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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3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火間距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
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13m。
3.4.5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3.4.6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總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3.4.6)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3.4.7)
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 m2)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確定。(3.4.8)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 級汽車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內。 (3.4.9)
3.4.10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規定。(3.4.10)
3.4.11 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和第3.5.1條的規定。(3.4.11)
3.4.12 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3.4.12)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
表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
3.5.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的規定。
注 : 1 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2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3.3.2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3.5.3 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4的規定。
表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1 當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圓倉與工作塔、接收塔、發放站為一個完整工藝單元的組群時,組內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糧食淺圓倉組內每個獨立倉的儲量不應大于10000t。
3.5.5 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3.6.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
3.6.3 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
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3.6.4)
3.6.4 廠房的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于3時,宜將建筑劃分為長徑比不大于3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
A=10CV2/3 (式3.6.4)
n式中: A-泄壓面積(m 2);
V-廠房的容積(m3);
C-泄壓比(m2/m3) ,可按表3.6.4選取。
3.6.5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3.6.3)
3.6.6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2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3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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