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夾層玻璃的分類和要求、試驗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用夾層玻璃,其他場合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汽車及其他道路車輛用夾層玻璃。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08—1989 滾動軸承 鋼球(neq ISO3290:1975)
GB/T 531—1992 硫化橡膠邵爾A硬度試驗方法(neq ISO 7619:1986 )
GB/T 1216—1985 外徑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5137.2—1996 汽車安全玻璃光學性能試驗方法(eqv ISO/DIS 3538:1992)
GB/T 5137.3—1996 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方法(eqv ISO 3917:1992)
GB/T 99632—1998 鋼化玻璃(eqv JIS R3206:1989)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GB 17841—1999 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eqv JIS R 3222:1996)
JC 433—1991(1996) 夾絲玻璃
JC/T 511—1993 壓花玻璃
JC/T 512—1993 汽車安全玻璃包裝
JC 536—1994 吸熱玻璃
JC/T 677—1997 建筑用玻璃均布靜載荷模擬風壓試驗方法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夾層玻璃 laminated glass
由一層玻璃與一層或多層玻璃、塑料材料夾中間層而成的玻璃制品。
3.2 中間層interlayer
介于玻璃之間或玻璃與塑料材料之間起粘結和隔離作用的材料,使夾層玻璃具有抗沖擊、陽光控制、隔音等性能。
3.3 Ⅰ類夾層玻璃(LⅠ) 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Ⅰ
對霰彈袋沖擊試驗不作要求的夾層玻璃。
3.4 Ⅱ-1類夾層玻璃(LⅡ-1)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Ⅱ-1
霰彈袋沖擊高度1200mm,符合5.11規定的夾層玻璃。
3.5 Ⅱ-2類夾層玻璃(LⅡ-2)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Ⅱ-2
霰彈袋沖擊高度750mm,符合5.11規定的夾層玻璃。
3.6 Ⅲ類夾層玻璃(LⅢ) 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Ⅲ
總厚度不超過16mm,且符合5.11規定的夾層玻璃。
4 分類
4.1 按形狀分類
a) 平面夾層玻璃;
b) 曲面夾層玻璃。
4.2 按性能分類
a) Ⅰ類夾層玻璃;
b) Ⅱ-1類夾層玻璃;
c) Ⅱ-2類夾層玻璃;
d) Ⅲ類夾層玻璃。
5 要求
不同種類夾層玻璃應符合表1的規定。
5.1 材料
5.1.1 玻璃材料應符合下列標準要求:
浮法玻璃:GB 11614
壓花玻璃:JC/T 511。
夾絲網玻璃、夾線玻璃:JC 433。
鋼化玻璃:GB/T 9963。
吸熱玻璃:JC 536。
半鋼化玻璃:GB 17841。
Ⅲ類夾層玻璃不使用夾絲玻璃及鋼化玻璃。
5.1.2 聚碳酸酯板、聚氨酯板、丙烯酸酯板等塑料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技術條件或訂貨文件的要求。
5.1.3 聚乙烯縮丁醛等中間層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技術條件或訂貨文件的要求。
5.2 外觀質量
5.2.1 裂紋:不允許存在。
5.2.2 爆邊:長度或寬度不得超過玻璃的厚度。
5.2.3 劃傷和磨傷:不得影響使用。
5.2.4 脫膠:不允許存在。
5.2.5 氣泡、中間層雜質及其他可觀察到的不透明物等點缺陷允許個數須符合表2的規定。
5.3 尺寸允許偏差
5.3.1 長度與寬度
平面夾層玻璃長度及寬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的規定。
一邊長度超過2400mm的制品、多層制品、厚片玻璃總厚度超過24mm的制品、使用鋼化玻璃作原片玻璃的制品及其他特殊形狀的制品,其尺寸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3.2 疊差
夾層玻璃最大疊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最大允許疊差 mm
5.3.3 厚度
對于多層制品、原片玻璃總厚度超過24mm 及使用鋼化玻璃作為原片時,其厚度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3.3.1 干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
干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過構成夾層玻璃的厚片允許偏差和中間層允許偏差之和。中間層總厚度小于2mm時,其允許偏差不予考慮。中間層總厚度大于 2mm時,其允許偏差為±0.2mm。
5.3.3.2 濕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
濕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過構成夾層玻璃的原片允許偏差與中間層的允許偏差之和。
