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根據需要采取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措施;隱患排除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效果評估,經評估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采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措施;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對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實現有效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家論證結論,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作出關閉、停產、搬遷等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風系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根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防泄漏和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三)生產經營區域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疏散通道寬度、安全出口數目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四)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由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統一管理;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安全設備符合以下要求:
(一)電氣設備、線路安裝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有爆炸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三)安裝、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并定期檢查更換;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爆破作業、吊裝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作業方案,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查同意;
(二)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向作業人員說明現場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及應急措施;
(五)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規定,依照相關的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定組織生產作業,嚴禁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嚴禁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作業。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標準、選用規則,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但不得將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以協議方式轉嫁給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查驗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產經營范圍和有關資質;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三)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定期檢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承包方、承租方拒不整改的,立即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同一建筑物內的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協議承擔其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全部委托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管理的,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協議中關于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不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的約定無效。
第四十七條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歌舞廳、網吧、影劇院、體育場館、旅游區以及醫院、學校、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等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改變建筑物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三)制定火災、踩踏事故專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必要的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有關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五)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應急設備,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應急救援職責;
(六)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七)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制定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活動舉辦期間,承辦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第四十九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以及其他發生事故后可能對社會公眾造成嚴重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鼓勵礦山、建筑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投保安全生產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搬遷等情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有關危險物品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除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等事項外,還應當對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作出規定。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了解下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技術、管理措施及相關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
(三)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從業人員,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前,應當檢查本崗位作業場所的安全狀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從業人員在交接班時,應當做好生產設備、設施以及安全設備運行情況的確認工作。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參與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建立工會的,應當選舉至少一名從業人員作為安全生產代表。
工會或者安全生產代表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參與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決策;
(二)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提出意見建議;
(三)向本單位反映從業人員訴求,維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合法權利;
(四)根據需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事項;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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