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基基礎
1、未對巖土勘察報告進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斷,機械被動地按其提供的參數和建議進行地基基礎計。目前土勘察報告是與施工圖一起報送審查機構進行平行審查,結構設計通常是依據未經審查合格的巖土勘察報告進行,不經分析盲目采用可能會產生嚴重后果。例如:
(1)有的巖土勘察報告沒有實測、也沒有估算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就隨意劃分場地類別。結構設計按錯誤的場地類別進行抗震計算,導致上部結構抗震安全度不足。
(2)對某些日期久遠的勘察報告,未注意到勘察時所依據的規劃總平面圖已修改、工程場地存在無鉆孔控制的區域(甚至整個擬建工程范圍內完全沒有鉆孔),仍盲目按原勘察報告進行設計,導致送施工圖審查后需要補充勘察工作、設計返工,直接影響工程的開展。
2、樁周存在軟弱土層,地表大面積填土形成堆載,樁周土沉降可能超過基樁沉降,對基樁形成負摩阻力。但設計時未按《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第5.4.2條(強制性規范條文)計入樁側負摩阻力的不利影響。
3、樁周存在較厚的淤泥等軟弱土層,但設計時未按《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第3.1.3條第2款(強制性規范條文)和第5.8.4條計算樁身壓屈承載力。
4、地下水和土具有一定的腐蝕(詞條“腐蝕”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性,但地下構件(詞條“構件”由行業大百科提供)(承臺、地梁、樁和埋地的柱段)無采取相應防護措施。例如,地下水中氯離子濃度達到一定程度時,在干濕交替的狀態下對混凝土結構中鋼筋具有腐蝕性。有的工程在勘察時地下水位很高、接近地面,部分設計人員就認為基礎位于地下水以下,不屬于干濕交替的狀態,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地下水位季節變化并非在較短的勘察期間能夠查明,設計使用年限內地下水位的升降更不可避免。
5、對液化土中的灌注樁,沒有執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第4.4.5條(強制性規范條文)“樁身箍筋加密自樁頂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
6、預應力管樁以泥巖等遇水易軟化的巖層為持力層,但未執行《錘擊式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基礎技術規程》DBJ/T15-22-2008第5.2.3條第1款、第5.2.18條和第7.3.10條第3款等有關規定。
7、對直徑不小于800的單柱單樁大直徑嵌巖樁,既無要求事前進行超前鉆,也無要求在樁基檢測時進行抽芯檢驗,沒有執行《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第10.1.6條(強制性規范條文)“視巖性檢驗樁底下3d或5m深度范圍內有無空洞、破碎帶、軟弱夾層等不良地質條件”的規定。
8、淺基礎、條基翼板和筏板的配筋率小于0.15%,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J15-31-2003)第9.2.7條第5款、第9.3.2條第6款、第9.4.8條第3款的要求。
9、柱(樁)混凝土強度(詞條“強度”由行業大百科提供)等級高于基礎(承臺)時,未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第8.2.7條第4款(強制性規范條文)、第8.4.13條(強制性規范條文)、第8.5.19條(強制性規范條文)的要求驗算局部承壓。
二、結構方案
1、相當數量的教學樓、宿舍等工程,仍大量采用抗震性能較差的單跨框架,未執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第6.1.5條。
三、荷載、地震作用和抗震設計原則
1、基本風壓偏小。按廣東省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定》(DBJ15-2-90)第3.1.1條番禺30年一遇基本風壓為0.55kN/m2,換算成現行規范50年一遇基本風壓應為0.6kN/m2。
2、樓面活荷載折減不當。個別停車樓、工業廠房、倉庫等仍按樓層進行活荷載折減,違反《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1.2條第2款1)和2)(強制性規范條文)。
3、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取“丙類(標準設防類)”,違反《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第6.0.8條,導致結構安全度不足。
4、抗震設防類別為“乙類(重點設防類)”的工程,沒有執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第3.1.3條(強制性規范條文)“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導致結構安全度不足。
5、結構平面存在與座標系夾角大于15°的斜交抗側力結構構件,但計算書未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第5.1.1條第2款(強制性規范條文)計算斜交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6、體育館等大跨度公共建筑,抗震等級未執行《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第11.1.4條(強制性規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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