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裝飾用微晶玻璃
Glass-ceramics for building decoration
JC/T 872-2000
批準并發布: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
發布日期:2000年12月25日
實施日期:2001年5月1日
前言
本標準根據我國對建筑裝飾用微晶玻璃多年的研究、生產和使用經驗,并經廣泛調研、驗證而制定。目前國際上尚無同類的國際標準,對微晶玻璃研制生產較早的日本、美國、前蘇聯等先進國家亦無同類產品國家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裝飾用微晶玻璃外觀質量、物理力學性能及化學特性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由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提出,國家建材局人下晶體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國家建材局人工晶體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參加起草單位:天津標準國際建材工業有限公司、廣東中辰建材S業有限公司、唐山大唐飾材有限公司、赤峰華孚建材is業有限公司、山東沂濱建材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安建曄 工景祥 武慶濤 李永強 尹靖宇 陳國華 劉春剛 肖紹展 王順軍 梁開明 雷恒孚 戚水勝 陳志明
本標準首次發布日期為2000年12月25日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裝飾用微晶玻璃的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裝飾用微晶玻璃。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1214.1一GB 1214.4-1996 游標卡尺
GB/T 9966.2-1988 天然飾面石材試驗方法
彎曲強度試驗方法
GB/T 9966.3-1988 天然飾面石材試驗方法
體積密度、真密度、真氣孔率、吸水率試驗方法
GB 10633-1989 鋼卷尺
GB/T 13891-1992 建筑飾面材料鏡面光澤度測定方法
JB 2546--1989 鋼平尺
JC 830.1 ~JC 830.2-1998 干掛天然花崗石飾面建筑板材及其不銹鋼配件。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3.1 建筑裝飾用微晶玻璃
由適當組成的玻璃顆粒經燒結和晶化,制成由結晶相和玻璃相組成的質地堅實、致密均勻的復相材。
3.2 雜質
與微晶玻璃顏色圖案基調不一致的異物。
3.3 氣孔
微晶玻璃表面開口氣泡。
4 產品分類
4.1 按顏色基調分類
基本色調有白色、米色、灰色、藍、色、綠色、紅色和黑色等。
4.2 按形狀分類
4.2.1 普型板(P):正方形或長方形的板材。
4.2.2 異型板(Y):其他形狀的板材。
4.3 按表面加工程度分類
4.3.1 鏡面板(jM);表面平整呈鏡面光澤的板。
4.3.2 亞光面板(YG):表面具有均勻細膩光漫反
射能力的板。
4.4 等級
按板材的規格尺寸允許偏差、平面度公差、角度公差、外觀質量、光澤度分為優等品(A)、合格品門(B)兩個等級。
4.5 標記
4.5.1 板材標記順序:微晶玻璃、產品分類、規格
尺寸、等級,標準號。
4.5.2 標記示例
規格為600mm x 600mm x 15mm,淺米色、普型、鏡面、優等品微晶玻璃板材其標記為:

5 技術要求
5.1 規格尺寸允許偏差
5.1.1 普型板規格尺寸允許極限偏差應符合表1規定。5.1.2 異型板規格尺寸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注:以干掛方式安裝時參照JC 830.1一JC 830.2-1998.可將長、寬度數值調整為優等〔十0.55, -0.1〕,合格(+0.5。-1.5)
5.2 平面度公差
平面度公差應符合表2規定。

5.3 角度公差
5.3.1 平面板材的角度公差優等品<0.6mm,合格品≤1.0mm。
5.3.2 板材拼縫正面與側面的夾角不得大于90°。
5.4 外觀質量
板材正面的外觀缺陷應符合表3規定.
5.5 物理力學性能
5.5.1 光澤度
鏡面板材的鏡面光澤度優等品不低于85光澤單位,合格品不低于75光澤單位

