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建筑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條例規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采取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技術法規是強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設工程安全、人體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利益的技術要求用法規形式規定下來,嚴格貫沏在工程建設中,不執行技術法規就是違法,就要受到處罰。而技術標準除了被技術法規引用部份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第81號令發布了《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規定”第三條指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建設部以建標[2000]85號通知發布了《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份)],“規定”第六條規定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即強制性條文)的情況實施監督。這就明確了《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參與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政府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的依據,凡是列入條文的所有條款都必須嚴格執行,如果不執行,政府主管部門就應當按《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而技術標準除了被技術法規引用部份(即強制性條文)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新頒發的國家標準對規范性引用文的規定采用統一的文本:“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份的條款。凡當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所有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份達成的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理解《立法法》、《標準化法》、《行政許可法》和建設部《關于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等是我們執行幕墻技術標準的關鍵。下面討論幾個具體的熱點問題:
1、
風荷載和
地震作用取值
a、《建筑結構
荷載規范》
GB50009--2002從2002年3月1日起實施,原GBJ9--87于2002年12月31日廢止。《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第7.1.1條關于風荷載
標準值的規定為強制性條文。所有行業(地方)標準中關于風荷載標準的規定,在2002年12月31日后自行廢止。不執行
GB50009--2002第7.1.1條規定就是違法,如果建設單位或某些地方(行業)有關部門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
GB50009--2002規范規定的,應承擔違法責任。
b、《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02,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GB11--89于2002年12月31日廢止,從2003年1月1日起幕墻的地震作用必須按
GB50011--2002(
GB18306--2000)執行,所有行業(地方)標準中關于地震作用計算的規定自行廢止。
2、
組合幕墻(即同一幅幕墻有玻璃、石材、金屬板等
面板)除金屬板、
石板按JGJ133的規定計算外,
防雷設計,
防火設計、
立柱(
橫梁)設計、連接設計等均按
JGJ102--2003的規定執行。
3、幕墻規范適用高度。《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
JGJ102--2003已無規范適用高度的規定。《金屬與
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有關于該規范適用高度的規定,但非強制性條文,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建造高度,即雙方自愿采用,有關部門不得強行干涉。
4、 地方標準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后,該項地方標準自行廢止。前述省、直轄市建設委員(建設廳)(協會)發布的玻璃幕墻地方(協會)標準,不具有法規地位,這些標準不能作為執法依據,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如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自愿采用。
5. 依法行政是一切行政部門的行為準則。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委員(建設廳)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6. 國家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和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對同一事物規定不一致時,應以新發布的標準為準。
7.新品種幕墻如何規范其技術行為。國務院《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規定:“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未經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而國家(行業)標準是在技術成熟基礎上編制的。在沒有國家(行業)標準情況下,企業要生產新產品,只要這些產品不是國家(行業)標準明文禁止的就可生產。生產時要編制企業標準,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待這些產品安裝、使用(改進)證明其技術已成熟,企業標準可以成為編制國家(行業)標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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