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光學性能指標、分類方法、光學性能測試方法等內容參考日本JIS R3208-1998《吸熱玻璃》。
本標準是在原JC/T 536-1994《吸熱玻璃》的基礎上進行制定的。
本標準在制定時參照GB 11614-1999《浮法玻璃》國家標準將著色的浮法玻璃按用途分為制鏡級、汽車級、建筑級,并按不同的用途確定了不同的質量指標;對于著色的普通平板玻璃按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劃分等級。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原JC/T 536-1994作廢。
本標準由全國建筑用玻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秦皇島玻璃工業研究設計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洛陽浮法玻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藍星玻璃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起英、黃建斌、趙洪力、譚小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著色玻璃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著色玻璃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基體著色的浮法玻璃和普通平板玻璃。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見光透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的測定(neq ISO 9050:1990)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CUB/T 11942--1989 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測量方法
3 分類
3.1 著色玻璃按生產工藝分為著色浮法玻璃和著色普通平板玻璃。
3.2 著色浮法玻璃按用途分為制鏡級、汽車級、建筑級。著色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劃分等級。
3.3 著色玻璃按色調分為不同的顏色系列,包括茶色系列、金色系列、綠色系列、藍色系列、紫色系列、灰色系列、紅色系列等。
3.4 著色浮法玻璃按厚度分為以下種類:2 mm, 3 mm, 4 mm, 5 mm, 6 mm, 8 mm, 10 mm, 12 mm,15 mm、19 mm。
著色普通平板玻璃按厚度分2 mm,3 mm,4 mm,5 mm.
4 要求
4.1 尺寸允許偏差、厚度允許偏差、對角線差、彎曲度
著色浮法玻璃應符合GB 11614相應級別的規定。
著色普通平板玻璃應符合GB 4871相應級別的規定。
4.2 外觀質量
著色普通平板玻璃外觀質量應符合GB 4871相應級別的規定。
著色浮法玻璃外觀質量中,光學變形的入射角各級別均降低 5°,其余各項指標均應符合 GB 11614相應級別的規定。
4.3 光學性能
2 mm, 3 mm, 4 mm, 5 mm, 6 mm著色浮法玻璃及著色普通平板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不低于25%,8 mm,10 mm,12 mm,15 mm,19 mm的著色浮法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不低于18%。
著色浮法玻璃、著色普通平板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允許偏差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著色玻璃的光學性能
4.4 顏色均勻性
著色玻璃的顏色均勻性,采用CIELAB均勻色空間的色差 △E﹡ab來表示。同一片和同一批產品色差應符合表 2規定。
表 2 著色玻璃的顏色均勻性
4.5 超過本章要求的產品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5 檢驗方法
5.1 尺寸允許偏差、厚度允許偏差、對角線差、彎曲度、外觀質量
著色浮法玻璃按GB 11614規定進行檢驗;
著色普通平板玻璃按 GB 4871規定進行檢驗。
5.2 光學性能
著色玻璃的光學性能按GB/T 2680進行測定。
5.3 顏色均勻性
按GB/T 11942規定測定著色玻璃透射顏色的色差。
5.3.1 同一片玻璃的色差
在一片玻璃的四角和正中間取 50 mm X 50 mm的試樣五小片,試樣外邊緣距該玻璃邊緣 50m(如圖 1所示),以中間作為標準片,其余四片均與該片進行透射顏色的比較,分別測得 4個 △E﹡ab值,4值中的最大值應符合表 2的規定。
5.3.2 同一批玻璃的色差
從同一批隨機抽取的玻璃樣本中再隨機抽取五片,在相同的位置測量其 L﹡,a﹡ ,b﹡值,以其中a﹡或b﹡最大或最小的一片作為標準片,其余的四片均與該片進行透射顏色的比較,分別測得 4個 △E﹡ab值,4個值中的最大值應符合表 2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玻璃出廠時,必須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所有要求。
6.2 組批與抽樣規則
6.2. 1 組批:同一顏色、同一工藝、同一等級、穩定連續生產的產品可組為一批。
6. 2.2 對產品尺寸允許偏差、厚度允許偏差、對角線差、彎曲度及外觀質量進行檢驗時,按表 3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表
3 抽樣表
6.2.3 對產品的光學性能進行檢驗時,每批隨機抽取 3片試樣。
6.2.4 對產品的顏色均勻性進行檢驗時,每批隨機抽取 5片試樣。
6.3 判定規則
6.3.1 對產品尺寸允許偏差、厚度允許偏差、對角線差、彎曲度及外觀質量進行檢驗時:一片玻璃檢驗結果,各項指標均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全部要求為合格。
同一批玻璃檢驗結果,若不合格數不大于表 3中規定的不合格判定數時,則定為該批產品上述指標合格,否則定為不合格。
6.3.2 對產品光學性能進行檢驗時,3片試樣需在同一位置進行檢測,若 3片試樣均符合 4. 3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該項指標檢驗合格。
6.3.3 對顏色均勻性進行檢驗時,5片試樣色差的最大值應符合表 2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該項指標檢驗合格,否則不合格。
6.4 出廠檢驗時,上述 6. 3. 1,6. 3. 2和6. 3. 3檢驗都合格,則該批產品判定合格,否則判定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著色浮法玻璃應符合GB 11614有關規定。
著色普通平板玻璃應符合GB 4871有關規定。
著色玻璃均應在產品標志上增印表示顏色的字樣,并在顏色字樣后面明示可見光透射比系列值。例如,綠色一50表示綠顏色的玻璃,可見光透射比為 50%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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