5.5.2 板材硬度為莫氏硬度5-6級。
5.5.3 彎曲強度不小于30MP.
5.5.4 抗急冷急熱無裂隙(此指標僅對外墻裝飾用微晶玻璃)。
5.5.5 色差
同一顏色同一批號板材花紋顏色基本一致。仲裁時色差不大于2.OCIELAB色差單位
5.6 化學穩定性
耐酸堿性應符合表4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規格尺寸
用精度為0.2mm符合GB 1214.1一GB 1214.4和GB 10633規定的游標卡尺、卷尺測量板的長度和寬度、準確至0.2mm。用精度為0.1mm符合GB1214.1-GB 1214.4規定的游標卡尺測盤板的厚度,準確至O.1mm。
長度、寬度分別測量3條直線,均于距邊緣20mm處測量,見圖1;厚度測量4條邊的中點,見圖2。測量值減標稱值的最大正值和最小負值表示長度、寬度、厚度的尺寸偏差。
6.2 平面度
將直線度公差為0.1mm長度為1m符合JB 2546規定的鋼平尺,依鋼平尺自重緊貼在被檢面的對角線上用塞尺側盤尺面與板面間的間隙;對角線長度大于1000mm時,沿對角線首尾相接分段測量。以最大間隙處塞尺片讀數作為該板的平面度公差,讀數準確至0.10mm。
用內角垂直度公差為0.13mm,內角邊長為 (450 x400) mm的90°角尺。將角尺長邊緊貼板長邊,短邊緊靠板的短邊,用塞尺測量板與角尺400mm短邊之間的間隙,根據被測角大于或小于90°的不同情況,分別相應在角尺根部或短邊最長端處進行測量,對長邊小于450mm的板材測量兩對角;對長邊大于或等于450mm的板材測量四個角。以最大間隙處所測得的塞尺讀數作為該板的角度公差,讀數準確至0.1mm。

6.4 外觀質量
6.4.1 缺棱、缺角
將平尺緊靠有缺陷的部位,用精度為0.02mm符
合GB 1214.1-GB 1214.4規定的游標卡尺測量缺陷的長度、寬度。
6.4.2氣孔
自然光條件下,將板材平放置地面,在距離板材2m處目視,對目測到的氣孔使用精度為0.02mm的游標卡尺測量其最大尺寸。
6.4.3 雜質
自然光條件下,將板材平放置地面,在距離板材2m處目視。對目測到的雜質使用精度為0.02mm游標卡尺測量其最大尺寸,讀數準確至0.1mm。
6.5 物理力學性能
6.5.1 光澤度
按GB/1 13891-1992的規定進行。采用60°入射角探頭測量
6.5.2 色差
將選定的協議標準樣品與被測試樣同時放在地上,在室內自然光線充足的條件下,距2.0m處目視。仲裁時采用下述方法測量。
6.5.2.1 測量方法
按GB 11942-1989的規定。采用10°視場標準照明體D65,的X, Y, Z表色系統,據CIELAB均勻色空間色差公式計算。
6.5.2.2 同一塊微晶玻璃的色差
在同一塊微晶玻璃的四角和正中間取100mmx100mm的試樣五塊,試樣外邊緣距該塊玻璃邊緣50mm(如圖3所示)以中間試樣作為標準塊,其余四塊均與該塊進行反射顏色比較,分別測得4個ΔEab*值,4個值的平均值即為該塊微晶玻璃的色差。
6.5.2.3 一批微晶玻璃的色差
從一批微晶玻璃隨機抽取五塊,以每塊的中間部位為測量點,測量其L*、a*、b*值,以其中a*或b*最大或最小的1塊作為標準塊,其余四塊均與該塊進行反射顏色比較,分別測得4個ΔEab*值,4個值的平均值即為該批微晶玻璃的色差。
6.5.3 彎曲強度
6.5.3.1 試樣尺寸長160mm±0.5mm,寬40mm±0.5mm,高20mm±0.5mm (或板材厚度,高跨比為1:7),用自來水洗凈擦拭后自然風干4小時,受力面平行度在0.08mm以內,每組10塊。
6.5.3.2 試驗方法及計算結果按GB 9966.2的規定進行。

