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針對
門窗行業重要的一章是第7章,即《建筑玻璃防人體沖擊規定》中對有框玻璃的最大許用面積作了新的調整,表7.1.1-2中對玻璃種類的描述進行了更換,原普通退火玻璃,現改為叫有框
平板玻璃、
真空玻璃,我們認為表中所描述的關鍵是如何來理解防人體沖擊部位的認定或者說是名詞解釋,現將以下條文列出:
門和固定門是易受人體沖擊的主要危險區域,因此對有
框架支承時,使用
安全玻璃,必須限制其使用板面。無框架
玻璃門和固定門如果使用夾層、夾絲或平板玻璃,一旦受沖擊破裂,由于沒有框架支承大塊的碎片,碎片會
脫落,飛散,造成人體的嚴重傷害。所以應采用一種撞上去不易破裂,即使破裂,碎片也不易傷人的玻璃, 12mm 以上厚度的
鋼化玻璃恰好合乎要求。
同時《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發改運行[2003]2116號中:
第六條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為
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層及7層以上建筑物外開窗;
(二)面積大于1.5m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墻(全玻幕除外);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
天窗、
采光頂)、
吊頂;
(五)觀
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六)室內
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
欄板和中庭內攔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
面板;
(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和《
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所稱的部位。
終上所述,我們認為對防人體沖擊部位的定義理解以及有框平板玻璃公稱厚度5mm最大許用面積0.5m2是否涵蓋全部部位的玻璃及對
中空玻璃是否也參照執行,目前存在著理解上的不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