中間層的允許偏差見表5。
表5 濕法夾層玻璃-中間層的允許偏差 mm
5.3.4 對角線偏差
對矩形夾層玻璃制品,一邊長度小于2400mm時,其對角線偏差不得大于4mm,一邊長度大于2400mm時,其對角線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4 彎曲度
平面夾層玻璃的彎曲度不得超過0.3%。使用夾絲玻璃或鋼化玻璃制作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5.5 可見光透射比
可見光透射比由供需雙方商定。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均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6 可見光反射比
可見光反射比由供需雙方商定。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均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7 耐熱性
試驗后允許試樣存在裂口,但超出邊部或裂口13mm部分不能產生氣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三塊新試樣,三塊全部符合要求時則為合格。
5.8 耐濕性
試驗后超過原始邊15mm、新切邊25mm、裂口10mm部分不能產生氣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三塊新試樣,全部符合時則為合格。
5.9 耐輻照性
試驗后要求試樣不可產生顯著變色、氣泡及渾濁現象。
可見光透射比相對減少率ΔT應不大于10%:
T1-T2
ΔT= -------×100
T1
式中:ΔT——可見光透射比相對減少率,%;
T1——紫外線照射前的可見光透射比;
T2——紫外線照射后的可見光透射比。
使用壓花玻璃作原片的夾層玻璃對可見光透射比不作要求。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三塊新試樣,全部符合時則為合格。
5.10 落球沖擊剝離性能
試驗后中間層不得斷裂或不得因碎片的剝落而暴露。
鋼化夾層玻璃、彎夾層玻璃、總厚度超過16mm的夾層玻璃及原片在三片或三片以上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取六塊試樣進行試驗。當五塊或五塊以上符合時為合格,三塊或三塊以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四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六塊新試樣,六塊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11 霰彈袋沖擊性能
取四塊試樣進行試驗,四塊試樣均應符合表6的規定。
該項不適用于評價比試樣尺寸或面積大得多的制品。
表6 霰彈袋沖擊性能
5.12 抗風壓性能
應由供需雙方商定是否有必要進行本項試驗,以便合理選擇給定風載條件下適宜的夾層玻璃厚度,或驗證所選定的玻璃厚度及面積能否滿足設計抗風壓值的要求。
6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除特殊規定外,試驗均應在下述條件下進行:
a) 溫度:20℃±5℃;
b) 氣壓:8.60×104—1.06×105Pa;
c) 相對濕度:40%—80%。
6.2 外觀質量檢驗
以制品為試樣。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條件下,在距試樣正面約600mm處進行目視檢查。缺陷大小用最小刻度為0.5mm鋼直尺測量。
6.3 尺寸檢驗
以制品為試樣。夾層玻璃的長度、寬度及對角線長度使用最小刻度為1mm 的鋼直尺或鋼卷尺測量。厚度使用符合GB/T1216規定的外徑千分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精度的量具在玻璃板四邊中心進行測量,取其平均值,數值修約至小數點后一位。
6.4 彎曲度的測定
以平夾層玻璃制品為試樣。將試樣垂直立放,用鋼直尺或線緊貼試樣,用塞尺或相當精度的量具測定玻璃與鋼直尺之間的縫隙。
弓形時用弧的高度與弦的長度之比的百分率來表示彎曲度。波形時用波谷到波峰的高度與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離之比的百分率表示彎曲度。
6.5 可見光透射比試驗
按GB/T 5137.2—1996中3.1進行試驗。
6.6 可見光反射比試驗
按GB/T 5137.2—1996中3.6進行試驗。
6.7 耐熱性試驗
6.7.1 試樣
與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工藝條件下制做,或直接從制品上切取的300mm×300mm試驗片。
6.7.2 試驗程序
按GB/T5137.3—1996中6.2進行試驗。為避免因過度的熱應力導致熱炸裂,可在試驗前將試樣垂直放置于65℃±3℃的溫水中3min。
6.8 耐濕性試驗
6.8.1 試樣
與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工藝條件下制做,或直接從制品上切取的300mm×300mm試驗片。
6.8.2 試驗程序
按照GB/T 5137.3—1996中7.2進行試驗。
6.9 耐輻照試驗
6.9.1 試樣
試樣為由二塊3mm的無色透明浮法玻璃、與制品相同中間層材料在相同的工藝條件下生產的300 mm×76mm平型試驗片。
6.9.2 試驗程序
按照GB/T 5137.3—1996中5.4進行試驗。
6.10 落球沖擊剝離試驗
6.10.1 試驗裝置
能使鋼球從規定高度自由落下的裝置或能使鋼球產生相當自由落下的投球裝置,對試樣支架的規定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6.10.2 淬火鋼球