6.5.4 莫氏硬度
6.5.4.1 用手在微晶玻確表面以規定硬度的標準礦物刻劃。
6.5.4.2 試驗方法:取樣品三塊光面朝上,放置到固定的墊板上。用手均勻用力將標準礦物的一個銳角劃過受測樣品的表面。目測樣品表面上的劃痕,以產生明顯劃痕的硬度標準礦物的最小級數作為該樣品的莫氏硬度。若三塊樣品具有不同的硬度.則取硬度最小的作為試驗結果。
6.6 耐急冷急熱
6.6.1 試樣尺寸為100mmx80mmx板材厚度,每組五塊。
6.6.2 試驗方法:將試樣放置在較室溫水高95℃±1℃的干燥箱內恒溫4小時,放人不少于試樣體積20倍室溫水中冷卻。然后用鐵錘輕輕敲擊試樣各部位聽其聲音是否變啞并觀察試樣表面有無裂隙、掉邊掉角等情況,有上述情況之一表明試樣已損壞。
6.7 耐酸堿性
6.7.1 原理:試樣在酸、堿溶液中浸泡一定時間稱其質量的變化,用質量損失率表示。
6.7.2 試劑:硫酸溶液:取1%(v/v)化學純濃硫酸氫氧化鈉溶液:取1%(m/m)化學純氫氧化鈉。
6.7.3 試驗條件
6.7.3.1 天平:最小稱量10mg。
6.7.3.2 電熱恒溫干燥箱:室溫~200℃。
6.7.3.3 容器:1000ml的玻璃容器、塑料容器及細塑料棒數根。
6.7.3.4 干燥器
6.7.4 試樣尺寸:取20mm x 20mmx20mm,耐酸、耐堿各5塊。
6.7.5 試驗步驟
6.7.5.1 將試樣放入105℃±12℃電熱恒溫干澡箱中,恒溫4小時后,取出放人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稱其質量。再重復上述操作至試樣恒量,稱其質量(m0)。
6.7.5.2 將已恒重的試樣浸人盛有已配制好的硫酸溶液的玻璃容器中,(或已配制好的氫氧化鈉溶液的塑料容器中),液面應高出試樣30mm,試樣與容器底用塑料棒隔開,容器口密封。浸泡650小時,取出,用去離子水洗至pH值呈中性。再按6.7.5.1步驟進行操作,稱出質量(m1)。
6.7.5.3 結果計算:K= (m0一m1) / m0 x100
式中K——質量損失率,%;
m0——浸泡前試樣質量,g;
m1——浸泡后試樣質量,g。
取5塊試樣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
7 檢驗規則
7.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包括:規格尺寸允許偏差、平面度公差、角度公差、外觀質量、鏡面光澤度、色差。
7.2 型式檢驗
7.2.1 檢驗項目: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7.2.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常生產時每12個月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c)工藝或原料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產品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3 組批與抽樣規則
7.3.1 組批:以出廠的同一等級,連續生產的產品600m2為一批,不足600m2的按一批計算。
7.3.2 抽樣
規格尺寸允許偏差、平面度公差、角度公差、外觀質量、色差的檢驗從同一批板材中抽取10塊。鏡面光澤度的檢驗從以上抽取的板材中取5塊進行。其他物理力學性能可從做完鏡面光澤度的樣品上切取所需的樣品,也可以從抽樣檢驗合格的樣品中隨機抽取5塊并切取
7.4 判定規則
7.4.1 規格尺寸允許偏差、平面度公差、角度公差、外觀質量樣本大小量為10,合格判定數為1,達到等級指標時判定該批產品符合該等級;若有不符合的項目,可再從該批產品中抽取雙倍樣品對不符合的項目進行一次復驗。合格判定數為1。
7.4.2 物理化學性能檢驗的全部項目達到規定的要求,判該批產品物理化學性能合格。若有不合格的項目,可再從該批產品中抽取雙倍樣品對不合格的項目進行一次復驗,達到規定時判該項目為合格,否則判該項目為不合格。
7.4.3 7.4.1. 7.4.2均合格判寧為該等級
8 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
8.1 包裝
8.1.1 板的四個角加塑料包角光面應相對,包裝箱內底墊橡膠條,板的四個角加塑料包角,并附裝箱單及產品合格證,合格證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等級、批號檢驗員、出廠日期。
8.1.2 包裝質量應符合產品在正常條件下安全裝卸、運輸的要求。
8.2 標志
8.2.1 出廠板材應注明:生產廠名、商標、標記。
8.2.2 包裝箱上應標明產品名稱、商標、規格、等級、色號、生產廠名、廠址,本標準編號和有“向上”和“小心輕放”的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符合GB 191的規定。
8.3 運輸
板材運輸過程中應防濕,嚴禁滾摔、碰撞。
8.4 貯存
8.4.1 板材應在室內貯存,按品種、規格、等級、色號分別堆放,室外貯存應加以遮蓋。
8.4.2 板材碼放時,應光面相對,傾斜度不大于巧,層間加墊,垛高不超過1.5.;板材平放時,應光面相對,地面必須平整,垛高不超過1.2m。
8.4.3 包裝箱碼放高度不超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