鍍膜玻璃標準:第1部分陽光控制鍍膜玻璃
1.范圍
GB/T18915的本部分規定了陽光控制鍍膜玻璃的分類、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建筑用的陽光控制鍍膜玻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2680 建筑玻璃 可見光透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的測定(GB/T 2680-1994,neq ISO 9050:1990)
GB/T 2828-199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 5137. 1 汽車安全玻璃試驗方法 第 1部分:力學性能試驗(GB/T 5137.1-2002,
ISO 3537:1999 Road vehicles-safety glazing materials一Mechanical tests,MOD)
GB/T 6382. 1 平板玻璃集裝器具 架式集裝器及其試驗方法
GB/T 6382.2 平板玻璃集裝器具 箱式集裝器及其試驗方法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1942 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測量方法
GB 17841-1999 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
JC/T 513 平板玻璃木箱包裝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 GB/T 18915的本部分:
陽光控制鍍膜玻璃 solar control coated glass
對波長范圍350 nm-1 800 nm的太陽光具有一定控制作用的鍍膜玻璃.
針孔 pinhole
從鍍膜玻璃透射方向看,相對膜層整體可視透明的部分或全部沒有附著膜層的點狀缺陷。
斑點 spot
從鍍膜玻璃的透射方向看,相對膜層整體色澤較暗的點狀缺陷。
劃傷 scratches
鍍膜玻璃表面各種線狀的劃痕。可見程度取決于它們的長度、寬度、位置和分布。
從鍍膜玻璃的反射方向看,膜層表面色澤發生變化的云狀、放射狀或條紋狀的缺陷。
暗道 dark stripe
從鍍膜玻璃的反射方向看,膜層表面亮度或反射色異于整體的條狀區域,可見程度取于它們和周圍膜層的亮度差。
4.產品分類
4.1產品按外觀質量、光學性能差值、顏色均勻性分為優等品和合格品。
4.2產品按熱處理加工性能分為非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和半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
5.要求
5.1 非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尺寸允許偏差、厚度允許偏差、彎曲度、對角線差應符合GB 11614的規定。
5.2 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與半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尺寸允許偏差、厚度允許偏差、彎曲度、對角線差應符合 GB 17841-1999的規定。
5.3 外觀質量
陽光控制鍍膜玻璃原片的外觀質量應符合 GB 11614中汽車級的技術要求。
作為幕墻用的鋼化、半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原片進行邊部精磨邊處理。
陽光控制鍍膜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 1的規定。

注1:針孔集中是指在φ100 mm面積內超過20個。
注2:S是以平方米為單位的玻璃板面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注3:允許個數及允許條數為各系數與S相乘所得的數值,按GB/T 8170修約至整數;
注4:玻璃板的中部是指距玻璃板邊緣75 mm以內的區域,其他部分為邊部。
5.4 光學性能
光學性能包括:紫外線透射比、可見光透射比、可見光反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光直接反射比和太陽能總透射比,其差值應符合表2規定。

5.5 顏色均勻性
陽光控制鍍膜玻璃的顏色均勻性,采用CIELAB均勻色空間的色差△Eab*來表示,單位CIELAB.
陽光控制鍍膜玻璃的反射色色差優等品不得大于2. 5CIELAB,合格品不得大于3.0CIELAB.
5.6 耐磨性
陽光控制鍍膜玻璃的耐磨性,按6. 6進行試驗;試驗前后可見光透射比平均值的差值的絕對值不應大于4%.
5.7 耐酸性
陽光控制鍍膜玻璃的耐酸性,按 6. 7進行試驗;試驗前后可見光透射比平均值的差值的絕對值不應大于4%;并且膜層不能有明顯的變化。
5.8 耐堿性
陽光控制鍍膜玻璃的耐堿性,按 6.8進行試驗;試驗前后可見光透射比平均值的差值的絕對值不應大于4%;并且膜層不能有明顯的變化。
5.9 超過本章的其他要求,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6 試驗方法
6. 1 尺寸允許偏差、厚度允許偏差、對角線差按GB 11614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6.2 彎曲度測定
6.2.1 非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按 GB 11614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6.2.2 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與半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按 GB 17841-1999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6.3 外觀質量的測定
6.3. 1 針孔、斑點、劃傷的測定
在不受外界光線影響的環境內,使用裝有數支間距 300 mm的40 W平行日光燈管的黑色無光澤屏幕。玻璃試樣垂直放置,膜面面向觀察者,與日光燈管平行且相距600 mm,觀察者距玻璃 600 mm,視線垂直玻璃進行觀察,如圖1所示。缺陷尺寸用精度0. 1 mm的讀數顯微鏡測定;劃傷的長度用最小刻度為 1 mm的鋼卷尺測量。

