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依法正確理解和應用
幕墻技術規范
在幕墻技術大發展的同時,我國幕墻
技術標準化工作也同步發展,先后頒發了《
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
建筑幕墻》、《
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建筑幕墻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建筑幕墻物理性能分級》、《建筑幕墻光學性能》、《建筑幕墻
平面內
變形性能檢測方法》、《建筑幕墻
抗震性能振動臺試驗方法》等標準,這些標準的發布使幕墻技術標準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標準化體系。與幕墻有關的設計規范(《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建筑
抗震設計規范》、《
鋼結構設計規范》、《
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等進行了修訂,與幕墻有關的(
鋁型材、
鋁板、
密封膠、
緊固件、石材)材料標準,也隨著這些材料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發展新品種而不斷更新,這些標準的發布(修訂)對促進幕墻技術發展、保證幕墻的安全使用起了重要作用。也有一些地方也出臺了地方標準,例如:上海市標準《建筑幕墻工程技術規程(玻璃幕墻分冊)》DBJ08--56--96;四川省地方標準《建筑幕墻技術規程》DB56/5008-94。也有一些協會標準(如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
點支式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程》CECS127:2001、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推薦的上海市建筑產品推薦性應用標準《全
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程》DBJ/
CT014-2001)等。由于這些標準是由不同部
門、不同編制單位,在不同年代編制的,因此出現對同一事物規定不一致,在執行時以何種標準為準的問題;隨著新技術、
新材料、新工藝不斷涌現,而規范始終滯后于這種形勢,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如何規范技術行為也是一個亟待給予明確的問題。在《
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
JGJ102--2003審查會上,筆者曾向建設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同志建議,在規范(規范條文說明)中,對此作些規定,以便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一致的理解,在實際工程便于操作。
要在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基礎上,依法正確理解和應用幕墻技術規范。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始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努力掌握貫穿“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思想上不斷有新的解放,理論上不斷有新發展,實踐不斷有新的創造。自覺把思想認識從那些不合時宜的觀念、做法和體制的束縛下解放出來,用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指導新的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以發展這一主題來貫穿的。緊緊抓住發展這個主題,把堅持黨的先進性和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落實到發展先進生產力,發展先進文化,實現最大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來,推動社會全面進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凡是符合“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要堅決貫徹,凡是違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堅決改正。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01)問答(1)在回答(序號15)“新規范在執行中,若發現某些條款與以前頒發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一致時如何解決”時,指出:“根據國家標準化法,當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對同一事物的規定不一致時,應按國家標準執行。當不同的國家標準之間規定不一致時,應按最新頒布的中國國家標準執行。”
《解答》為我們正解理解和應用幕墻技術規范指出了方向,現行3500余項工程建設標準中有2700項屬強制性標準,其條款達15萬條之多。對這些標準國家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來規范和協調這些標準之間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后,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行后,自行廢止)。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安全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后,該項地方標準即行廢止(*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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