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內容由[中國幕墻網]編輯部整理發布:
增加了4.3.7、4.3.8 液氨、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防火間距。
三、重點修改條文解讀
2014版共425條,其中強制性條文165條,約占總條文的39% 。新增條文69條、修改128條、刪除114條。新增第7章“滅火救援設施”、第8章“消防設施的設置和第11章“木結構建筑”和附錄A、B。刪除原建規第6、8、9三章。

1 總 則
1.0.1 為了預防建筑火災,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n本條是本規范制定目的的規定。根本目的是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直接目的是預防建筑火災發生,減少建筑火災危害。
預防建筑火災發生,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是本規范作出建筑設計防火的每一項具體規定的出發點和歸宿。
、 建筑設計首先應預防建筑火災發生,即防火。應盡可能消除著火、爆炸的各種條件。如:采用不燃材料;在易燃、易爆場所采用防爆電氣設備和不發火地面等。
、破浯 應減少建筑火災危害,即防災,減災。建筑設計要針對萬一發生火災的情況,作好應急的各項安排和準備,包括滅火的準備、堵火的準備、避火的準備、耐火的準備。力爭起火不成災或減少災害的規;驌p失,至少不成大災。
滅火--既要作好早發現,早撲滅的準備。還要作好滅大火的準備。
堵火--即限制火災蔓延。既要對重要的、特殊的房間或場所
劃分防火單元,又要對所有建筑物劃分防火分區,還要在建構筑物間設置防火間距。
避火---即逃生,疏散和避難。既要作好疏散的準備,并保證疏散避難設施的安全(防火、防煙、防塌),還要為早疏散,早逃生,早避難作好準備(設火災報警、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
耐火---耐火是建筑設計防火的底線。要加強建筑結構構件(詞條“結構構件”由行業大百科提供)的耐火穩定性,使其不因火燒而失效,尤其是不能發生整體倒塌。從而為疏散和滅火救援人員提供保護,為災后修復利用創造條件。
本規范為建筑設計與其火災危險性或火災風險相適應的的火災防控體系提供了依據。
本規范為建筑設計與其火災危險性或火災風險相適應的的火災防控體系提供了依據。
“縱深防御”或“多重保護”的火災防控體系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解讀: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明確了本規范與專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之間的關系。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1.0.4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解讀:同一性質(如民用建筑),不同功能合建,如住宅與商店,幼兒園與辦公,影劇院與商店合建時,應分隔,以防止火災蔓延。
此類建筑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計,可按照本規范對不同功能建筑的防火要求確定。
本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的設計,應按整體建筑考慮。
1.0.5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高層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它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解讀:之所以劃分高低,是因為高度不同火災風險不同。分是必要的。但分的完全合理是很難的。我們應透過分的本質,不斷完善分的標準。
附錄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
5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6 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2.1.2 裙房annex (高2.0.1)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解讀:相連;不超過24米;附屬(含投影范圍外)。
與主體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分區、疏散樓梯間形式可按多層要求。否則,按高層要求。

2.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建2.0.13)
解讀:按火災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分為,重要與非重要。
《高規》中的高級旅館,高級住宅,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刪除。
2.1.4商業服務網點commercialfacilities (2.0.21)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上一頁1234567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