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建筑能耗占社會全部能耗的30%,中國現在有超過400億平方米的高能耗住宅,能耗水平是發達國家的3倍。而全國每年新建房屋近20億平方米,超過所有發達國家新增建設的總和,而這其中95%都是高能耗住宅。原國家建設部早在2005年完成的一項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17個省市中,北方地區的建筑節能設計為90%,實際施工只
中國的建筑能耗占社會全部能耗的30%,中國現在有超過400億平方米的高能耗住宅,能耗水平是發達國家的3倍。而全國每年新建房屋近20億平方米,超過所有發達國家新增建設的總和,而這其中95%都是高能耗住宅。原國家建設部早在2005年完成的一項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17個省市中,北方地區的建筑節能設計為90%,實際施工只占所有建筑面積的50%,中部地區是19%,南部地區只有11%多一點。有專家認為,在某些地方節能建筑的比例甚至低于5%。 解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經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于10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有何背景?在征集意見過程中吸收采納了哪些民意?針對民用建筑節能制定了哪些富有特色的規定?針對《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司巡視員武涌對此進行了解讀。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明確改造資金籌措渠道和責任主體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是民用建筑節能的一個重點和難點。一方面,由于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數量多,對資金需求量較大,這是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難以推進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既有建筑的所有權分散,很難明確籌措改造費用的責任主體。因此,《條例》針對不同產權類型的建筑明確了改造資金籌措渠道和責任主體。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政府機關辦公建筑改造費用的責任。政府機關辦公建筑是由政府財政出資建造,政府作為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承擔其節能改造的全部費用。 二是針對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衛生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規定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屬于財政部分撥款的項目,建筑的使用也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居住建筑的節能改造由于建筑物產權過度分散、節能改造回收期較長,居民缺乏出資改造的積極性。因此,借鑒國外的實施經驗,此類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應以政府為主要出資主體,居住建筑和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應承擔部分改造費用。 三是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的改造。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資金需求量很大,財政資金無法滿足需求,而居民個人可承擔的比例有限,因此鼓勵社會資金的投入,通過分享節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資金。 公共建筑節能應將結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對于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等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新建建筑節能方面,《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應當安裝、使用節能設備。 二是在既有建筑改造方面,《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方可進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前款規定的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 三是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方面,《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相對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較高,對上述建筑實行強制性的能效測評和標識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從社會公眾的角度監督上述建筑的業主或使用者節約用能;另一方面,也能夠培養社會公眾及相關主體的節能意識,并推動建筑節能領域技術的進步。 建筑節能經濟政策用財政資金購買節能量 建筑節能是市場機制失靈的領域,從世界各國推進建筑節能的做法可以看出,一方面要通過立法明確建筑節能的目標,建立完善的建筑節能法律制度,制定和健全相關機構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就要利用公共財政支持建筑節能工作,制定基于市場的節能激勵、約束與規范政策,在充分發揮和運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引導市場主體自愿節能的意愿,靈活采用相應的財稅政策。 《條例》中對建筑節能經濟政策做了明確規定,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武涌介紹,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正在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積極開展建筑節能經濟激勵政策的研究工作。初步思路是,第一,各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建筑節能工作,"用財政資金購買節能量"。第二,研究建立激勵與懲罰措施相結合的財稅政策體系。以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新型節能部品及產品及相關配套能力建設等為重點領域,運用諸如預算投入、國債投入、財政貼息、財政補助、政府采購、稅收優惠等措施降低與增加建筑能效有關的成本,激勵各市場主體主動節能;運用與能源相關的稅收和收費等措施,增加能源使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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