3.2 斑紋、暗道的測定
如圖 2所示,在自然散射光均勻照射下,玻璃試樣垂直放置,玻璃面面向觀察者,觀察者距離玻璃3m,視線與玻璃表面法線成30°角進行觀察。

6.4 光學性能測定
光學性能試驗按 GB/T 2680進行。
6.5 顏色均勻性測定
6.5.1 測量方法
反射色差的測量依據GB/T 11942進行。
照明與觀測條件為垂直照明/漫射接收(含鏡面反射,o/t)或漫射照明/垂直接收(含鏡面反射,t/O)。被測試樣的背面應裝集光器或墊黑絨,或在整個色差測量過程中,被測試樣的背景保持一致,采用鏡面反射體作為工作部分。色差(△Eab*)按 CIE19761-AB均勻色空間色差公式評價,色差單位為CIELAB,測量應取中間部位,測量單面鍍膜玻璃反射色時,應以玻璃面(非鍍膜面)為測量面。
6.5.2 取樣方法
6.5.2.1 同一片玻璃的取樣:在一片玻璃的四角和正中間取 50 mmX50 mm的試樣五片,試樣外邊緣距該片玻璃邊緣 50 mm(如圖 3所示)。

6.5.2.2 同一批玻璃的取樣:從一批玻璃隨機抽取的樣本中再隨機抽出五片,每一片按 6.5.2.1規定取試樣。
6.5.2.3 當不能或不便對鋼化與半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按以上方法制取試樣時,可用便攜式光度計
在 6. 5. 2規定的位置按 6.5.3進行測定,被測試樣的背面要墊黑絨布,保持背景的一致性。
6.5.3 顏色均勻性的測定
6.5.3.1 一片玻璃的色差:以中間樣品作為標準片,其余四片均與該片進行反射顏色的比較,分別測得
4個△Eab*值,其中最大值即為該片玻璃的色差。
6.5.3.2 一批玻璃的色差:在相同位置,分別測量按 6. 5. 2. 2方法取得的試樣的L* ,a* ,b*值,以其中a*或 b*最大或最小的一片作為標準片,其余四片均與該片進行反射顏色比較,分別測得 4個△Eab*值,其中最大值即為該批玻璃的色差。
6.6 耐磨性測定
6.6.1 試樣
以與制品相同工藝制造的約 100 mm x 100 mm的試片為試樣。對鋼化與半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取同批次生產的非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為試樣。
6.6.2 磨耗試驗機
磨耗試驗機應符合GB/T 5137. 1的規定。
6.6.3 步驟
6.6.3.1 磨耗前試樣用符合 GB/T 2680的分光光度計測得圖 4所示 4點的可見光透射比,計算其平均值。
6.6.3.2 以鍍膜面為磨耗面,將試樣安裝在磨耗試驗機的水平回轉臺上旋轉試樣;在每次磨耗前應保持磨輪表面的清潔;試樣旋轉 200次;磨耗后試樣的磨痕寬度應不小于 10 mm.
6.6.3.3 對磨耗后的試樣,用同樣儀器測定圖4所示的4點的可見光透射比,計算其平均值。

