屬部門規章,但其是為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涉及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的用人秩序,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亦決定對工程建筑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整治,因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關于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對于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張的要求被告王某基于無效協議應返還已收取的47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被告王某辯稱,原告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費用,原告主張的轉賬均系案外人楊某個人轉賬,且金額應為27000元。對于實際金轉賬金額,經原告庭后核實,楊某給被告王某轉賬成功的金額為27000元。對于該筆款項,原告雖稱系原告公司支付,楊某是原告公司內勤,仍在職,從個人賬戶向被告轉賬系是職務行為,該款項公司也有報賬,但原告并未在法院再次給予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16法信匯編版)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對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無效;
二、駁回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8元,由原告甘肅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