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一步明確既有幕墻安全維護資金來源并專款專用。要維護必然要資金。但現在絕大部分既有幕墻安全運行的維護缺乏資金來源,建議規定有幕墻的工程維修基金提取比例適當提高,鼓勵推動產權管理部門拓寬資金渠道。在調查中發現上海市和深圳市一部分大樓實行財產保險,有個別還為既有幕墻安全投入了專項保險。解決了既有幕墻損壞的維修資金和安全事故的賠付金。
4、明確政府各部門管理責任,建設部負責施工階段管理,房管部門負責使用階段管理。理順管理機制:建議在上述“規程”和“實施細則”施行基礎上建立由政府監督指導,行業組織管理的既有幕墻安全管理機制,有序地組織調查、鑒定、維護方案設計與維修施工等。
5、加強設計審核,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三個環節的專業監管力度。建議明確幕墻設計審核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必須聘用有五年以上幕墻設計或施工經歷的幕墻專業人才。作為一種補充,建議允許行業成立專門的幕墻設計審核及幕墻監理服務機構,滿足社會的有效需求。
6、明確規定竣工資料中應含幕墻設計文件(施工圖)。幕墻設計文件與竣工資料應送城市檔案館一套,既有幕墻責任主體的管理人員手中必須保有一套完整的幕墻竣工資料和竣工圖紙。
7、鑒于調查中發現的
裝飾性幕墻中的種種隱患,目前尚無法可依,建議編制裝飾性幕墻規范,如能立項,協會可以承擔編制工作。
8、支持和鼓勵行業協會牽頭,組織行業資深專家成立既有幕墻安全運行專家咨詢服務機構,從事以下業務:
A、建筑幕墻有關標準、規范宣慣;
B、隱患工程評估鑒定及維護或加固方案制定論證;
C、對設計審核、監理人員和既有幕墻責任主體的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咨詢等。
上述措施和建議都必須在明確既有建筑幕墻安全責任主體的情況下才能有效工作和實施,建議由建設部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如:房管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等,共同發文,以期有效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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