6.6.3.4 求磨耗前后可見光透射比平均值差值的絕對值。
6.7 耐酸性測定
6.7. 1 試樣
以與制品相同工藝制造的約 25 mmX50 mm的試片為試樣。對鋼化與半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取同批次生產的非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為試樣。
6.7.2 步驟
6.7.2. 1 用符合GB/T 2680的分光光度計測定浸漬前的可見光透射比。
6.7.2.2 將試樣浸沒在(23±2)℃ ,1 mol/L濃度的鹽酸中,浸漬時間 24 h,
6.7.2.3 浸漬后的試樣水洗,干燥,用同一儀器測定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
6.7.2.4 求出浸漬前后可見光透射比差值的絕對值。
6.8 耐堿性測定
6.8. 1 試樣
以與制品相同工藝制造的約 25 mmX50 mm的試片為試樣。對鋼化與半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取同批次生產的非鋼化陽光控制鍍膜玻璃為試樣。
6.8.2 步驟
6.8.2.1用符合GB/T 2680的分光光度計測定浸漬前的可見光透射比。
6.8.2.2 將試樣浸沒在(23±2)℃,1 mol/L,濃度的氫氧化鈉溶液中,浸漬時間 24 h。
6.8.2.3 浸漬后的試樣水洗,干燥,用同一儀器測定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
6.8.2.4 求出浸漬前后可見光透射比差值的絕對值。
7 檢驗規則
7.1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5. 1、5. 2、5. 3和可見光透射比差值。
7.1.2 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第 5章規定的所有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正式生產后,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b)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c)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 組批與抽樣
7.2.1 組批
同一工藝、同一顏色、同一厚度、同一系列可見光透射比、同一等級和穩定連續生產的產品可組為一批。
7.2.2 抽樣
7.2.2.1 出廠檢驗時,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狀況制定合理的抽樣方案抽取樣品。
7.2.2.2 型式檢驗、產品質量仲裁、監督抽查時,可按GB/T 2828-1987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取AQI=6. 5%,具體見表 3。當產品批量大于 1 000片時,以 1 000片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

7.2.2.3 對產品的光學性能進行測定時,每批隨機抽取 3片試樣。
7.2.2.4 對產品的色差進行測定時,每批隨機抽取 5片試樣。
7.2.2.5 對產品的耐磨性進行測定時,每批隨機抽取3片試樣。
7.2.2.6 對產品的耐酸、耐堿性進行測定時,每批隨機抽取 3片試樣。
7.3 判定規則
7.3.1 對產品尺寸允許偏差、厚度允許偏差、對角線差、彎曲度及外觀質量進行測定時:
一片玻璃測定結果,各項指標均符合第5章規定的要求為合格。
一批玻璃測定結果,若不合格數不大于表 3中規定的不合格判定數時,則定為該批產品上述指標合格,否則定為不合格。
7.3.2 對產品光學性能進行測定時,3片試樣需在同一位置進行檢測,若3片試樣均符合5.4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該項指標測定合格。
7.3.3 對產品色差進行測定時,5片試樣色差的最大值符合 5. 5規定,則定為該批產品該項指標測定合格,否則不合格。
7.3.4 對產品耐磨性能進行測定時,3片試樣均符合 5.6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該項指標測定合格。
7.3.5對產品耐酸性能進行測定時,3片試樣均符合 5. 7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該項指標測定合格。
7.3.6對產品耐堿性能進行測定時,3片試樣均符合 5.8規定,一則判定該批產品該項指標測定合格。
7.3.7綜合判定:若上述各項中,有一項性能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 1 標志
包裝表面應印有工廠名稱或商標、產品名稱、產品等級、類別、規格、數量、顏色、可見光透射比、防潮、易碎、堆放方向、生產日期、膜面標識等標識和標志。
集裝箱也要有相應的標識、標志。
8.2 包裝
8. 2. *1 包裝鍍膜玻璃用木箱、集裝箱、集裝架應分別符合JC/T 513,GB/T 6382. 1,GB/T 6382.2的規定 。
8.2.2 箱底要內墊緩沖材料,箱內墊塑料布,玻璃片之間應有保護材料。
8.2.3 集裝箱(架)包裝,玻璃片之間加保護材料,外包塑料布防潮。
8.3 運輸及貯存
8.3.1 鍍膜玻璃必須在干燥通風的庫房間內貯存,在運輸和裝卸時應有防雨措施。
8.3.2 玻璃在貯存、運輸和裝卸時,箱子不得斜放和側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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