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不再是銷售時的花花概念,而是品質的實在保證。
今后,購房者購買新建住宅時,可以在購房合同中清楚地看到所購買房屋采用的節能設施和單位面積能耗,并且可以在合同中要求開發商就節能信息作出承諾。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建筑節能信息公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新開工或銷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進行節能改造的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應該進行建筑節能信息公示。。
《辦法》還對建筑節能公示的內容、公示的方式、公示的時限要求、公示內容的變更、公示的監督管理等方面給予了規定。它還明確,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商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單位不進行建筑節能信息公示的,或者公示的內容低于建筑節能標準或失實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按規定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中記不良信用,并向社會公示;情節較重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示內容包括節能性能和節能措施,即單位建筑面積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標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統的效率,并與建筑節能標準規定的參數進行對比;圍護結構中墻體、屋面、地面(樓面)、門窗(幕墻)所采取的節能措施;供熱采暖(制冷)系統所采取的節能措施。公共建筑還包括空調、通風、照明等方面的節能措施。
公示方式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建筑節能信息在施工現場主要入口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在質量保修書中予以載明;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將所銷售房屋的建筑節能信息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今后,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注意在合同的“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欄目中,增設建筑節能專項內容,由出賣人和買受人對銷售的商品房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的建筑節能信息內容作出承諾性約定。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欄目,對圍護結構墻體、屋面、地面(樓面)等保溫工程和節能門窗(幕墻)的保修期,以及對供熱、供冷系統、通風、照明系統的節能設備和調控、計量裝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確規定。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對圍護結構墻體、屋面、地面(樓面)等部位保溫工程的保護要求、節能門窗類型和使用注意事項,供熱、供冷系統、通風、照明系統的節能設備和調控、計量裝置的使用注意事項等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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