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審查房地產開發單位是否將建筑能耗說明載入《住宅使用說明書》。
(十三)設區城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推進節能建筑性能測評工作。各級建筑節能工作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開展對節能建筑及部品的檢測。要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統計報告制度,掌握分析建筑節能進展情況。
(十四)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經常性的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把建筑節能作為建筑工程質量檢查的專項內容進行檢查,對問題突出的地區或單位依法予以處理,并將監督檢查和處理情況于今年9月30日前報建設部。建設部每年在各地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對各地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對建筑節能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2005年底以前,建設部重點抽查大城市和特大城市;2006年6月以前,對其他城市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的情況予以通報。
凡建筑節能工作開展不力的地區,所涉及的城市不得參加“人居環境獎”、“園林城市”的評獎,已獲獎的應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將撤消獲獎稱號。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項目不得參加“
魯班獎”、“
綠色建筑創新獎”等獎項的評獎。
(十五)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執行或擅自降低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單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1、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
設備;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或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如不按照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一經查實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和其所在單位進行批評和處罰,直至取消審查資格。
4、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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