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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規定:
3.0.1 建筑物應當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
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3.0.2 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轟,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具有0區或20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3.0.3 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和飛機場、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
注:飛機場不含停放飛機的露天場所和跑道。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
4.國家特級和甲級大型體育館;
5.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6.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7.具有2區或22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9.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
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10.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
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3.0.4 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4.在平均雷爆日大于15d/a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爆日小于或等于15d/a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主編指出:
一、高層建筑防雷類別與不設防的判定
按《規范》確定該高層建筑是第二類或第三類防雷建筑或者不需考慮防雷。
1.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當其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6次/a時屬于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當其預計雷擊次數小于或等于0.06次/a但大于或等于0.012次/a時屬于第三類防雷建筑物。該類公共建筑物的預計雷擊次數小于0.012次/a時可不考慮防雷。
2.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當其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次/a時屬于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當其預計雷擊次數小于或等于0.3次/a但大于或等于0.06次/a時屬于第三類防雷建筑物。該類民用建筑物的預計雷擊次數小于0.06次/a時可不考慮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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