符合GB/T 308規定,質量為1040g±10g,直徑為63.5mm;質量為2260 g±20g,直徑為82.5mm。
6.10.3 試樣
與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的工藝條件下制做,或直接從制品上切取的610mm×610mm試驗片。
6.10.4 試驗程序
試樣在試驗前應保存在6.1規定的條件下至少4h,取出后立即進行試驗。
將試樣放在試樣支架上,試樣的沖擊面與鋼球入射方向應垂直,允許偏差在3°以內。
由不同厚度玻璃制成的平型夾層玻璃,取較薄的一面為沖擊面,對曲面夾層玻璃進行試驗時需要采用與曲面形狀相吻合的輔助框架支承,曲面夾層玻璃沖擊面根據使用情況決定。但壓花夾層玻璃、夾絲網夾層玻璃和夾絲夾層玻璃,原則上沖擊面為非壓花面。
將質量為1040g 鋼球放置于離試樣表面1200mm高度的位置,自由下落后沖擊點應位于以試樣幾何中心為圓心,半徑為25mm 的圓內,觀察構成的玻璃有1塊或1塊以上破壞時的狀態。
如果玻璃沒有破壞時,按下落高度1200mm、1500mm、1900mm、2400mm、3000mm、3800mm、4800mm 的順序,依次提升高度沖擊,并觀察每次玻璃破壞時的狀態。
若玻璃仍未破壞,用2260g鋼球按相同程序進行沖擊,并觀察每次玻璃破壞時的狀態。
若玻璃還未破壞,按GB/T308規定選取質量適當增大的鋼球,按相同的程序沖擊,觀察玻璃破壞時的狀態。
6.11 霰彈袋沖擊試驗
6.11.1 試樣
與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的工藝條件下制做,或直接從制品上切取的1930mm×864mm的試驗片。
6.11.2 試驗裝置
對試樣裝置的規定見附錄B(標準的附錄)。
6.11.3 試驗程序
試樣在試驗前保存在6.1規定的條件下至少 4h,然后立即進行試驗。將試樣裝在試驗框架上,薄的一層朝向沖擊體。但壓花夾層玻璃、夾絲網夾層玻璃和夾線夾層玻璃,原則上沖擊面為非壓花面。
a) 對Ⅱ-1和Ⅱ-2類夾層玻璃,將沖擊體最大直徑的中心分別保持在1200mm和750mm的高度,以擺式自由下落,沖擊試樣中心附近一次。
b)對Ⅲ類夾層玻璃,將沖擊體300mm的高度,以擺式自由下落,當構成夾層玻璃的內外兩層玻璃都破壞時,按5.11檢查。
若試樣沒有因上述的沖擊而破壞,按表8的順序改變沖擊高度,并繼續用上述的方法進行沖擊,當構成夾層玻璃的兩塊都破壞時,按5.11檢查。
在上述兩個沖擊過程中,當構成夾層玻璃中的一塊玻璃破壞時,再以同樣的高度沖擊一次,若仍未破壞,再按沖擊高度300mm、450mm、600mm、750mm、900mm、1200mm的順序升高高度沖擊直到破壞為止。用前面的方法進行沖擊并按 5.11檢查。
記錄并報告該產品試樣最大沖擊高度和沖擊歷程。
6.12 抗風壓性能試驗
按JC/T 677進行試驗。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檢驗分出廠檢驗、型式檢驗。
7.1.1 出廠檢驗:檢驗項目為尺寸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若要求增加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1.2 型式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所規定的該種產品的全部技術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 組批與抽樣規則
7.2.1 產品的尺寸允許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試驗按表7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表7 抽樣規則 塊
7.2.2 對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若用產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當該批產品批量大于500塊時,以每500塊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當檢驗項目為非破壞性試驗時可用它繼續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測。
7.3 判定規則
尺寸允許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三項的不合格品數如大于或等于表7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和彎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應符合第5章相應條款的規定,否則為不合格。
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 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8.1 包裝
產品應用集裝箱或木箱包裝。每片玻璃應用塑料袋或紙包裝。玻璃與包裝箱之間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陷的輕軟材料填實。具體要求應符合JC/T 512的規定。
8.2 標志
標志應符合JC/T 512的有關規定。每個包裝箱外應標明“朝上,小心輕放”等字樣和玻璃厚度、種類、廠名或商標。
8.3 運輸
產品用各種類型的車輛運輸,搬運規則,條件等應符合JC/T 512的有關規定。
8.4 貯存
產品應垂直貯存在干燥的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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